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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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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公允价值计量的复杂性入手,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公允价值 信息披露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从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对公允价值应用的态度来看,显得较为谨慎,因而公允价值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比较有限,同时还存在应用不规范和不完善,许多公司在涉及公允价值重大会计政策披露中照搬准则的原则性条款,缺乏可参考价值。本文拟从公允价值计量的复杂性入手,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公允价值确定的复杂性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是公允价值的级次划分、估值技术、资产或负债相关信息来源等因素,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就使得公允价值的确定变得十分复杂。

1.公允价值的级次划分的复杂性

(1)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2)资产或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或负债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3)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选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主要有三种:(1)市场法:指要求使用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估计公允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2)收益法:指应用某些估值技术将未来多笔金额(如现金流量或收入)转换成当前单笔的现值金额(经过折现),公允价值的估值是基于未来金额的市场预期价值;(3)成本法:又称为重置成本法,是指使用当前重置一项资产的服务能力所需支付的金额进行估价。

3.资产或负债相关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不可观察性

资产或负债相关信息来源可以划分为:(1)信息可以在活跃市场或非活跃市场中获得,可观察性较强;(2)无论是活跃市场还是非活跃市场都不能得到的信息,即来源于报告主体生成的信息,具有不可观察性。

4.公允价值的多种情形。(1)一项资产或负债的信息可以从活跃市场中得到就属于级次划分的第一级,那么公允价值的确定就比较简单,通过市场信息直接可以得到,例如:对于在证交所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以市场法即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2)一项资产或负债信息可以从非活跃市场中得到,则属于第二级次划分,公允价值的确定要通过估值技术确定,而具体采用哪一种估值技术又要考虑估价技术所适用的环境,以及是否能够获得用以计量公允价值的充分的数据。(3)一项资产或负债信息不能从市场中得到,但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信息可以从市场得到,同样属于第二级次划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4)一项资产或负债信息不能从市场中得到,同类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信息也不能从市场得到,那么就属于第三类级次划分,主要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上述的四种情形中,除了第一种情形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直观,容易理解外,其他三种情形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对比较复杂并会涉及大量的相关人员的专业判断,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也不具有明晰性,因此为了增强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就需要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适当披露。

二、我国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1.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文件,公允价值信息披露都是“嵌入式”的散见于各具体准则中,上市公司对于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处于原始自发状态,公司披露与否,披露的多少都是公司自己决定,没有统一的披露形式。

2.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在涉及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中往往照搬准则的原则性条款,还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而利益相关者大致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允价值相对比较了解,对市场信息比较灵通的人士,如:相关的专业人士;而大多数的投资者则属于第二类即信息并不灵通,对公允价值信息没有专业的判断,这一部分人士对公允价值信息的解读就更大程度的依靠信息的披露,而我国现阶段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显然还不能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要。

三、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有人建议吸取国外的经验改变财务报告模式,笔者认为这样不可取:

1.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的运用比较谨慎,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外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事项和交易并不多,也并不都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事项和交易,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计量问题的披露。

2.还存在一个上市公司、信息使用者、相关服务机构是否准备好的问题,在各方都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过分复杂的信息披露会使他们负载的信息过多,反而不利于信息的使用。

因此,我国现阶段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应是谨慎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1)可创建公允价值变动平衡表,将记入损益类或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的即涉及利润表又涉及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变动统一起来,系统地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来源和去向。(2)加强表外披露,包括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和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如公允价值的层级判断的依据,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公允价值的估计假设,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已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未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披露等。(3)国家应尽快的制定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使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赵乐秀:基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应缓行[J].CFO世界,2007(6)

[2]戚英华 曾 勇:新准则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解读[J].审计月刊,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