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目前,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压力,对于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制约因素,需要化解。本文对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辽宁 小额贷款公司 制约因素 路径选择

一、引言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截止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086家,贷款余额704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1121亿元。从分地区情况统计表看,辽宁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为499家,位居全国第2位,机构网点几乎遍布所有县区,实收资本达到290.02亿元,其贷款余额达到270.65亿元。虽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还有不断壮大的趋势,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容乐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除了自身的业务存在缺陷外,还面临着许多其他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如不及时化解,会严重影响到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行,也会阻碍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亟需建立其制约因素的化解机制。本文正是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角度,分析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找到化解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制约因素的有效路径,对于促进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1、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经营的风险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企业经营非常困难或者发生资金链供应出现断裂的情况,对于这些存在风险的机构是需要非常慎重的放贷,但是信贷公司更需要帮助一些面临暂时困难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度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的办理是“准金融业务”,但是在现实中,专业人才相对还是较为缺乏的,与银行的专业人员进行比较,在相关业务的核算以及流程的操作控制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异,这样也就会导致发生风险的大一点,还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处于贷款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阶段,可能造成内部风险的发生,一个公司要想很好的发展,想要盈利就必须重视对风险的控制。

2、资金来源狭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既不能很好地吸收公众的存款,又不能获得银行的再贷款,持有的资金总会有用尽用完的时候。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做了相应的调查,调查显示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希望可以向银行进行贷款,还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就直接向银行提出给予30%的贷款的建议。据相关媒体报道,辽宁省瑞安华峰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前发行了总额为2亿元的小额贷款,采取分期募集的方式,已经成功的发行,开创了小额贷款发行私募债款的首例。这笔债款的资本成本率是8.5%,贷款期限是三年,并且前期的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主要是用于扶持“三农”以及100万元资产以下的小型企业的需要,这也成为了首例作为开拓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之一。

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三个途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两家以下的相关银行的融入资金,资金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资金不能很好的满足贷款业务的迅速扩张的需要。

3、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完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在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指出了:“小额贷款的公司的设立主要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联合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的存款,主要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的审批主要是由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分审批后是不需要获取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的,所以小额贷款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所开展的经营货币、发放的贷款等相关业务正是属于金融机构所做的业务范畴,这也是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身份不明的原因,对于有心人很容易形成法律监管的漏洞。省内各地区的监管机构一般是当地的金融办来监管,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

首先,制度设计存在冲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地方金融办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其次,监管的专业性难以胜任。小额贷款公司被作为一般企业法人,但经营的却是金融业务,开展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金融办往往鞭长莫及。最后,监管力量不足。各市县金融办专职人员比较少,审批工作上应接不暇,监管就更难以顾及。

三、辽宁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路径选择

1、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小额信贷公司要想很好地稳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的防御能力是很重要的,具体的方法是:第一,我们应该发现公司中的经营不足或是治理不足等问题,并且要不断地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不断地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能力。第二,在对客户的选择时要求非常的慎重,不仅仅是依靠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办理客户的收入情况和信誉度来综合的确定办理客户的授信额。第三,为了能够全面的覆盖风险,我们需要建立非常规范的计提和资产分类制度,并且对资产需进行非常准确的分类,计提的呆账、死账的准备金都是需要非常充分的。

2、放宽融资限制

(1)改善小额贷款的融资比例

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吸取的途径,能够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以达到良性运转,加强公司经营链条的目的。同时增加小额贷款的业务范围,加快自身的发展,形成多线多业务发展,增加融资的业务范围与方式。

(2)实行融资成本和税费的优惠政策

如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印花税、营业税等税费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坏账损失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融资利率上给与适当的降低。应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减少税收歧视,扩大其盈利空间。为体现政府惠农扶农、扶持小企业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等因素,对让利较大的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

(3)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范畴,及时出台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互利的长效合作机制。

3、明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发放贷款等,但其实质又不同于一般银行,如不可以吸储等;设置目的虽带有惠及三农的公益性质,但又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银行法,公司法还是其它组织法律是一个没有明确但又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此外,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在监管人的问题上文件规定不太明确。我国的《指导办法》只简单提到相关部门,但是对部门名称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说明小型贷款公司法律性质问题尚有待明确。一旦公司性质明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相对容易明确。两级监管模式有必要设立,两级监管分别指的是民间监管组织如“行业协会”来代替政府部门的直接法律监管,再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除此以外,民间融资立法也是我国尽早确立的措施,在我国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化解路径研究

(2014lslktziglx-2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黄晓梅: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J].企业经济,2012(11).

[2] 张正平、梁毅菲、唐倩:小额贷款公司“偏向”中小企业:争议与辨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1(20).

[3]马国宏: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问题和应对策略[J].银行家,2011(10).

[4]尹振涛:地方金融发展应明确立足点[J].中国金融,2012(3).

[5]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

[6]朱欣乐: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纵横,2010(12).

[7]郑鹏: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纵横,2010(1).

[8] 张正平、郭永春、王麦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风险、原因、辨析与对策[J].中国农村金融,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