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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很难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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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种说法,要把中国民办教育与“国际接轨”。如何才能“接轨”?前提是必须对国外私立教育与我国民办教育的区别有认识,且必须有有效的政策法律体系来保障。

国外私立教育是由个人或企业基于对公益事业的信仰,把自己的钱物捐助给了意向性学校,捐助者并没有个人的权益追利倾向。他(们)帮了国家,国家也没有让他(们)白帮忙。国家或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出资办学,并都会在此后按社会契约依一定时间一次性或逐年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中减扣全部出资额。由此可以看到,外国捐助的办学经费还是公有的,只不过这个钱由有一定教育理念或信仰情结的企业或个人先垫支罢了。所以,国外私立学校的举办者没有提出回报或产权要求,但有些大出资者要求有一定的治权,如参与董事会、挑选校长等。而反观我国大陆的民办学校,国家并没有对出资者有任何出资额的退补或应税额反扣。也就是说,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是个人和企业的真金白银的投入所产生的。他(们)也是帮了国家的忙,全社会都不应忘了这一点。

国际成功私立教育的另一共同经验是,私立学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一样,工资福利都是由政府提供,且往往可以高于公办的。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也是这样。但是大陆的民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待遇高或低,则全依赖于对学生收费的高低。而且,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每个家庭的子女除了提供足够平衡的学校学位之外,无论你选择何种私立学校或部分需交费的公办高校,家庭收入都可以先扣除子女的学费后才计扣年个人所得税。我国民办学校学生也没有这样的待遇。北欧私立学校可以把校产质(抵)押贷款以求进一步发展,而政府仅仅对学校校产前后两次评估值的差值收取增值税。这样的政策同样我国也没有。

所以,从国内外的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实质和经常性教师工薪待遇性质等可以看到,国外的私立学校实质上还是“公”的,是真正公益性的;而大陆的民办学校实质上才是“私”的,是私有经费支撑着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国际接轨

三十年前我国民办学历学校重新“崛起”。2003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直面我国“初级阶段”现实,经过多年的酝酿,集中各方智慧,其中最大的制度创新集中在:一非常明确是以“促进”为最基本的目的,并史无前例地把“促进”两字作为法的命题。二在正文提出了“出资”而不是“投资”,学校的“结余”而不是“利润”;民校是在有结余的前提下,才可以拿“合理回报”,举办者拿回报不是“利润分配”,而是国家规定的合法地对举办了原属政府责任的公益事业的出资者的“奖励”。这“促进”“出资”“合理回报”“结余”“奖励”12个字是一次思想大解放,是一次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大变革创新。此法“放水养鱼”实施十多年,成绩斐然,全国民办学校已积累的学校固定资产达4000亿元,每一年4000万名民办学校学生为政府节省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达2000亿元。

从这个角度来看,民办学校其实也是另一种意义上“国有”学校,是国家的巨大公益性财富。今天我们没有必要过于强调不切实际的“与国际接轨”,而应让民办教育发展“多元化”选择,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举办教育善举之中,才是促进民办教育大提升、大发展的中国特色之路。相信,这也是我国教育政策制定的一个不可忽略的最基本立足点。

(张铁明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授,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