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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遍价值或普世价值和民主这样高频率词汇,究竟在何种意义下使用,需要给出一个新的视角给出解读。民主在讨论大多限定在社会学范围内的讨论,由于概念未在民主概念本身上得到澄清,经常致使在讨论诸如民主等政治哲学核心术语仅仅停留在概念上的空转。这样未落实处的讨论难以使其得到突破与推进,作者在清理“民主”,“普遍”及“价值”这三个词语中,使其意义得以勾连。在这种意义来讨论民主究竟是不是一种普遍价值。
一、如何理解普世价值
“价值”一词的出现基本在经济学和伦理学意义上交替使用,很多时候,这两种含义存在着混淆。一件商品相对另一件商品估价几何,这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使用“价值”一词。自休谟将“是”与“应当”问题提出后,洛采区分了事实世界,法则世界与价值世界。尼采说,重估一切价值。他不是说去估一个东西值多少,以干什么。把当作价值的东西需要重估。
本文将“普世价值”和“普适价值”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即普遍适用的价值。在哲学或伦理学意义上,普世价值即为普遍价值。中文“普遍价值”在拉丁文中对应Oecumenical value和Universal value。Oecumenical value来源于基督教会的普世教会运动,为了协调世界各地基督教内部各派别的关系,形成统一的传教活动,后来逐渐演变为建立“以自由,和平和正义”的大社会的理念。
大家经常提及的“Universal value”,在哲学意义上,翻译为“普遍价值”是妥当的,也是比较易于讨论的。以赛亚・柏林 (Isaiah Berlin) 的定义是“普遍价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绝大多数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时间里、实际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
哲学上说“普遍价值”中的这种普遍性并非日常意义上的普遍性。我们说“贪污现象很普遍”,这种普遍选择也许达到了百分之八十,甚至不足百分之三十,我们依然后说很普遍。而哲学里谈到“普遍”,通常指“无例外的”,非经验性的。哲学中,一般会区分经验的普遍性和理性的普遍性。”
我们说,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维特根斯坦有一种说法,有两个盒子,一只有小石子,螺丝钉各种,一只有毛线,手电各种,每只盒子装着不同的东西,碰巧两只都装有一只虫子。这是不是一种“寓于”普遍性?柏拉图比较高深的说法是,分享或分有。我们不说虫子被盒子分有或分享。
以上三种普遍性已经把民主制理解为一种本质的东西了,要在现象背后寻求一个绝对的公式。研究民主制,就是找到民主制的公式。就像康德找到一条普遍的道德律令,你只要把这条道德律令加以推广就可以了。
翻译性在狭义上是由语言系统中引申而来,指在不同的东西中建立共同的东西。比如柏拉图说的美德,正义,智慧,勇敢,节制。你从他人身上学习或翻译某种品质,比如勇敢,并非那种那种抽象的普遍性,你和他之间可能还没有“勇敢”这种共同的普遍性。
抽象的普遍性极易陷入普遍主义之中,而这种普遍主义也往往是某一特定环境下对个体是普遍的。比如说,在伦理学中,我们反对乱杀无辜,这对巴勒斯坦的人民和以色列的人民都是成立的。这种反对乱杀无辜是有条件的,有范围的,依然是一种变相的相对主义,无非一个适用范围大一些,一个适用范围小一些。这里的意思是,普遍主义主张有一些道德政治真理适用于全人类,而相对主义则主张每个民族的道德政治真理只适用于它自己。[1]
二 、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
“民主”一词在中文早有的,主要有两种意思:一是指君主(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书・多方》),一是指官吏(如“齐君之语偷。臧文仲有言曰:‘民主偷必死’”,《左传・文公十七年》)。近代,丁韪良(W.A.P.Martin)1864年翻译的《万国公法》中使用复合词“民主”将“republican”翻译成词组“民主之国”,这与古义上的“民主”不同。
“民主”与“自由”常常连在一起使用,二者有交集也有不同之处。恰如哈耶克在《自由》中所论述的,“民主”被使用时的含义比较广泛和模糊。但是,如果严格地用它来描述一种统治方式,即多数人的统治,那么显然它涉及的是同自由主义完全不同的问题。[3] “自由”一词或自由主义要比“民主”抽象上得多,它更像是一个庞杂的题域或综合,各种自由主义流派都具有一种“家庭相似性”。
既然民主和自由并不天然是同一个问题,甚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把通向民主之路当作通向自由的说法,很可能错把临时性的手段当成了最终的目的了。
三、民主与普遍价值
在论证民主不适合一国特殊国情时,常见反驳为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是适合的。其实,民主应不应该实行跟它是不是普遍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民主仅仅作为手段或工具性的条件,以期达成其他比如自由的目的,我们未必要通过民主这种手段,即使它是普遍价值。
问题是,这里并没有脱离语境在真空条件下的普遍价值,普遍价值只会有条件的普遍价值。在这种意义上,它与相对主义的主张也无实质性的区别。显然,民主是一种价值,但民主绝不是一种脱离真实历史语境的普遍价值。民主是一种价值,但民主并不是不对任何其他价值不可妥协的绝对价值。
上头的论证都指向了民主不是绝对价值,不可向其他价值让渡。我们不需要依靠用“普遍价值”的说法来论证我们的主张。如何推进民主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传统中,各种价值排序是不相同的,一个民族可能更重视自由一些,另一个民族可能更重视安全一些,这完全是有可能的。
现在通行的或人权或自由或平等各种观念是从西方来的,这一点并不妨碍这些观念可以成为非西方人民普遍要求的权利。我们得清楚的是,这些普遍要求并非普世性推导出来的,相反,是这种普遍的欲求这种事实为普世性提供了支持。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状况下,问题也是特定的,我们需要不是宏大的理论架构,民主制是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民主是不普适是个不相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自由》 哈耶克著 杨玉生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出版,[3] P152,[4] P148
[2] 民主新论》 萨托利著 冯克利等译 [2] P23
[3] 《普遍性种种》 陈嘉映编 赵汀阳、倪梁康、张祥龙等著 华夏出版社会,2011年出版 [1]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