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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滥诉的刑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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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古代司法垄断的前提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会造成常以言论治罪,然而随着我国现代法治日益公开化、文明化,对于诽谤罪的滥诉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现象。如何对诽谤罪进行立法完善和对诽谤罪滥诉的刑事对策研究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诽谤罪 刑事对策 名誉 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但同时也极大地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我国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诽谤罪,通说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诽谤罪有一个但书,即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个但书条款不仅仅是谁的问题,正因为这个但书的模糊性、原则性,如果不能正确的界定,将为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可能,使得在强力的公权面前,个人的言论自由与诽谤行为容易混为一谈。

一、诽谤罪保留的必要性

首先,不同于英美法系宪法援用方式,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如果将诽谤罪名废除,诽谤行为对于名誉权的侵害将仅仅被民事侵权类法律保护。其次,对诽谤罪的规定、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既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也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其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体系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再次,诽谤罪中所含有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非单纯的扼杀言论自由,而是在削减“无限制的言论自由”基础上更好的保证言论自由的行使。我国的诽谤罪明虽然也脱生于古代法律中对于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但在其现代化过程中已经逐渐脱离了这一政治色彩,而在现行刑法体系中被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章节,也体现出我国刑法诽谤罪保护的对象是针对公民的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案件数量的减少而废除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立法完善及其刑事对策

(一)从程序上限制政府及官员提起诽谤罪诉讼

对诽谤罪中启动公诉程序的法律规定,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应当在刑法中明确列出适用的情形外,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可操作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其次,为了保证基层法院审理涉及地方政府官员的案件的公正性,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和回避的规定。

(二)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我国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国家,但就现实的立法状况来看,公安机关在此罪中应尽的职责并未有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公安机关常常陷入“管”与“不管”的两难的境地。目前,在我国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出台的情况下,诽谤罪一般应“自诉”的这一事实尚无法得到改变。我国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必须就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举证,其中包括:原、被告主体的适格性、受损害的事实、事实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被告的主观恶性。只有将上述事实全部证明完毕才有可能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如果不能对上述事实有效举证,那么受害方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

1. 必要性。依据刑法246条之规定,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案件,但其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又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排除在自诉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随意扩大这一标准范围的现象,某些行政机关也会将此顶“帽子”扣在表达不满情绪提出问题人们的头上,继而发生侵犯公民民主或人身权利的事件。

2. 需考虑的因素

(1)法律因素。第一、捏造事实本身的严重程度。“自诉”的诽谤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做为“公诉”的诽谤罪则要求比自诉更为严重的“严重程度”。第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诽谤行为造成后果的不同,将会造成自诉与公诉的区别。在公诉案件中,这种诽谤的后果要求要高即“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国家利益”。

(2)社会因素。一是社会道义和善良风俗标准。社会道义与善良风俗是一国起码的伦理标准,我们在划分“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社会道义与善良风俗的因素。在社会道义的理论前提下,我们必须承认并认同这个社会中各体的差异性。二是文化传统的价值标准。它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历史沉淀的精华,其在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结论

当今世界在飞速的发展,我们国家也处在改革开放的巨变中,或许我们今天所提出的完美制度放到明天有可能将是一种弊端。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只有不断的完善才能充满活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我们大可不必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对批判的声音过于紧张,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民意监督的自由平台正在形成,它将是我们这个时代进步发展的有利推动器,需要法律的保护;公权力的行使应有限度和适当的方式,对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应当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提供更为恰当的、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的、更能节约司法成本的救济方式。为此,在法治进程中要贯彻与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站在这样一个角度,也是我们对我国一个良好诽谤罪滥诉之法律规制的期待。

参考文献:

[1]贺锡峰、李树仁:《轻微型自诉案件司法处理上的难题研究》,牡月一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23页。

[2]朝珊:《中国语境下涉嫌诽谤罪之法理思考》,湖南大学2010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3]魏芬:《诽谤罪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