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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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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以促进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更加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规范的、健康的有形交易市场。

【关键词】工程招标;评标;竞标;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它的推行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如招标人是否具有选择评标方法的权利、评标专家回避、评标专家的素质等问题。

1 招标人的评标方法选择权

招标人对承包商或供应商的选择要求均体现于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与标准,可以说,一个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及标准是决定中标结果的最关键因素之一。评标办法与标准的合理性、适用性、针对性直接决定了能否选择出优秀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反之,评标方法与标准的不适用,自然难以选择出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承包商或材料商。因此,有一些招标人也感慨“招标不是万能的”,其原因就是评标办法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地方、不同招标交易中心均规定,凡进场的招标项目应采用其推荐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如一些地方的招标交易中心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而知名,凡进场交易的项目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些招标交易中心明确要求进场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有的招标交易中心则规定了资信、技术、商务部分的权重及商务评分的具体办法等,而进场交易的招标项目一般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否则不容易备案。

2 评标专家回避的事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在实际操作中,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往往能够遵照本规定。而从社会上选派的评标专家往往难以认真贯彻此规定。因为招标人乃至招标监督部门均无法确定某一社会专家是不是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更不清楚社会专家是否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目前,社会专家回避的问题只能靠专家自觉自律了。

3 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追究违规个人责任

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但是,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出现不同评标专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打分相差太大,与常理相悖,让人无法理解。

在评标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招标单位都是让评标专家先无记名评标,最后对评审结果实行集体会签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评标专家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但也容易给腐败分子钻空子,以至于一旦出了问题就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负责,很难追究个人责任。

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尤其是消除最高最低分数。

首先,要由各地区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统一的最高最低百分比标准以评标委员会成员全体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中心的上下允许浮动百分比,在本地区范围内强制执行;

其次,具体评标时要认真细致地完成最高最低分数的计算与消除。

4 评标专家的素质及跟踪考评

影响评标结果的主要因素,一是评标标准及评分细则,二是评标专家素质,具体包括业务水平、评标经验、职业道德等。目前,国内招标投标阶段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偏低,不少专家缺乏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与评标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评标过程中分不清问题的实质,抓不住重点,不能认真系统地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往往根据个人经验或好恶进行评分。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制度,在评标过程中体现出“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性,现阶段招标机构及招标交易中心应加大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评标业务方面知识及相关道德素质等进行定期的培训及考评,全面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

针对具体的评标项目,招标机构及招标交易中心应对其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进行跟踪考评,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重点培训、逐步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

5 低于成本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

现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框架内,认同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不得中标这一观点,待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匹配、工程质量外部保证体系完善后,任何一位理性承包商投标时,除非计算错误,否则不会报出比成本低的报价,届时不会存在需要认定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

实际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企业的投标策略不同,不排除相当一部分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低于成本价竞标有诸多不利后果,一是扰乱了竞争秩序,违背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危及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甚至影响了工程质量,进而危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目前,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大部分招标均采用无标底招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成本价而且是企业的个别成本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时间有限的评标阶段。现阶段要防止投标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应从以下个方面分析投标人低价中标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途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