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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科研诚信长效机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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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科研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入手,积极探索建立科研诚信长效机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科技人员行为的政策法规。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关部门连续颁发三个文件,在科学基金领域为阻挡不端行为构筑起“三道大坝”。2004年9月,科技部颁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设计出一个基本框架。此后,中国又推出了许多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科研诚信;科学基金;科技计划;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124-02

科研诚信是指科技活动当事人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表现为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科研诚信属于科技领域特有的一种职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它覆盖整个科技领域,存在于科技项目立项,以及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转让的各个方面。面对信用缺失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国提出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失信行为,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强化政府信用,重塑企业信用,构建个人信用,着力推进信用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此相适应,中国迅速推进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科学基金领域构筑阻挡不端行为的“三道大坝”

1999年8月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了一个重要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将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以及现行科学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展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助工作及科学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检点是科学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公正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还规定,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被检查单位执行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等情况,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检查评价,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监委会报告。监督检查的方式,可结合审计联合开展或单独开展,根据需要实施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同一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了另一个重要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文件提出,倡导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反对科学研究和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文件确定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2001年6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文件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审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文件规定,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文件还确定了受理异议的范围:(1)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2)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3)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科技部牵头制定规范科技人员行为的政策法规

2002年5月13日,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002年6月11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文化环境;鼓励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文化,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

2003年1月29日,科技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首先阐明了项目评估和项目评审的含义。接着分别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和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各自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定由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等违规行为,按照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2003年5月15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委,为了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技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中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联合《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3年9月20日,科技部根据《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这一文件,界定了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等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确定了他们的相应职责以及评价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出专家遴选遵循随机、回避和定期换届原则,建立专家信誉制度,明确专家应负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法为据”的专家路线。进而针对科学技术计划、科学技术项目、研究与发展机构、研究与发展人员、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最后,以“法律责任”为题,指出怎样处理各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