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探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相较于所得税更具有公平性和效率性,且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影响不如所得税那么直接。为维持税负公平原则,避免不劳而获的现象发生,也为了避免引起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本文基于其它国家(地区)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的情况与未来的趋势,来探讨我国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的可行性、立法选择模式和内容。
关键词:遗产税 赠与税 必要性
一、引言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将要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按一定程序所课征的税,亦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赠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赠与税,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生前利用赠与的方式以逃避死后应纳的遗产税,通常多与遗产税同时实行。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又“浮”上了水面。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其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2011年闭幕的全国政协会议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尽快开征遗产税,再次被提上了议程。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又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
同时,为了抵制遗产税的消极因素,世界多数国家均以累进税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减少继承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收遗产税的宗旨并不是剥夺富裕家庭子孙继承父辈们遗产的权利,而是要在允许子孙后代受益父辈们的财富,和防止财富极端积累两者中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即一方面阻止财富过分集中对社会形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又不能窒息人们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的精神。”①因此开征两税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和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是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遗产税、赠与税作为财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完整,税收征收权是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往平等互利原则。
四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尤其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通过此税调节,可广开经费来源。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
(一)开征两税的理论依据
从已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国家的情况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点。下面对这两种论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
1、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和监督个人财产这种服务的付费
这种观点认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转移权受政府的保护,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财产转移和继承能够顺利进行。作为对政府提供的这种服务的报偿,遗产或赠与的受益人应当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费用,即缴纳遗产税和赠与税。笔者认为,这种试图从政府职能与税收关系的角度研究遗产税和赠与税征税依据的论点是正确的,但由此推论出政府保护个人财产同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内在关系,却有失偏颇。
第一,政府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提供司法、外交、国防、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职能,政府需要通过税收、收费等方式聚集财政收入,但绝不能将政府的某项职能同某个税种简单机械地对应,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政府保护个人的财产继承和转移要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那么保护居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则应征收保护税,维护公共秩序应征收秩序税等,依此类推,将可能导致乱征税和滥收费,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
第二,如果说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对政府保护财产的付费,那么所有人的财产都受政府保护,财产多的人与财产少的人享受政府保护这种公共产品是等量的,政府并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服务,为什么只有财产多的人才纳税,而且财产越多纳税越多呢?
第三,同样受政府保护的一笔财产,用于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缴税,留给子女支配却要缴税,其理由何在?有失公平性。
2、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手段
这种论点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之上,即所有财产最终都是归属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在一个人死亡时,应当将他(她)所拥有的财产归还社会,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实现个人财产最终归还社会的有效手段。这种论点所依据的前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对于个人财产是否归属于整个社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生前身后,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其他任何个人和政府都无权干涉。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不存在是非问题,而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和取向问题。显然,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我们不能将一个本身就有争议的论点作为征税依据。
(二)开征两税的现实依据
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现实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目标,政府要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适当调节,防止贫富差距过大。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政府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的税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