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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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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打击违法犯罪,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同时决定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判工作最终是用裁判文书表现出来,向当事人展示,向社会展示。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了法院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实现公正。通常法院的裁判文书讲法、讲情、讲理在文书的主文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们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语”,以发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劝解。笔者认为“法官后语”虽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如:许某在丈夫车祸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单位给付她的补偿款8.1万元。公婆要求许某返还部分补偿款。根据实际情况,某法院判决许某给付公婆1万元,补偿款虽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由于诉讼而引起的亲情创伤一时难以修复。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把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这样一段“法官后语”。“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被告许某在裁判文书末尾看到这样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感叹万千,立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对两名凶残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书后写了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法官后语:“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的将其活活打死,难道几年的徒刑能赎回一条人命吗?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对上述两例“法官后语”适用的对象各有不同,对许某一案,“法官后语”重在教育转化,对两未成年人一案,“法官后语”则重点给予

鞭挞谴责。这也是“法官后语”的两大主要内容。

笔者了解到“法官后语”这种做法在英、法等国家和地区长期普遍存在,香港地区法官也有采用。某法院是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引入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裁判文书一般而言,是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的反映,主要通过逻辑推理,运用法律来惩罚犯罪,解决纠纷和需要给予一定法律伦理教育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教育、启示、谴责、训诫、惩罚,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法官后语”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承办人负责拟稿,由审判长核稿签发。“法官后语”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因此“法官后语”要确保在法理上讲的明白,情理上讲的透彻,道理上讲的清楚,文字上要简洁流畅,充分体现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社会阅历,要做到以理服人,决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法官后语”的运用,但当前“法官后语”的适用确实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以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为核心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的有效形式,一段好的“法官后语”的作用对于审判工作效果将是事半功倍的。

为了确保“法官后语”的质量,笔者认为必须掌握四个环节:其一,必须从实际出发,渐进而行;其二,只有严格依法裁断,没有法律障碍,当事人情绪稳定,不存在矛盾激化的案件,方附署“法官后语”;其三,只有确实不宜放在裁判文书正文部分,不同于司法建议的内容,并且是合议庭多数法官的群体意志的内容,方可作“法官后语”。其四,不搞一哄而上,不推行硬指标。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的“法官后语”娓娓动人,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总而言之,“法官后语”是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主审法官在审理完结案件后,书写裁判文书时,综合全案案情,针对裁判实体的主要内容,以表达合议庭人员、主审法官动之以情、言之以理、绳之以法,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附加在裁判文书后的心里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