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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会计措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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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控制还存在问题,《物权法》中这方面的法规也不够完善,不利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简要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会计措施,力求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照。

关键词:应收账款 质押融资 会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就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合同,将应收账款当成质押物品。并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与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应有随时使用,随时支出的模式向金融机构获得短期借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较多,可以有效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目前一类极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会计措施的概念

《物权法》中将质押分成了动产与权利质押两种,应收账款属于一类债权,主要是权利质押方式。可权利质押和汇票以及本票质押方式存在差异,其是应用一类债权对另一类债权提供担保。而会计措施中明确的应收账款范畴明显比《物权法》中的规定范畴要小。会计学中所指的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由于产品营销或者提供劳务等因素,向采购方或者劳务方收取的钱款,是债权类的资产,其不包含将来形成的钱款,若此类收费权力是有偿获得,那么属于无形资产。

尽管质权人能够借助占有债权合同避免债务人将债权进行转移挪用或者反复进行担保的现象。且能够利用登记方式或告知次债务人以实现公示的目标。可质权人永远的债权合同还无法彻底限制债务人将债权进行转移和挪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最严重的风险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而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是保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安全性的主要方式。所以,不管是对保障企业质押融资的安全性,或者是保障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降低或者避免融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收账款质押触资的风险

目前,应收款项质押融资依然存在许多风险,了解这些风险对保证融资的正常进行非常重要,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履行合同存在风险

第一,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形成的债权是质押融资的基础,若此类合同自身即属于不可履约或基础合同内有违法交易的问题,则这个合同自最初即是不存在效力的,最后也不可能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第二,除非可以基于现行会计法中的规定明确为合法收入的钱款方可认定是企业财产。若应收账款的相关合同中没有基于现行会计法认定的钱款。则合同中认为是企业的财产与实际并不相符,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风险问题。另外,应收账款还存在时效方面的风险,由于主要用来进行质押账款有诉讼时效性,若贷款结清前超出了时效,则金融机构不会胜诉,也不会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导致担保丧失了作用;第三,当前时期,依然缺少对应的法律为质权方限制债务人行使解除权进行保障。如果合同遭到解除,金融机构就无法将钱款收回。

(二)出质人形成的风险

第一,出质人虚假提供应收账款而导致的风险。此类风险通常有如下两类:一是应收账款根本就没有,出质人虚假提供应收账款数据;二是真实存在应收账款,可出质之前的债务人已还清钱款,仅未进行下账。若在此类应收账款条件下签署合同,则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效力,金融机构也无法获得债务人的偿还;第二,出质人债券转让导致的风险。若账款遭到擅自挪用与转让,则企业就无法按期还债。虽然相关法规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定。可并不完善,进行诉讼的时候使法庭可以自由裁定,提升了金融机构收账风险;第三,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存在问题而导致的风险。若出质人由于本身的因素导致应收账款管理存在问题,极易造成金融机构不能正常获得还账,或最终虽然能够获得清偿,也要付出更多代价。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会计措施分析

(一)制定细致的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应收账款的品质

认真遵循内控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赊销体系,第一时间对坏账进行处理。应收账款是根据相关合同产生的债权,所以,企业需制定预防欺诈合同的内控制度,并需确保这个制度可以切实有效的被落实。

(二)规范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认真核实款项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一类法律法规方面的概念,可具体的融资数额主要出自会计核算体系,所以,精确界定与核算数额是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第一,应收账款和收入要彼此关联,所以,企业需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相关要求,遵循收入认定的主要条件来明确应收账款数额。就是除非和收入有关的利润有很大几率进入企业的条件下方可确定应收账款;第二,企业需对应收账款精细账目的借贷方余额和预收账款精细账目的借贷方余额相结合;第三,需消除应收账款中所包括的增值税账目;第四,定期针对应收账款进行查核,严格核对账目,确保应收账款的账目和实际相符合;第五,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标准,账款出现贬值的时候,需把账的价值降低到将来的现金流。单项资金较多的账款需单独实行减值,若存在客观证据说明已经出现了减值情况,需明确减值造成的资金损失,并录入当期的账目损益。针对单项资金较少的账款,能够单独实行减值,或者包含在具备相似信用等级特性的账款中实行减值检测。经检测没出现资金减值的账款,需包含在具备相似信用等级特性的账款中再次实行检测。已经确定单项减值的账目,不可包含在具备相似信用等级特性的账款中实行测试。账款明确减值损失之后,若客观证据显示资金价值已经获得了恢复,并和明确资金损失后出现的情况相关,那么之前认定的资金减值应该进行转回,录入当期的资金损益中。可此类资金转回之后的价值不可高于假设不计入提减值准备状况下的账款在转回当天的摊余成本。

(三)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会计信息不对称性

企业一方面需尽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可靠性,还需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提升信息的透明性可以提升质权人的信任度,进而减少成本。所以,企业需自愿为质权人进行内控与会计信息的披露。第一,企业需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的相关标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具体的账龄信息数据,并且基于客户种类的差异性,披露对应客户的余额和改变状况;第二,对集团公司来说,账款具备很大的关联交易特点,所以,企业需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有关标准,对企业彼此的账款资金进行披露。包括没结算的款项和相关提供或者获得担保的数据、没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资金以及政策方面的数据。

(四)强化体系建设,降低或避免风险

当前时期,我国相关法规不允许企业彼此的直接融资行为,因此,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对象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对金融机构来说,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不仅来自出质方,同样也出自次债务方,所以,质押融资的风险具备双重性,通常高于普通物权类风险等级。那么银行在质押贷款的选取方面需格外小心,应收账款的还账周期需低于六个月,贷款目标通常为大型公司与垄断企业的供应厂商,且规定债权方与债务方在该银行开户,以便对应收账款的改变状况以及信用等级的改变进行严密的监视。则需出质方不仅要健全本身的建设,还要借助建立完善的运营与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能力与管理成效,进而保障信用等级。此外,还需强化对应收账款信用等级的监管,健全信用管理内控体系,最终保证账款的价值和品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够保证企业融资,并且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具备非常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因此,对于质押融资的风险实行充分的了解,采取合理措施对其进行控制,进而降低或者避免风险问题的出现,最终为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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