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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励;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九)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组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局办公室应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