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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院法警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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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警工作在检察院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中的的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他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的队伍建设。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基本要求。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法警大队以来,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我院检察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多次受上级表彰,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着“瓶颈”问题,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结构配置严重缺陷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法警大队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年龄结构老化,加之装不不足、落后,使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得不到提升,处理紧急情况的快速机动性不强。按照高检要求在检察机关专项编制中,按全院干警人数的8%~12%的比例配备法警,最多不超过13%,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编制、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以我院为例,检察干警实有70余人,其中法警5人,不到全院干警的7%,我院每年反贪、渎职、控申、公诉、侦监等部门都要用警,这5名法警显然无法全面承担以上案件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送押、看管、送达文书等工作任务,同时还要肩负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因此,客观上造成了法警队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由于认识不到位,加上不能全面履行职责,自然就造成了基层院无法从实际工作上落实编队管理。

(二)编队管理不到位,检警混用的现象仍存在

虽然已经实行编队管理,看起来似乎已走上正规化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基层的实际情况导致部分司法警察形式上集中到法警队,但实际上仍长期固定在其他部门工作,导致司法警察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配,一旦遇到繁重的工作任务,一个人则要承担起几个人的工作量,从而影响了整体作战能力。另外,“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干警受以往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法警工作可有可无,法警队伍无事可干”的观念,认为执行提审等工作交由司法警察来协助干不方便,而由办案人自己包揽,业务部门只有在办案人手确实不够的情况下才考虑到司法警察,不能很好地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显著位置,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正常的开展,而且也打击了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积极性。

(三)警务装备陈旧落后

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从事警务工作中必备的武器、械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当前经济技术发展迅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数目较以往有明显上升,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需要。尽管近年来,检察专项资金落实基本能到位,但是警务装备还是相对较少,无专业警务训练场所和训练装备,原有的警用器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现已陈旧淘汰,出警车辆数量有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警察职权立法不完备的制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的法规可能也只有最高检1996年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截止目前已近15年未出台正式条例,所以司法警察在执行职责时常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相互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法警的职责均是用“可以”、“或者”等模糊词语,束缚了司法警察作为的空间,影响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二)环境的制约

法警大队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的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长期以来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所以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体现在客观现实中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结构大,装备陈旧,且无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

(三)内在因素的制约

一是实行编队管理之前,司法警察大多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从未受过专业的警务训练,再加上年龄结构偏大,技能和业务素质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提高;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法警工作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通常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联系,心理上存在压抑,找不到自己奋斗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无前途而言,导致只会熬年头、思想僵化、顽固、工作没有积极性。 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从法律上着手,完善相关规定,赋予司法警察明确的权责

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这一特殊警种的建设工作,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从法律层面上着手,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出台更具高效力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能及运行程序,将司法警察的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为法警在具体工作中提供切实依据。

(二)坚决落实编队管理,规范用警程序

统一集中实行编队管理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要纳入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轨道,纳入到检查工作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强队伍训练,以岗位练兵的形式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和身体素质;逐步吸收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实行“传、帮、带”的培养模式,使年轻的司法警察尽快成长起来,成为骨干中坚力量;建立应急机制,规范用警程序。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改善工作区装备,常抓教育训练,提高执法能力

司法警察队伍要有坚强的战斗力,必须具备训练有素的人员和优良的先进装备。先进装备是物质基础,良好的素质是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成职能任务,因此,必须加快步伐投入专项资金完善现有的警务装备短缺、落后的现状,特别是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检设施、防护装备等进行添置更新,推进警务装备的现代化。在改善装备的同时,还要常抓教育训练不放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技能和素质,以地级市院为单位,建立训练基地,统一按照训练计划,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体能、技能等项目的训练。先进的装备、完善的教育训练制度,必将提高法警的执法能力,必将激发法警的工作热情,必将会给检察工作增添新的、更炫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