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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合资煤矿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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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 Page中国惟一一例外资控股的矿业公司陷入纠纷

亚美大宁案彰显了中国投资环境的复杂性,也暴露了政府管理、资源性国资监管乃至法律上的诸多漏洞

高涨的能源需求,连年攀升的煤炭价格,使得外资进入并控股中国煤炭企业的机会,变得弥足珍贵。

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大宁)――中国第一家、也许也是最后一家外资控股的合资煤矿企业,成立于2000年,位于中国产煤第一大省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拥有对探明储量约两亿吨的大宁煤矿的采矿权,是一家现代化的煤矿企业,在去年底刚刚投产。

晋城是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化肥原料煤重要生产基地。目前山西省最大和效益最好的骨干煤炭地方企业――山西煤炭集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因此命名为兰花集团,旗下有上市公司兰花科创(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23),正是目前持股亚美大宁36%的中方股东之一。

但对于两个月前刚取得亚美大宁控股权的泰国万浦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浦公司)而言,这个到手的“香饽饽”却滚烫难咽。

双方对合资的争议已然引爆。《财经》记者亲眼目睹,原定7月28日股东大会后召开的董事会,因中方抵制而未能举行。原来,亚美大宁的原外资股东在八年前入股亚美大宁时,前后出资3000万美元,获得56%的控股权。该矿历经六七年的坎坷终于投产,但两个月前,外方却以4.3亿美元的成交价,将控股权转让给了万浦公司。中方对此产生强烈异议。

中方的目的是借此夺回控股权和采矿权,甚至不惜中止合作。“在中方的要求得到解决之前,不会召集董事会。”中方主要股东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告诉《财经》记者。贺贵元也是这家合作公司的董事长。

但外资股东并不买账。“一切都是合法取得的,无论是我们的控股权还是公司的采矿权。如若不满,可以向法院。”外方泰国万浦集团公司董事余永强(Ongart Auapinyakul)对此很有信心。

贺贵元称:“如果纠纷无法很好解决,则中方将无法积极配合经营,亚美大宁将面临停产的可能。”

万浦公司高级顾问兼亚美大宁董事汪洁(Pisit Sitkrongwong)则向《财经》记者表示,万浦公司不会放弃原有立场。

“此案彰显了中国投资环境的复杂性,也暴露了政府管理、资源性国资监管乃至法律上的诸多漏洞。”一位法律专家说。

夭折的董事会

7月28日上午,山西晋城一家五星级酒店金辇大酒店的二楼会议室,一场火药味浓烈的股东大会正在召开。中外股东激辩的是:亚美大宁原外资股东单方面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是否有效。

亚美大宁成立于2000年2月,当时的实际控制人为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下称AACI),曾持有亚美大宁56%股权。

注册于新加坡的万浦公司是泰国万浦集团公司(BANPUPUBLIC LIMITED,下称BANPU)用以海外投资的全资子公司。BANPU成立于1983年,1989年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泰国前20大上市公司之一,总股本约40亿美元,在东南亚以煤炭、发电知名,近年来投资遍及中国、泰国、印尼、越南等国家,目前在中国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地有共约7亿多美元的投资。

BANPU于2008年6月26日的公告显示,万浦公司以约4.3亿美元收购了亚美香港78.4%的股权。此前,万浦公司一直持有拥有AACI21.6%的股权。交易完成之后,AACI成为万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万浦同时成为亚美大宁的实际控制人。而原美方股东以最初3000万美元的投资获得高达14倍以上的溢价全身而退。

很显然,这笔交易并不被中方股东认可。在这次股东大会上,《财经》记者见证了双方的激辩。

“我们与外资的合作条件之一是,外方提供先进管理技术,双方进行战略合作。可合作公司投产仅半年,外方就急于转让股权,这明显是在投机。”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对原外资股东AACI的做法非常不满。

“原美方股东中有两三家基金,原本不会超过五年就会退出。”BANPU董事余永强称。他认为,万浦接盘是很自然的一个结局。

“其实,中外方的股份差异并不大,虽然中外方股东之间有不同意见,但今后目标仍是以万浦集团丰富的煤炭电力管理经验,把大宁煤矿建设成世界级的安全煤矿。”在股东大会上,余永强表示,希望在下午的董事会上讨论对铁路专用线追加投资事宜,这也是目前大宁煤矿产量和利润难以提升的瓶颈。

但中方股东坚持,“鉴于原股东AACI的误导,使亚美大宁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中方股东应有权利优先认购。”贺贵元说。在此前几年中,中方一直试图和AACI谈判赎买部分股权以达到控股,但外方始终不愿让步。

在这次股东大会中,中方股东提出三种解决办法,包括“依法调整股权比例,由中方控股;兰花集团将依法追收因大宁煤矿采矿权流失的国有资产,并依法将采矿权有偿转让给合作公司;终止合作,依法解散合作公司”。以上问题得不到解决,中方不参加也不支持董事会。

万浦公司并不接受这三种提议中的任何一种。余永强认为,前述股权交易之事本身不存在争议;以往亚美大宁取得的各种证照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不合法可以在法院提讼。

依据《合作合同》对于双方争议的约定,如果在协商之后60天内未能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庭。

双方不欢而散,原定于下午召开的董事会夭折。

引资AACI

厘清双方争议,则要追溯到十年前。

大宁煤矿原来隶属兰花集团旗下北岩煤矿,是被列入国家“九五”建设计划的优质矿井,设计年产量为400万吨。2007年大宁煤矿的中方股东上市公司兰花科创曾在公告中称,大宁煤矿的扩展年产量可达800万吨,年利润预计可超过10亿元,这几乎可以和兰花集团现在的业绩相媲美。

但在1992年原国家计委批准将大宁煤矿划归晋城市地方开发之时,前景则相当灰暗。由于资金紧张,大宁煤矿一直未正式投建。直至1996年,由于老矿北岩煤矿受周边小煤窑私采乱挖,资源严重破坏,晋城市政府遂将大宁煤矿作为北岩煤矿的接替井开始建设。

然而,彼时正是中国煤矿业的低谷期。煤炭市场相当一段时间内价格倒挂。当时的煤每吨仅数十元,同现在四五百元的官价和七八百元的黑市价可谓云泥之别,许多煤矿举步维艰。大宁煤矿自一期工程于1996年8月破土动工,由兰花集团负责投资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至1999年,仅形成了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

为了引资加快发展,1998年5月,晋城市组成考察团赴美国CBM总部考察洽谈。时任市长马巧珍为团长,市煤管局局长史水清、兰花集团总经理兼北岩煤矿矿长葛文山等为团员。这次考察之后,晋城市政府遂决定与美国CBM公司合作开发大宁煤矿。

1998年11月,在晋城市政府和美方的项目建议书中,外方股东明确为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AACI。其网站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国际知名能源投资基金和煤炭公司联合组建,专注于投资中国的煤炭及相关项目。

葛文山向《财经》记者回忆说,当时政府也提出中方控股,但遭到了美方反对,AACI投资大宁煤矿的前提条件就是控股。“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冲动下,最终,当时的市政府接受了这一条件。”晋城市政府的一位现任官员表示。

2000年2月17日,晋城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下称晋城大宁)作为与外方合作的主体,注册资本金1.5亿元,其中,兰花集团持有70%的股权,由葛文山担任董事长。

由于引资心切,当地政府甚至在晋城大宁取得法人资格之前的2000年1月21日,就已以晋城大宁的名义与外方签署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78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672万美元出资持股56%;晋城大宁以大宁煤矿出资持股36%,煤运公司以现金出资,持股8%;合作期限为25年。

2000年5月12日,亚美大宁正式挂牌。根据合作经营公司章程,中方人士任董事长,美方人士出任总经理,经营权由美方控制,中方不参与具体经营。第一任董事长由史水清兼任。

但史水清后因利用煤炭管理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于2001年9月入狱;原晋城市沁水县副县长李国本接任为第二任董事长,后于2003年因工作调动任晋城市经贸委副主任。此后,贺贵元出任亚美大宁董事长至今。

“我自始至终反对外方控股,”长期出任兰花集团董事长的贺贵元说,“但当时这是政府意志。”

由于晋城大宁注册资金一直未全部到位,2004年晋城大宁将其所持亚美大宁36%股权转让给兰花集团的上市公司兰花科创,晋城大宁于2005年3月22日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在拟定投资比例和价值时,大宁煤矿的资产价值未进行合理评估。当时认定的股权价值就比一年后评估的价值少了近一半。“那时业内还没有对采矿权评估的概念。我们又是第一家引入外资的煤炭企业,当时只按照对晋城大宁的资产包括大宁煤矿等审计确认的数据,作价了36%的股份。”葛文山说。

大宁煤矿当时的估价约3456万元。而据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确认的大宁煤矿采矿权价值则为6957万元。如果按目前官方公布的煤炭价格400元/吨估值,贺贵元称大宁煤矿的价值已高达14亿元。

“这个合资是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贺贵元据此认为。

采矿权调包

合资公司内最富有价值的一块无形资产,是对大宁煤矿的采矿权。这也成为目前中外股东争议的另一大焦点,即采矿权是应作为中方股东兰花集团的股权的一部分进入合作公司亚美大宁,还是就此无偿划拨给亚美大宁的控股方AACI。

按照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申请受让,即具有资质的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家管理部门申请受让;另一种是转让,即从已获得采矿权的权利人手中有偿获得。

目前,中外方对此争执不下。外方认为,合资公司已经合法申请到了采矿权;中方则认为,按照合同,“合资公司取得采矿权的合法程序应是大宁煤炭取得采矿权后再转让给合作公司”。中方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忠友说。中方进而认为,亚美大宁在2002年直接申请获得的采矿权是违规行为。

合资公司建立时,采矿权是以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之一晋城大宁的名义上报。2001年5月、6月,原晋城市地质矿产局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均明确“采矿权人为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但到2001年9月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申请采矿权登记时,采矿权申领人忽然从最初的晋城大宁变为亚美大宁。

当时,在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缺少了一份关键的资质批文。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当时国家计委的批文。

2002年4月15日,亚美大宁仍顺利取得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采矿许可证。

然而,亚美大宁当时仅获得了山西省计委的批文,但号称“已上报国家计委”。《财经》记者看到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有关报告显示,“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然而,140号文件子虚乌有。

受中方股东委托,2008年6月,朱忠友律师前往山西省发改委取证过程中发现,在山西省发改委档案室中,“登记有140号文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却没有这份关键文档原件。”

这个谎言其实在2004年就已经被戳破。当时,太原市海关在大宁煤矿二期项目减免税备案中,未发现有国家级有关部门对亚美大宁资质的批文,遂上报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海关总署即向国家发改委去函问询此事。2004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对此函复表示:“根据1999年原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山西大宁煤矿二期扩建项目应由山西省发改委报我委审批;考虑到山西省计委对有关文件条款理解的偏差,以及该项目为中外合作项目,为保持对外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对外形象,可对该项目做特案处理,同意维持原山西省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今后类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的这一批复,相当于追认了三年前山西省计委的违规批复行为。这对目前中方股东主张权利殊为不利。

暗度陈仓

从合资到投产,亚美大宁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原来计划的6.58年投资回报期。

“正常矿井的建设年限应为三至四年,大宁煤矿则花了八年仍未完工。为煤炭销售配套的铁路专用线至今也未建成,致使产量低位徘徊,根据目前的情况项目投资总额预计至少要增加到3亿美元。而且,亚美大宁已经错过了近年煤炭发展的大好时机,与之同期建设的兰花集团四个相同煤矿投资回报已达十几亿元,与此相比,亚美大宁至少少了三年的股东分红。”贺贵元认为,这应归咎于外方资金实力不足。

事实上,合资公司曾多次调整预算,股东追加投资。在这个过程中,万浦公司得以逐渐渗透。

2001年12月10日,合资公司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000万美元,占投资总预算7500万美元的40%,其中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1680万美元,占56%股份。

由于建设周期不断延长,合资公司再次扩大投资规模,AACI亦多方寻求资金支持。

泰国BANPU于2003年8月27日公告显示,AACI将从万浦公司共获得约4921万美元,万浦公司出资1343.6万美元持有AACI的18.84%的股权;公告同时称,由于中国丰富高质的煤炭储备及大量煤炭需要,该项投资为其在中国扩张业务重要的第一步。

2008年5月4日,AACI的CEO Michael Cosgrove在发给贺贵元的另一份函中也承认,“从2000年AACI向亚美大宁进行的第一笔投资起算,AACI已经从其股东(包括万浦公司及其他稍后加入的重要股东)处获得了将近2亿美元的资金,该资金不仅被投入了亚美大宁项目,还被投入了AACI的其他项目。”

“我们进来时,AACI正缺钱。”万浦公司高级顾问兼亚美大宁董事汪洁告诉《财经》记者,他并透露,当时他曾参加过亚美大宁董事会,但亚美大宁的CEO一直由美方派驻。

2004年5月12日,亚美大宁各方股东第二次追加投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360万美元,其中,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到1.38亿美元。

2007年10月,亚美大宁的外方股东AACI开始了套现的前期准备。AACI在香港以10万美元注册了一家名为亚美大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亚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AACI将所持有的亚美大宁5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亚美香港。

对此,中方称受骗。据《合作合同》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如任何一方拟将其在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进行转让,仍需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

“我们曾依据《合作合同》的规定,向外方主张我们的优先购买权。但AACI与我们反复强调本次转让是为了在将来投资收益汇出时享有更为优惠的税收优惠待遇和便利,而不是转让股权。出于对其信任,我们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贺贵元表示。

贺贵元认为,AACI以税收优惠为理由骗取了中方股东的同意,获得了晋城市及山西省商务部门的审批,该股权交易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这次股权转让之后不到一个月,2008年初,美方AACI就尝试将亚美香港股权转给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福山能源(香港交易所代码:06390)。由于遭到中方股东的阻止,福山能源退出该交易。福山能源董事长王力平向《财经》记者证实了此事。

据汪洁介绍,成立亚美香港,也是万浦谋求控股亚美大宁的一个步骤。根据BANPU2004年至2007年的年报显示,“为了增加公司在AACI的影响力(见2005年年报)”,其不断增持AACI股份,从最初的18.84%增至2007年的21.73%。“2006年,美方和中方关系已经很僵,我们就和美方谈过收购AACI其他股权,但他们要价很高,我们觉得价钱不合适。在香港注册这个公司,一来为了减税5%,二来我们计划把这个公司包装上市。”汪洁透露。

“在这个过程中,美方声称要把股权卖给福山能源,我们看这样搞得很乱会影响企业经营,就下决心把股权收购下来。万浦公司和兰花集团都是上市公司,亚美大宁搞不好对我们都没有好处。”汪洁坦承。

根据泰国BANPU2008年6月6日的公告,万浦公司以4.3亿美元购买AACI其余全部股权,包括第二和第三资源基金(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II L,P)、埃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Evan Energy Investment LC)及亚洲能源持有有限公司(Asia Energy Holding LLC),各自持有的26.1%、16.5%、20.3%的股份,及其他小股东共持有的15.5%的股份。

交易完成后,AACI成为万浦公司全资子公司。万浦公司也成为亚美大宁的实际控制人。

发生在AACI股东间的这番暗度陈仓,中方股东称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2008年4月25日,AACI的CEO Michael Cosgrove发给贺贵元的一份函件中称,“AACI在停止福山能源收购事宜的同时,现有股东之一万浦公司向其提出预收购这笔股权,这将只是AACI股东之间的内部交易,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股东的内部股份转让无需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AACI没有计划也不会向中方股东出售其股份。”

“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股东内部股份转让是否需通知对方,而这种为达到转让股权目的,却以税收优惠名义境外设壳公司的方式,很不恰当;可以在合营合同中规定条款限制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一位涉外资深法律专家指出。

不过,由于亚美大宁的直接外方股东已经转让至亚美香港,AACI股东间的股权交易可以不经中方书面同意。外方以此方式实现了股权的顺利转移。

中方拒不承认这一结果。双方陷入僵局

《财经》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了解到,诉诸公堂前涉及外资的这类纠纷应由商务部裁决。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对这类纠纷,商务部尚无明确处理原则。■

本刊记者曹祯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