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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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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不予收监执行的罪犯安排于社区之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之下,在监狱劳教警察、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积极协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的期限之内,对相关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使其充分反省自身行为并重新回归社会的特殊的非监禁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离不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实施细则 矫正监督

本文主要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出台之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在检察监督方面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立法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指导之下,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任何一项权力和工作都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家行刑权当运用,事关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乃至社会的稳定,同样需要其他权力的制衡。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区矫正工作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有效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纠正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不法行为

在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社区矫正参加主体权力滥用的情况,比如无故延长或缩短矫正时间、放宽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不该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的渠道等等。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来制止违法腐败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教育、处罚和解除等诸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个程序都得到贯彻,每一个环节都得到落实,这样既能对社区矫正的参加主体的职责进行规范,也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人员同样属于服刑人员,有着犯罪分子的身份,他们大多虽然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交往歧视,但都是认真悔过自新的,都是愿意重新回归社会的。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切实得到维护,杜绝由于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使他们再次犯罪的现象发生。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予以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创新我国司法改革,完善刑罚执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途径。

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司法行政机关矫前接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追查情况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因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病残鉴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在鉴定当日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3.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方面,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突发事件解决机制联合突发机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方便了人民检察院对突发事件的监督。

4.在对矫正人员处罚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应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时间期限,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涉及不同的执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环节性。因此抓住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监督任务,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是保证检察监督有效到位的重要方法。

三、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困境

四、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需要采取的措施

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关乎到了我国司法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努力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监督者地位

人民检察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就是行使监督权,因此不应再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再参与对突发事件解决机制的建立。其他机关也不能与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权。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事中检察权

检察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的进程,从“前、中、后”三个时点对社区矫正实施三段式同步监督,确保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在场”,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由“纠错于既然”转向“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立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持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程,应该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施行、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体系化的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地制定出台本部门参与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权的威慑力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果违法了法律而又不进行整改或纠正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应该被保证能落到实处,彻底改变检察院监督权软弱无力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开展专项社区矫正专项活动,应针对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每月或每季)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分别对各类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拉网式监督,在专项检检察活动后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提出提监督意见或检察预案。

(五)人民检察院应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应该对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起责任。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交付与接收时,应该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性权利。当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进行申诉并寻求救济。

(六)建立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相适应专门检察机构

人民检察院内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科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同时为了避免各个机构各自为战,配合工作不紧密的情况发生,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社区矫正监督科等科室之上设立一个统一的法律监督机构,通过该法律监督机构来整合监督资源,协调好下属的各个监督科室。

五、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与我国的人权事业一脉相连,事关我国新时期维稳工作的大局。社区矫正事关民主、事关安定、事关和谐,相信人民检察院会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克服困难,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把好关,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流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