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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环境治理法律制度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人居环境治理缺少法律后盾,传统政府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现代治理环境,当前的地方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用法律来保障地方环境治理工作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环境治理;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地方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用法律来保障地方环境治理工作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人居环境治理缺少法律后盾
地方人居环境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以居民居住地为核心的生活范围。随着现代化生活的来临,地方人居环境的污染问题与过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工业化程度提高对空气、水和土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空气造成污染尤为严重,比如工厂有毒气体排放,车辆尾气等,近些年出现的雾霾天气严重警告了人类生活对自然的破坏。地方人居环境的污染直接威胁了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而这些问题都缺少有效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和保障。一是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近年来,雾霾天数逐年增多,空气污染愈加明显,北方11月开始迎来长期的雾霾天气,空气可见度低,大气中污染颗粒增加,人们出行成为难题。主要原因是工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我国在空气治理方面的法律首先在立法层面存在漏洞,法律规章中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不够明显,在法律执行方面也缺少依据,惩处力度不强,惩处金额不足以威慑企业的错误行为,导致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节能减排方面不合格的企业照常运营,严重损害了地方居民的利益。二是城市的水污染问题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水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城市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居民区,严重污染生活水源,目前缺少对水污染问题治理的法律制度,环保部门只从污水处理方面加大整治不足以改变水污染的现状,对水污染治理问题的立法成为当务之急。三是城市垃圾缺少治理法律法规。随着城市垃圾的日益增多,垃圾分类处理和无害化等是垃圾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垃圾增加的速度和目前的地方垃圾处理能力已经不成比例,形势日益严峻。地方环境治理中,垃圾分类推广的效果不佳已经成为环境治理不可绕开的主题。地方环境治理在法律方面缺少具体系统的规则制定,比如以内部环境事务的治理为地方环境问题治理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做好设计才能确保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合力。
二、传统政府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现代治理环境
传统的地方环境管理理论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出台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规范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习惯。环境保护说到底是出离市场外的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范畴。公众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管制是难以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在环境保护领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针对企业违规行为做出强制性的制止,对个人从法的角度进行规范既可以增强地方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可以维护环境保护的结果。公众目前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律的缺位,法律只有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才能对地方环境治理起到根本上的作用。地方环境治理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在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治理问题。近年来依靠政府管制暴露出政府管制的一些弱势:一是政府的行政职责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政府能解决的问题有限,资源有限,范围有限。在环境治理法律没有形成体系之前,政府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做环保工作,结果收效甚微。在提倡政府精简机构的前提下,发挥法律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可以环节政府压力,不失为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最佳手段。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管理效率低下,速度慢,成本高,看重政绩观和GDP,这种前提下,政府无法担当环境治理的全部责任。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政府没有足够的动力来解决地方环境治理问题,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制约和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给公众心理更多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与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是较为稳定和有约束性的长期手段,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然是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实际效果的,在依据法律办事的过程中,每一个社会单元都会形成契约式的行为自觉,共同来完成地方环境治理任务。有利于调动公众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观性和积极性,改变以往过度依赖政府而置身事外的心理状态。地方环境治理看似政府的职责,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应该区分对待,环境治理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法律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当前的地方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地方环境治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来带动个人行为自觉是地方环境治理的主要思维。目前,虽然有关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但仍然存在地方居民环保意识差、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社会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程度与理想有较大差距。公众参与较为被动,而且经常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后。我国环境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现有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一些已有的制度则缺乏细化的配套措施。公众参与缺乏深度和广度,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缺乏广泛性,目前公众参与实际是一种“准精英参与”,与公众参与的真正本意背道而驰。
参考文献:
[1]李连山.大气污染治理技术[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李艳芳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