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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童的中国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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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引发中国舆论大哗的浙江温岭女教师虐童案终于“盖棺定论”。温岭警方表示: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据悉,当天颜艳红已拘留期满,被依法释放。

10月24日,一张网络曝光的照片“拧疼”了众多网友的心。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年轻的女教师颜艳红,用双手揪着一名男童的耳朵将其整个人拎到半空中,并叫同事拍下照片。照片中,男童表情痛苦不已,女教师则面带微笑。

照片曝光当天,温岭市教育局即作出辞退这两名女教师的决定。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消息称: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天后,颜艳红被温岭市警方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颜艳红依法释放,案件已告完结,但民众的愤怒情绪显然未获安抚,舆论已将质疑焦点转向法制漏洞――由于中国内地刑法中并未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设立任何相关罪名,颜艳红只能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然而其行为又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有较大出入,因此便出现了“铁证如山却无罪可判”的尴尬结果。

事实上,温岭事件并非极端个案,近年来,各地教师虐童事件频频被曝光,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综合各媒体的相关报道不难看出,除了法律的缺失令人失望,教育体制的缺陷、教育观念的落后等,都引发人们的批评。

内地缺失教师虐童统计研究

教师虐童更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象,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政府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虐童现象进行统计和分析,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儿童保护专家都认可的一个观点是:全面掌握受虐儿童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是保护儿童免遭伤害的第一步。

在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下设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是儿童保护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自1995年起,每年定期公布全国范围内包括被教师虐待儿童情况在内的被虐待和忽视的儿童状况,还对施害者同样进行统计。日本进行相关统计和研究的时间则要更早,据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就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统计,并每年公布一次。在这方面,香港社会福利署以效率高同样获得认可,其保护儿童资料系统(CPR)每年都会以最快速度公布儿童虐待案的情况,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早在明1日便已公布。其中对每一个个案中儿童受虐待的原因、施虐者的情况等都做出详细统计分析。

作为一个有着“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家,“严师出高徒”、“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不打不成才”等观念在中国内地至今仍拥有众多拥趸。可以想见,教师虐童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在百度输入“教师虐童”,可以找到数百万个相关结果,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为媒体的个案报道和评论,几乎找不到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统计数据。

虽然相关报道称,自上世纪90年代起,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虐童问题,并加强预防宣传。但事实是,直到2010年,内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才刚刚建立起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虐童问题建立起专业的统计与研究体系的今天,中国内地在这一方面的成果几乎为零。包括民政部儿童福利处、卫生部妇幼保健司等各个中央级别的儿童福利与服务机构在内,全国各地名目繁多的各类儿童福利机构至今尚无一家对虐童问题开展过成体系的研究和统计。

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中日两国研究者共同撰写的《中日儿童虐待状况的分析与比较》中,中方的数据是通过“在两国出版物上统计儿童虐待案例”的方法收集而来的。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儿童保护组织提出的“中国受虐待儿童可以以千万计”的说法,则是根据网络调查分析得出的笼统结果。媒体评论称:一些内地媒体热衷于报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虐童数据,并且喜欢强调日益严重,实际上,完全没有统计资料才是最可J怕的,无的放矢,何谈防治?

防治教师虐童需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因证据不足未被依法释放的消息一经,立刻激发了民众更大一轮的争议。只不过这一次重点已不在于声讨颜艳红本人,而是把矛头对准了漏洞重重的现行法律制度。

迄今为止,内地刑法中并无设立虐童罪。此次温岭警方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艳红进行刑事拘留的。据悉,警方还曾考虑过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但发现均不适用于颜艳红的行为,即便是寻衅滋事罪,也颇为牵强。

内地现行的《刑法》是经1997年全面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其中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专家表示:由于颜艳红对儿童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轻伤以上的标准,所以不能认定犯有此罪。

而《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则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师显然不属于受虐儿童的家庭成员,所以也不适用。

无奈之下,温岭警方只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属于《刑法》定义的寻衅滋事行为之_的“随意殴打他人”。《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在很多刑法专家看来,寻衅滋事罪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下,是指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非公民的人身权益,教师在幼儿园教室的封闭环境内施虐,并无破坏公共秩序,主要还是侵犯儿童人身权,所以该项罪名充其量只是与颜艳红的行为有些接近,若以此定罪,十分牵强。此前温岭检方将案子退回补充侦查,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果不其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温岭女教师颜艳红最终无罪获释。将“虐童罪”人刑的呼声,自然响起。

实际上,当前中国内地法律所遭到的质疑,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也曾经出现过。美国社会对虐童问题的觉醒始于19世纪末,一个叫玛丽・艾伦・威尔逊的小孤儿,在寄养家庭不断遭到鞭打等虐待长达8年,作为美国社会公认的第一例虐童案例的当事者,在新闻曝光之后人们试图帮助她的时候却愕然发现,当时的美国“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

此后,美国开始了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制度的漫长历程。1874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1899年,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63年,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了《举报法范例》;1974年,国会通过《防止和处理虐童法》,今天,全美50个州都有相关的立法和机构,虐童在大部分州都属于重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家顾问组成员皮艺军表示:“当前在中国内地,包括《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原则上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口”其中,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0年来,仅在2007年修订过一次,但仍没有足够重视虐童问题。即使是已有条款,也被一些法律专家评价为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

可以说,以法律形式约束教师虐童已经成为专业人士的共识。但是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张修改现有罪名,扩大司法解释,加重对虐待儿童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为代表的法律专家认为虐童罪与伤害罪没有区别,不需单独设立罪名,但是在量刑时要对伤害儿童的行为加重处罚。另有人主张修改“虐待罪”的条款,将约束人群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如教师、保姆,甚至陌生人等。

但是大部分专业人士则认为将虐童行为单独定罪是国际惯例,势在必行。皮艺军认为,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应该“人法”和“人刑”两步走,―方面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以虐童罪的独立罪名入刑。因为刑法应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法律尽其效用仍不足以调整时才能动用。这样一来,不管虐童行为轻重,将全部纳入法律约束范畴,多层次监管的效果更佳。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透露,温岭事件之后,已经有组织和个人着手做事,希望尽快推进法制完善。“在中国下面做得多,下面促进上面,才会有一点进展。”皮艺军说。

另有法律人士提出,不管是完善现有法律还是新设罪名,立法仅仅是一方面,目前在法律执行方面也是漏洞重重。据介绍,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均没有清晰定性。导致人们并不清楚虐待儿童的边界,很多人并不认为取乐、辱骂、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这也成为法律判决时的障碍;另一方面,在内地,虐待类案件属自诉案件,然而被虐待的儿童通常年幼弱小,几乎不可能凭自己的能力提讼,所以,一旦受虐儿童的监护人不了解情况,或者拒绝,而施虐者又不可能自己自己,就导致执行过程出现死循环。

在如何给虐童行为定性的问题上,很多国家都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对“虐待儿童”有非常具体的定义和阐释。据介绍,各州基本认同有六种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分别是对儿童身体的伤害;对儿童的忽视;对儿童的待;对儿童的情感或心理伤害;抛弃儿童;以及或药品虐待。美国联邦法律甚至规定,除了直系亲属,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触儿童头部,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均构成侵犯儿童人身权利,警察可以当场采取措施。

也有专业人士建议,不妨学习香港经验。与内地法律大而化之的概要式法律条款相比,香港社会福利署2007年修订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关于如何判定虐待儿童的形式上,以“身体虐待指标”、“犯指标”和“精神虐待指标”三大类细分了二十余条具体行为。与内地概要式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法律执行力方面,考虑到虐童行为的隐蔽性、自诉的不可操作性,有专家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自1974年美国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要求各州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起,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不断细化。大多数州要求任何人只要是“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就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制度缺失导致教师虐童频发

如果说以法律形式震慑和惩罚施虐者更多的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手段,那么如何从制度上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似乎更为重要。一些儿童保护专家和社会学者认为,温岭事件更多暴露的是中国教育制度上的漏洞。

一份由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1年共同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报告称: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儿童是未来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不同,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内地从根本上存在的一个基本观念是:人口的增加,以及相关的对儿童的各种福利支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这就是众多儿童福利制度缺失的根源。

据内地财政支出的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直接导致了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混乱,发展经费不足,儿童入园难、学费昂贵等问题。自然也就导致早期教育从业者收入低、压力大,也就造成该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者素质低的问题。所以,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的问题自然普遍存在。

社会问题专栏作家“肉唐僧”认为,教师之所以虐待学生,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不具备防卫能力,针对这一群体的犯罪成本相当低。在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素质不高的教师把孩子当成负面情绪的发泄渠道;二是面对普遍存在的中小学应试教育升学率的压力,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大家互相比着对学生“严格要求”,以缓解内心焦虑;

“肉唐僧”认为,与基本处于放任自流地位的学前教育不同,中小学的义务教育制度也有助长教师虐童行为的负面功能。本来,学校应该是一个由政府、校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构建的一个开放的社会机构,五方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然而由国家推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将学校逐渐演变为政府与教育机构合谋,以法定的形式剥夺家长在孩子教育问题上的话语权、剥夺家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机构。

这就造成一个现实:每一天,孩子们走进校园,大门一关,便处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教师利用政府、校方,甚至部分家长授予的权威地位,很容易获得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惩罚权。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自然处于弱势地位,被虐是必然的。

要改变这种校方、教师说了算的局面,可以效仿国外和港台地区,由家长组建家长联合会(PTA)。据了解,在内地部分学校,存在着类似家长联合会的机构,但是基本属于摆设,无法监督教师行为,也没有权利干涉校方决策。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开学头件大事就是成立家长联合会,由家长们自己选出代表,家长联合会在学校有自己的办公室,定期与校方沟通,参与学校管理事务,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方和教师的权力,大大降低了教师伤害孩子的可能。

不过,即使是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家长联合会的作用也仍然没有完全发挥。因为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赋予家长联合会合法权利和地位,政府和校方或是出于舆论压力,或是出于怜悯,允许家长在部分情况下行使一些权利,但是真正触及到关键决策和行动的时候,家长联合会仍处于劣势,破解这个博弈困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