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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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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的包装装潢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美观”而已,它已逐渐发展成为了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包装装潢的权益还没有单独作为一项权利来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研究,分析不同知识产权法的重叠保护,引起的权利冲突,提出了对包装装潢保护采取以商标法保护模式为主的模式。

【关键词】商品包装 商品装潢 知识产权 商标法

1 商品包装装潢的概念

消费者认知商品是凭借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要外包装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进而对商品的实用价值去认识。为了识别商品、保护商品以及便于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或容器就是“包装”,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就是“装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包装装潢权”,包装、装潢既可以说是生产厂家的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是权益,即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 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单独的法规,来明确界定和保护包装装潢的权益,只能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以及商标注册等方式进行保护。

(1)外观设计专利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也就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新的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而获得专利的保护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设计中的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的运用,完全符合新颖性、富于美感和实用性。”

(2)著作权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只要商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三维的立体造型,还是平面的文字、图形、色彩或者其组合,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是商品包装装潢的表达方式,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

(3)商标法对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条规定,三维标志和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一个企业认为其产品的包转装潢的显著性达到了产品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就可以将该包装装潢申请为立体商标,或者各种要素组合的商标。

3 不同知识产权法重叠保护引起的权益冲突

在我国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商品包装装潢受到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但以上知识产权的特别法有独自的立法宗旨和保护条件,这些法律保护包装装潢有不完全相同的认定标准,这样一些零散的、有限的和不周延的法规,会导致同一种包装装潢受不同的法律保护时,引发冲突与矛盾。

(1)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若同一包装装潢既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权利主体同一时,权利受到双重保护,当权利主体不同时,就会出现权利冲突问题。如果一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另一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其中一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另一个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在两种合法存在的权利条件下,著作权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则主张由行政授权取得的独占权,两种权利将导致冲突。

(2)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当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被两个权利人分别申请了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时,上述行为就涉嫌违反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为此时商标显著性被破坏,专利也可能失去新颖性。当然这要看谁初步审定和公告在先以及期限的限制。

(3)注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商标权的获得需经营者申请注册,但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若同一包装装潢,一个经营者申请了注册商标,另一个经营者因著作权而受保护。《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因此创作完成在先的,就享有著作权,申请在后的商标不受保护。

4 对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虽然商业外观的保护在我国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但它们对商业外观的保护仅限于将包装装潢转化为它们所调整的客体,并非将包装装潢作为一种特定独立的客体进行保护,因此,产生了各种法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包装装潢保护的方法,统一标准,形成自己的保护模式。比如英国、新加坡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模式;美国等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韩国等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跟其他保护模式相对比,我国目前应该采取商标法为主的保护模式。使用商标法保护模式的优势:(1)与其他权利相比商标权的期限可以无限延长,保护具有很强的延续性。(2)包装装潢与传统商标一样都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都是商品的外部特征,都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标明不同商品的作用。(3)用商标法保护包装装潢也是符合商标法立法本意的。商标法对于包装装潢的保护的劣势在于,申请条件较严格,应当依申请程序进行审批,要缴纳相关费用。

因为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建立一套与传统商标法理论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差异的审查标准。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些保护包装装潢的条款:首先,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不得注册。其次,在商标法中应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对包装装潢所有权利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或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结语

在全球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强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基于对商品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我们应当做的是: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保护推动国民在包装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另一方面,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可能处优势的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国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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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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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