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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承载的丰厚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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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约。载明土地面积、价格及座落、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常见的地契种类有常见的地契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契、典约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统称“契券”或“书契”。

地契又分为“白契”和“红契”。在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据,未经官府验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叫做“白契”,也叫“草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旧时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即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核。验核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另外一种是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官府收税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然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文书(即“契尾”),最后在粘贴处加盖州县官印(骑缝章),这样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红契”。

地契的主要内容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编号、土名、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银价等,落款均有“知见人(或中知人)”、“代字人(过书人)”、“地媒人”、“房亲人”和年月日等相关条款。

地契的交易规则:旧时土地交易的乡规民俗中,族人、亲戚有着优先购买权。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如果亲房不买,再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如果本家族人不买,再遍问姻戚、承典、承租人、地邻。如果不遵守这种乡规民俗,很可能会在家族中引起争端。最后,问遍了该问的人还是找不到买主,卖家就会找中人(地媒人)牵线搭桥,中人除了联系买主,还是双方立契约的见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以使契约更具效力。

地契所用纸张及书写:地契是旧时民间在土地兑换、租借,特别是买卖当中普遍流行使用的一种民间文书凭证。地契所用纸张多以当时的棉纱纸、草纸和土纸为文书用纸。这些纸张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表层并不光滑,虽然比较薄却很有韧性。契约内文均以毛笔书写,小楷、草书居多,行文具有统一模式,地契的书写人都是书法较好且以此为职业的人。下面就以实例做一解读

例一 白契(草契)

立卖田地文契人郭银库,因无度用,今将自己南源地一段九墒半,东至路,南至路,西至郭姓柳姓,北至大垠为界,四至分明,并无骰欤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杨惟英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每米骷鬯脑,共价大洋三十八元整。自卖之后,地内银两照地承完,地中所出金石土木,相连舍业过割,推量度绝,酒食画字。一尹在内,出入水道,来往路径,一写一定,永无反悔,日后若有人反悔争说者,有卖业人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文契为证。

舍业人 郭银库 十

房亲人 郭凌斗 十

地媒人 郝进祥 十

中知人 雷益三 十 任国政 押 齐万泰 十 方生福 押

遇书人 蔡永堂 押

民国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立契

例二 官契(红契)带契尾的“官契”(中华民国二年)

立卖院落文契人郝相娃子母子二人,因不便,今将自家祖置东院宽壹拾弓半、长叁拾肆弓、地宽壹拾弓半、长九拾壹弓、出入水管道路,金石土木相连,情愿卖于杨向荣名下,永远为业,仝中言明,共作价钱柒串文整,其价当日交清,并未短少,酒食画字,银粮过割,一切在内,如日后有人争说,此有郝相娃子母子二人一面承当,一写一定,永无反悔。控后无凭,立写文契为据。

户内人王炳义十柳转运(子)十蔡国宝十王进财十

地媒人杨三德十

代书人郭凌斗押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日立契

例三民国二十九年官契

买契例则摘要

买字第号完税

不动产之买主或承典人,须于契纸成立后六个月以内赴该管征收官署投税。

订立不动产买契或典契时,须内卖主或出典人赴该管征收官署填具申请书,请领契纸缴纳契纸费五角,前项契纸之费由卖主与买主或出典人与承典人分担。

不动产之卖主或出典人请领契纸后,已逾两月箕契约尚未成立者,原领契纸失箕效力,但因有障碍致契约不能成立时,得于限内赴征收官署申明事由,酌予宽限。

原领契纸因遗失及其他事由须补领或更换时,仍依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缴纳契纸费。

不动产之买主或承典人逾契约成立后六个月之期限,不依本条例缴纳契税者,除纳定率之税额外,并处以产纳税额之十倍罚金。

缴纳契税时匿税契价者,除另换契纸改正契纳缴纳税额外,并处以左列之罚金:

匿报契价十分之二以上未满十分之三者,短纳税额之二倍;匿报契价十分之三以上未满十分之四者,短纳税额之四倍;匿报契价十分之四以上未满十分之五者,短纳税额之八倍;匿报契价十分之五以上者,短纳税额之十六倍或由征税官署依所报契价收税之。

契纳成立后六个月之纳税期间,限于遵领官契纸者,适用之其私纸所书之契约,若满四十日不填写官契纸者,即按照税额加倍处罚。

买主或出典人以私纸订立契约者,得由征税官署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逾期未税之契,诉讼时无凭证之效力

中华民国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卖主李发荣李长海

中人徐廷秀

县给

买字第号完税

通过对土地契约的考察,初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地契作为旧时土地制度的重要见证,是研究经济史、地方史,特别是地名的重要材料。

2、白契起源很早,秦汉以前就有了田宅交易,而红契起源晚于秦汉,至少起源于晋代。

3、旧地契就卖地原因交待清楚,多是经济困难、家庭开支不足等。即“无事不可对人言”,包含浓浓的风土人情味,体现卖地人的决心和信用。

4、契约使用情况的发展变化,直接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