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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调查数据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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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性婚姻”合不合法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热点。对此,我们将通过对乐山市民的走访调查,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分析同性婚姻合理、合法性问题,让人们对这一群体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同性婚姻的立法提供现实依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婚姻一般指的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事实,从古至今一直牢固地埋根于人们心中。可短短数十年后的现在,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却被迫面对起一个巨大的挑战。这场风暴中,有关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在人权界已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而当中争辩得最激烈的,莫数其权利的核心内容――“同性婚姻合法化”。关于同性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是在历史上找不到的,这为同性婚姻的法律化无疑增加了巨大的阻碍,那我们就该就此打住,而徘徊在这从未有过的遗憾中吗?

1 同性恋的历史依据

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同性恋是一种罪恶,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

确实如此,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很多人都会认为同性婚姻是一种可耻的、让人不能接受的行为。但是我们可以看见,同性之间的交往也并不是那么无史可依。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同性恋”这个称呼,而是使用更为隐晦的表达,例如“断袖”、“龙阳”、“余桃”、“男风”、“香火兄弟”、“龙阳癖”等来暗指女性、男性同性恋现象。在现代中文口语中,常常使用“同志”来称呼同性恋者。国外的历史也是如此,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因而特别推崇,所以同性相交是在古代已有之。

迄今为止,对同性恋的接受和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87年12月,在荷兰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与会代表们一致赞成同性恋合法化。从此,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随着这种认识的深入,我们看见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在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其中,现在世界上的一致观点基本上是赞同同性恋的合法存在,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2 同性婚姻调查数据分析

对同性婚姻问题,我科研小组成员5人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采用问卷的形式对乐山市市中区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以便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人群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看法进行一次多方位的了解。此次问卷涉及的人群类型很多,其中有学生、农民、白领、清洁工、商人等。我们随机发放了120份调查问卷,总共回收120份,回收率100%。

经过调查、整理、统计、分析、讨论,我们已经对乐山市市中区人群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了初步的了解,通过对问卷的专业分析讨论,结合当今同性婚姻发展情况,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有更好的认识。

2.1 问卷回收、问答数据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总共13道题,只有教育程度问题有一个缺失值,意思就是有一张问卷上的教育程度问题没有被回答,其他的问题都是被回答了的。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虽然有很多人拒绝做此次问卷,但接受了做问卷的人群,还是很认真的做完此次问卷,说明这次调查的准确率还是比较高的。

2.1.1 问卷性别比率在本次调查中,总共有120人接受调查,其中女性有75人,占总人数的62.5%;男性有45人,占总人数的37.5%。见表2。

2.1.2 问卷年龄比率20岁及以下的有43人,占总人数的35.8%;20~29岁的有66人,占总人数的55%;30~60岁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6.7%;60岁以上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1.7%。见表3。

2.1.3 受教育程度比率受访者中,小学和初中学历的都是有2人,所占百分比同为1.7%;高中学历的有14人,所占比例为11.7%;大学学历的有100人,所占百分比为83.3%;其他学历的有1人,所占百分比为0.8%。还有一张问卷上的学历没有填,因此计为缺失值。由此表可以看出,受访者中大学学历所占比重很大,而小学、初中等所占比例很小。见表4。

2.1.4 接受同性婚姻比率在120个人中,50个人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现象,占总人数的41.7%;有40个人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占总人数的33.3%;而选择无所谓的有30个人,占总人数的25%。相较之下,在受访者中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现象的占多数。见表5。

2.2 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因素分析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有很多因素对其有所影响。在此,我们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2.2.1 性别对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在所访人群中,能否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的选择上是不同的。女性中有36个人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23个人不能接受,而16个人认为无所谓;男性中14个人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17个人不能接受,14个人觉得无所谓。女性中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占大多数,而男性中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占多数,女性比男性更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现象。见表6。

2.2.2 年龄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年龄对于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很重要的。由图1可以看出,30岁以上人群,年龄越大,对于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就越少。其中,能够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群主要集中在20~29岁之间,这是年轻人集中的年龄段。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的思想较开放,对于新事物接受能力比较强。因此,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的接受人群比其他年龄段的要多。

2.2.3 教育程度对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 教育程度对于一个人的认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表7可以看到,教育程度越高,对于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事实的比率越高,反之,教育程度越低,越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被调查的大学学历的100个人中,有49个人觉得能够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32个人觉得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19个人对此事持无所谓的态度。只有高中和大学学历的人觉得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化,而小学、初中和其他学历的人都是持不能或者无所谓的态度。

2.3 同性婚姻的道德、法律合法化分析

2.3.1 社会道德与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这之前,也有人做过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人依然不能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现象,

认为这一现象违反了社会道德。但是,我们由图2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认为同性婚姻是否有悖于社会道德这个问题上,虽然还有很多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与社会道德相悖,但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与社会道德不冲突的仍然占多数,只有一小部分人选择了不清楚。

2.3.2 法律与同性婚姻合法化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认为有可能的有61人,占总人数的50.8%;认为不可能的有38人,占总人数的31.7%;选择不确定的有21人,占总人数的17.5%。觉得有可能的人明显占多数,已经超过了认为不可能的人数,而最少的就是不确定能否在法律上合法化。见表8。

2.3.3 社会和谐与同性婚姻合法化针对于问到同性婚姻合法化能否影响到社会和谐的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认为有影响的人占据了上风,选择影响不大的人比认为有影响的人少了点。在前面问到能否接受同性婚姻时,很多人选择能够接受,但当这个问题上升到是否影响社会和谐时,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影响社会和谐。见图3。

3 讨论

就以上各数据所显示出来的问题,过去的人的认识和现在的人的认识不同的原因,我们小组经过讨论及资料查询,总结如下:(1)同性恋婚姻在全球都是一种趋势,在中国,这一问题也有它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虽然一步到位地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是不可能的做法,但是现在已经有很多人能够接受这一现实。(2)我国的同性恋者也是国家的公民,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并没有危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国家应当给予他们这个群体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保障这个群体真实的情感需求。而且,也有人认为同性婚姻也有可能减少艾滋病的传播。(3)同性之间的行为是个体自我的选择,这是在社会上必然存在的事实,我们就必须是在现代法律平等的旗帜下保护这些个体追求自我实现的权利。所以在这一认识的前提下,同性的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在今日已经是可以实行的现实,因为现代社会的文明构建能够包容它。(4)我国《宪法》中早就规定了平等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也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且近些年来国家先后批准加入了二十多个国际人权公约,所有迹象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人权的问题上一直不懈地进行各种更新和变革。(5)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中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同性婚姻虽未明确的禁止,但却把婚姻的定义仅仅限于异性之间,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同性关系者身份权利等无法被认定,处于被社会疏远的地位,这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现实。在社会上,同性恋者虽然是取得了相比以往更加大的活动机会,可我们可以看见这种不支持态度使得我国的同性恋者不得不接受更大的社会压力,甚至是来自于一个群体、一个组织的歧视,这是不能够想象的。在当今这个自我权利早已推崇的社会,我们却用着自己的力量去干涉别人的私人生活,而且不受法律制裁,我们认为这是有悖于中国法律精神,甚至是有悖于宪法基本人权精神的,更别提要能够保护同性恋者的同居、财产继承、监护、探视、抚养、领养等权利,那也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从观念上改变同性恋的看法并非易事,但如同医学上给予同性恋支持一样,从法律上给予同性恋保护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当国家认可同性恋,体现其意志的法律才能引导社会大众接受同性恋,最终实现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保障。

通过一年来的走访及相应的调查,我们看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发展前景是很可观的。当然,我们不能只因为这一次调查就断然肯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定能实现的事情,但我们可以看到有更多的人开始重视同性婚姻,并有更多的人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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