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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绿化管理局负责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监督站”)具体实施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理相关手续)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含配套绿化工程),在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的内容包括绿化栽植土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小品及假山叠石工程等。
第四条(提交质监材料)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六)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七)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第五条(提交安监材料)施工单位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四)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相关凭证。
第六条(监督方案)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监督手续后,应当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
第七条(监督检查)绿化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监督站应当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情形的,市园林监督站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求暂缓开工。
市园林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绿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绿化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五)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九条(质量监督报告)市园林监督站对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加强监督管理,对质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应当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