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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发展的瓶颈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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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发展的基本定位是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便捷、迅速的融资服务以及灵活多样的保证方式受到社会多方,尤其是农业农村各界的关注和欢迎。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成本高、税收负担重、融资难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运用紧张,无钱可贷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截至2012年末,吉林省延边州共有38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279名;注册资本总额为8.11亿元,其中,注册资金4000万元和3600万元的各1家、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13家、2000万元的11家、1500万元1家、1000万元的11家。从成立时间看,2008年成立了5家、2009年成立了7家、2010年成立了3家、2011年成立了10家、2012年成立的了13家。其中,2012年成立的13家注册资本为3.7亿元。

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无款可贷的原因

费用高、税负重、利润低,难以实现自身积累

一是营业费用约占营业收入的五成。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看,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5758万元,其中,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等)274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47.69%。税前利润总额为2711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975万元。

二是税负占净利润的五成以上。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尴尬。根据政策,它是工商企业,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针对农村金融、“小个农”金融机构的种种优惠补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目前需按工商企业纳税,既需缴纳25%的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有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截至2012年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净利润1975万元,其中上缴税金1036万元(营业税301万元,上缴所得税735万元),仅税收方面就占净利润的一半(52.46%)以上。

三是利润空间缩小,积累相对少。据调查,延边州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率在普遍低于10%以下,比农村信用社20%以上的收益率相差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在税前利润总额中,需要提取坏帐准备金10%、公积金10%、公益金10%,之后才能股东分红,而且股东分红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截至2012年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实现盈利的28家,10家亏损,年末股东分红的有10家,分红总额为1099万元。利润空间小、资本积累相对小。以延吉市通利小额贷款公司为例,2012年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40万元,交纳各类税费就达117万元,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达22万元,税负过重严重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

资金来源单一,融资较为困难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同时也不是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资本金。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用自己的钱在发放贷款,最后形成总资产都是用自己钱形成的。因此,它的资本收益率比资产收益率低。

一是增资扩股难以实现。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情况看,只有1家增资扩股。延吉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是延边州最早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3年增资扩股1000万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非金融企业,所以其税赋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全年纳税额接近经营净利润的一半,所以自身难以实现资本积累。在扣除税收和运营成本后,公司的现实资本收益率水平远低于设立时多数股东的收益预期,与其他投资渠道相比则风险更大。所以股东追加投资做大经营“盘面”的意愿不强烈,短期内暂无增资扩股的意向,在实际经营中时常“无款可贷”,限制了业务增速发展。

二是银行融资门槛高。银监会、人民银行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看,很难从银行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致使公司资金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紧张。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的唯一渠道是向银行融资。但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门槛太高,如中国农业银行延边分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才能考虑放款,但延边地区38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一家达到此注册资本金要求。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以小企业贷款方式于2010年向延龙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目前贷款余额为200万元(利率上浮50%,达到9.84%),但吉林银行上级部门认为违规放款通报批评。

三是融资成本高。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2%左右的同业拆借利率,而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比2%要高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是通过股东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其融资成本较高。

“超负荷”经营,循环放贷

截至2012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610笔、金额110924.1万元;累计收回贷款2021笔、金额77726.9万元;期末贷款余额59389.5万元。目前,延边州全部小额贷款公司账面不良贷款率仍为零。

一是从贷款期限看,3个月贷款约占七成。从延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看,超半年的贷款占比仅为11.57%,而3个月以内贷款占比约占七成。截至2012年末,累放3个月贷款1400笔、金额74593.2万元,占比为67.25%;累放3~6个月贷款684笔、金额23493.1万元、占比21.18%;累放6个月以上贷款523笔、金额12837.8万元、占比为11.57%。

二是“超负荷”运转。与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存款准备金限制不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均来自发起股东,不允许吸纳公众存款,为了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小额贷款公司大都选择“超负荷”经营,循环放贷,将资金的使用效率用到极致。

年末贷款余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金比率平均为73.23%,扣除2012年10月份以后成立的4家,年末贷款余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金比率平均为84.72%。其中,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金比率超过90%以上的17家、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金比率在80%~90%的有7家,这说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超负荷”运转,多数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

政策扶持门槛高,难以享受优惠

相比于农村金融及正规金融的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扶持方面享受的优惠很少,即便有优惠政策,其标准过高,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享受。如2012年,吉林省政府为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向财政争取到一笔用于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其奖励标准是: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占比达到80%以上。而目前延边州小额贷款公司80%~90%的贷款为个人(个体工商户)贷款,所以享受不到该项奖励。

克服发展瓶颈的对策建议

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身份。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体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位,其经营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为其日后的持续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而且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正视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重视和增强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

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持作用,且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客观上需要国家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税收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税负过重的困难,出台相应的减免政策;财政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地区特点出台差别化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对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扶持为其更好的发展。如制订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贷款50万元、个体户和农户贷款5万元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贴息或者风险补偿。

放大融资比例,减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压力。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额度的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4倍的杠杆率,建议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适当提高到1∶1。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压力。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充裕,更能发挥融资的“毛细血管效应”,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

加强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对于没有立足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支持,从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本积累,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树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的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内部建设,增加经营策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资本积累,在利润分配上更多倾向于增资扩股,强化信贷风险控制,努力培育可开发优质客户资源。

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应针对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执行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努力扶持、培育和开拓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相对优质的客户资源,实现银行经营效益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共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延边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