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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替代责任及引入我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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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替代责任是英美刑法有的产物,与英美国家的社会发展、法系特点和‘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密切相关。近几年来,我国有学者主张将刑事替代责任引进我国,他们的理由是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刑事替代责任有利于预防、遏制犯罪,但我国刑事法律有自身的特点,为了保障刑法的谦抑性以及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我们必须坚持直接刑事责任,用民法和刑事法来解决“风险’才是最佳的选择。

【关键词】刑事替代责任;罪刑法定;直接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98-01

刑事替代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特有产物,它是一种被告人在自身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对另一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普通法对于刑事替代责任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且对他的条件也做了严格的限定,但是在英美刑法理论界业存在不少反对的声音。我国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刑法给予较多关注,而对英美法系刑法在总体上并没有深入的研究,英美法中的刑事替代责任被介绍到我国的时间也仅仅是十多年的跨度。本文从刑事替代责任的理论现状出发,探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刑事替代责任

一、刑事替代责任在英美国家的理论现状

刑事替代责任在英美法系主要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支持说”,一种是“反对说”。支持者们所持的理由包括:第一,历史上存在刑事替代责任制度的痕迹。第二,国际法中的特定个人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做法,为刑事替代责任提供了积极的参照。第二,团体责任理论为刑事替代责任提供了功利性支持。第四,刑事替代责任给相关责任人有力的约束,敦促其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第五,如果不实行刑事替代责任,那么难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导致相关管理法规虚置化。第六,刑事替代责任制度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第七,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危害公共福利等犯罪。

相比于支持说的人数众多,反对说的力量是比较微弱的。反对者们所支持的理由是:第一,刑事替代责任会导致对个体的明显不公正,对不该受责难的人进行刑事归责,无疑是在制造罪犯,甚至降低了刑罚的尊严。第二,没有任何行为的主体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将这种既没有行为也没有罪过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动摇了刑法的根基。第二,刑事替代责任存在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的嫌疑。对于一个道德上不该受到谴责的人的实质性惩罚,将严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第四,刑事替代责任制度与刑法的直接责任原则存在无法调和的冲突。可见,“反对说”是从刑事替代责任对公民自由的侵犯以及对刑法根基的捍卫出发予以论说的。虽然总体而言,“支持说”明显占据优势,并且被普通法和制定法所采纳,但是似乎处于弱势的“反对说”却一刀切中刑事替代责任的要害。正是由于其无法妥当解决这一先天硬伤,所以刑事替代责任制度的范围一直限制在极其狭小的范围内。

二、中国引入刑事替代责任的可行性

(一)我国的刑法结构不适合引进刑事替代责任。

我国刑法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只是将非常严重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都呈“重型结构”,入罪门槛也很高。英美法系不同,其刑法的调整范围很宽泛,经常将一些危害性低的行为规定犯罪,甚至连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这样的原本应由行政法规来调整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但是他们却极其重视程序理性和保障被告人的利益,承担刑事替代责任的行为人也往往被判处罚金等财产刑,这样可以有效地抵消形式替代责任带来的负而影响。我国不同,刑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它只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后盾法,补充法,在其他法律不能解决问题时刑法才粉墨登场。替代责任本来是民法侵权责任的一项制度,比刑事替代责任出现得早,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以及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都规定了替代责任。所以,在现阶段的我国,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民法、行政法来解决的,如果再将刑事替代责任加入刑法条文中,只会使刑法变得臃肿不堪。

(二)引入刑事替代责任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支持引入刑事替代责任的学者声称,只要将刑事替代责任规定在刑法当中,就不会出现违法罪行法定原则的现象,这无疑是肤浅的。他们只是看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而,却没有看到实质侧而。刑法在将具有法律的外在形式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公平正义,以及人权价值的检验,必须对刑法进行试纸理解。刑事替代责任显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既没有犯罪的意图,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问他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心态,就因为他的身份(雇主和持照人)而要对其定罪量刑,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如果为了实现社会的防护功能而牺牲一些无辜者的权利,这就是处罚了不当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而和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

三、结语

英美刑法的法网严密、入罪门槛低,所以刑事替代责任出现也不足为奇,因为极其重视程序理性、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司法惯性能够中和、抵消刑事替代责任带来的负而影响。而我国的法治理念未能得到良好的贯彻,刑事司法活动中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且我国刑法深受大陆刑法的影响。欠缺刑事替代责任繁殖的土壤,因此我国引入刑事替代责任不具有现实性。

参考文献:

[1]李小华以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之我见[J]创新2011(6).

[2]童德华.刑事责任理论介评[J]法学评论,2000(3)

[3]张小虎刑事替代责任的理论现状、制度引进及现实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