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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市辖区内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人员及资产移交
(一)人员移交。以20*年*月*日在编在岗教职工为基数,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移交。教师需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编制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对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和超编人员由原企业安置。对审核通过的人员,编制部门负责增加相应的事业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当地同类学校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用人员的统筹安置。
(二)资产移交和管理。资产移交采取一次性、整建制、零负债,成熟一处移交一处的方式进行。企业中小学现有土地、教学设施、校办工厂等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相关手续由财政、国资、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办理。学校移交前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担并妥善解决。学校移交后,水、电、暖等继续由企业提供,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移交后仍居住企业宿舍的教职工,在住房和房改等方面仍享受企业职工待遇。
三、移交后的经费补偿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后的有关经费,以地方同类学校办学经费为基数(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及公用经费),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根据隶属关系,按照承担的基数每年向地方财政提供办学经费补偿,也可由企业协调同级财政按照承担的基数转移支付。市属企业办学校移交后的经费补偿,原则上继续执行市政府济政发〔19*〕5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也可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在移交之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以随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一并移交。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五、移交后的学生入学问题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后,企业职工子女就读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初中和小学新生入学,按学区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得拒收和增加额外收费,职工子女就学要服从学区的统一调整。
六、移交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市成立*市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移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接收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具体方案,按照成熟一处、移交一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