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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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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连接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桥梁,是企业进行境外维权的坚实后盾。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主体,企业的利益是评判知识产权风险对策成功与否的标准。本文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政府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与技术合作的重大历史机遇。发达国家国际化发展历程显示,后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必将面临先行者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愈来愈受到国外竞争对手的关注,企业频频遭遇知识产权风险,损失惨重。“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分析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对有效控制风险,顺利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国际化风险研究方面,Simon首次探讨了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预警问题,认为预警系统的目的是消除意外因素和提高应付突发事件计划的超前时间,并提出了有效的国际风险预警系统应达到的标准。Miller则最早提出了系统而全面的“国际风险一体化框架”PEU模型。

在国际化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方面,Josh L认为与传统的风险相比,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对企业危害更大,不仅影响到企业当前经营,同时损害企业市场声誉和未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针对国外投资在美国市场专利纠纷迅速增长的现实,一是John R.Allison, Emerson H. Tiller从专利内在属性的角度,二是Crampes Claude, Langinier Corinne从专利权利人对技术监控和潜在侵权人对技术模仿等企业行为的角度对美国市场的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研究。

一、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该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辅助,各方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但互为依托、协同运作。

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在境外被诉侵权或受到侵害后,不仅要尽快启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处理程序、制定应对策略,还要及时向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报告涉诉的具体情况,借助于政府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库中的信息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政府在接到企业的涉诉报告后,及时预警,引起利益相关方的注意,防止更多企业陷入纠纷。

二、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中,是连接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桥梁,是企业进行境外维权的坚实后盾。其重点是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础信息服务、预警服务平台、培育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等全局性、基础性和援的事务。

制定“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的制定将会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的布局、维权等方面发挥巨大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更利于整合各方资源,为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重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加强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实施以及信息库建设等提供法律依据,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而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引导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理解,防止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以“请进来”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企业开拓沿线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以“走出去”方式跟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与趋势,学习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强对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协调知识产权冲突,与沿线国家政府达成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协议、条约。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逐步改变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公平现状,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加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我国企业争取最大化利益。

努力建设“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有助于知识产品在区域里自由流动、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实现。北美自由贸易区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出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一是要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充分研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区域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是要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差异,允许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以保证“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凝聚力和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协助和支持企业境外维权效率。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具有涉外性明显、专业性强、范围广泛等特点,援助机制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应建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同推进海外维权援助的工作机制。同时,引导地方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维权效率,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境外维权的各项援助工作。

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建设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库,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信息资源,而提供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信息预警以及最新案例等是政府服务于企业,向企业提供公共基础服务的基本职能。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也为政府履行该职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库便于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风险状况,便于企业进行有效专利检索和专利信息查询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产生纠纷后能够采取有效的应诉措施。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警示、主动防范和制订应急预案,协助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御。

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同一行业的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而且较之于政府,行业协会更具有灵活性,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行业协会的引导或组织应诉。另外,企业在处理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需要求助于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需要各类中介机构的参与与支持。政府应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如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引导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功能。完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机制并突出地方特色,确保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陕西为例,陕西一方面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各项要求及陕西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和出台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陕西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突出陕西文化、地源优势和资源优势等特色,确保陕西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建立具有协调职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过去不同的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研究、创新符合陕西地方实际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制,针对陕西出口商品的监管,制定一套包括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工商、商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职能方案。

三、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主体,是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企业的利益是评判知识产权风险对策成功与否的标准。

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遭遇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及时查找自身不足和原因尤为必要,如学习研究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带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提升等。

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加强专利预警工作。我国涉外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几乎涉及国际商务的所有领域,包括被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展会侵权、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相关国家出口管制法等。因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企业“走出去”之前,企业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密切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提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积累高质量的专利权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的企业应主动到目的国提交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加快知识产权布局。无论是赢得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公司,还是反诉爱立信侵权的中兴公司,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都在于此。

重视地域性、海外参展、出口产品海关过境查扣带来的专利风险,重视外国企业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不同国别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存在差异,忽视这种差异,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积极防御海外参展专利风险。加强对产品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出口产品过境转运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分析。出口的产品中,往往会采用一些国际标准、外国标准或外国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往往包含外国的专利,应事先取得这些专利实施的许可,以免成为外国企业封杀我们产品向国外出口的依据。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根本在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优势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条件。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 中石油、中石化、华为、海尔、格兰仕、奇瑞和吉利等取得成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断创新的企业。在这一方面,“复合木地板案”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深圳燕加隆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异军突起,杀出重围,成为唯一的幸存者,是与其通过创新取得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专利密不可分的。这一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创新是我国企业有效应对专利风险的根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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