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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构建养老保障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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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60多年的探索,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建立,由于其体系中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且在实际操作中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等问题,使其体系显失公平性。因此,要加强立法,改革完善现有制度体系,依法构建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大罢工,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4]杨B.“转型期违规提前退休的现状及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优秀奖.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