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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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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为了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wto在其法律框架内设置了环保例外条款。中国限制某些原材料出口案的专家小组中期报告裁决中国败诉。这些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竭资源和保护环境,本应可以根据GATT1994第20条(g)项的环保例外获得合法性,但必须要注意所采取措施符合在WTO法律框架下所要求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

[关键词]原材料 出口限制 环保例外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与之相关的贸易争端也频频发生。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唯一的规范与监管各国贸易政策的国际组织,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态度与原则值得我们研究。2009年欧美等国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就是一起贸易利益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案例。

一、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的内容

2009年6月23日,美国与欧盟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申诉,要求与中国就中国对某些原材料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进行磋商。7月6日,墨西哥、土耳其和加拿大要求加入磋商。后因磋商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12月21日,经墨西哥、美国和欧盟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审议此案。2011年2月18日,WTO向当事方散发了中国限制原材料案的专家组中期报告。目前这份报告还处于保密阶段,最终的报告将于今年春末或夏初才能得以公布。然而,据外媒透露,此份中期报告判定中国没有对涉案的9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利。中国可能将走上上诉之路,若败诉,则将不得不撤销出口限制或面临报复性的贸易制裁。

在本案中,我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硅金属、黄磷和锌9种产品采取出口配额和征收出口关税的做法,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产品是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对其出口进行限制的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环境。争议实际上是欧美等原材料进口国的贸易利益与我国作为出口国的环境问题的矛盾。

随着各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视,“贸易与环境”正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频频出现。WTO作为唯一规范与监管各国贸易政策与做法的国际组织,有义务为这两者找到平衡点,既要依据规则维护申诉国的贸易利益,也要考虑和支持被诉国国内环境保护的诉求。

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保护环境和发展贸易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贸易角度看,贸易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加强环境管理会给许多产品尤其是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创造了巨大的贸易机会。

但同时,贸易与环境也是相互矛盾的。环境保护对贸易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法规限制甚至禁止了许多产品的国际贸易。目前被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绿色壁垒,已是我国出口中所面临的最大的障碍之一。

反过来,如果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盲目增长的对外贸易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例如我国曾经采取的的出口战略实质上是以量取胜的战略,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石油、矿产资源大量减少,农田土壤质量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环境后果。此外,自由化的贸易与投资政策也可能导致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转移进入发展中国家。

由此可见,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彼此既相互促进,又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如何兼顾自由贸易的好处与保护环境的需求,是摆在各国以及WTO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条款

由于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紧密联系,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为首要目的WTO也不能忽视环境问题。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 WTO就表达了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WTO至今尚未达成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GATT1994的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在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成员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除此之外,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散落着一些环境保护条款。

从这些协定中涉及环境问题的内容来看,WTO总的原则是一方面承认各成员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居民、动植物生面健康和防止污染环境,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四、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的环保例外条款适用

我国限制某些原材料的出口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在环保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可谓名正言顺。但是就是这样一项符合环境保护目标的贸易措施,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遭遇初裁败诉的结果。“其原因并不在于WTO规则反对各成员方采取稀缺资源保护措施,而是在于WTO规则对各成员方采取的稀缺资源出口限制措施设置了前提条件”。

我国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应适用于一般环保例外GATT第20条的(g)款:任何成员方都有权采取 “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为了防止资源保护措施变成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WTO要求成员方对资源产品的进出口实施限制的同时,对国内的生产或消费这些资源的活动也实施限制。因此,要证明我国的做法符合GATT第20条(g)款,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对这9种原材料的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也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措施。“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WTO要求对国内国外采取同等原则,所以不能在国内开放的同时,专门出台针对出口的扭曲贸易措施。”而从目前的初裁结果来看,显然我国在这方面的举证不足,或是未能做到符合WTO的规定。

实际上,由于国内对这些稀有资源的保护相对乏力,各地发生了很多乱采滥挖,浪费糟蹋矿产资源的现象。一些人只顾眼前利益,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的开采,各种让人痛心的报道屡见报端。倘若我们能够遵循WTO规则,在限制出口的同时,也建立国内的资源保障体系,这样不仅不会遭遇其他国家的法律挑战,而且能够更好地保护稀有资源。

五、结论

WTO的目标是推进和维护自由贸易,但环境保护的价值观也原来越全面的在WTO的运作中得以体现。中国对原材料所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可用竭资源和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但我们必须要注意所采取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所要求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只有我们的贸易做法符合WTO的规则,才能够获取合法的例外,避免贸易争端,也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307-318

[2]贺小勇.WTO框架下中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国际商务研究[J].201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