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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抢劫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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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而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主观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的定性与抢劫罪极易混淆,笔者在这里以我院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对两种行为进行区别分析,希望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姚某酒后,由邢某驾驶自家出租车去洗澡,车在行驶过程中险些撞到前方的拖拉机,于是开车超过拖拉机并将拖拉机截住,姚某下车向拖拉机司机张某要驾驶证,当张某表示驾驶证被交警扣下时,姚某说,没证罚款200元。张某表示没有钱并拿出手机表示要打电话,姚某不让打电话并打张某嘴巴子。这时,邢某过来把拖拉机门玻璃打碎,张某下车跑走,邢某和姚某没有要到钱。这时,又有一辆拖拉机过来,邢某、姚某驾驶出租车追赶,将其截住,姚某对开车的尹某表示说是收费的,交300元,不要票子交100元也行。尹某表示没钱,姚某说打电话让别人给送钱,邢某过来用拳头砸拖拉机盖子,姚某踢了尹某一脚,尹某跑走,姚、邢二人没有抢到财物,后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带走。

在本案审理中,对姚某、邢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邢某索要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便是以二人涉嫌抢劫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拦截车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属于酒后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够成犯罪。我院经讨论后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邢某二人不构成犯罪,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要正确认定姚某、邢某行为的性质,首先要明确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区别,这里结合上述案例与大家进行具体分析。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分别是刑法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罪名,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二者侵犯客体不同决定两罪具有本质区别,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均存在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两罪,应把握以下三点:

1、客体不同,在犯罪场所和地点上存在差异。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强拿硬要”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娱乐场所、商店、学校、广场等,并在这些场所以强制、恐吓手段随意拿他人财物,其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并不怕别人发现,基至有时故意在人多的时候“强拿硬要”显现出其逞强争霸,耍威风的心态,多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混乱。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多发生在偏辟的街道上,楼道内,并且以晚上居多,行为人往往寻找周围无人之机实施抢劫,以不被人发现为目的,具有隐蔽性,属于秘密行为,一般不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在上述案例中,姚某、邢某的行为发生在公路,随意拦截车辆,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交通秩序,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特征。

2、主观故意不同,对公共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对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分解,其主观方面更多的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逞强争霸,对财物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目的,是其显示威风、厉害的一种手段,在“强拿硬要”中体现的是“小拿小要”,存在可能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并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目的。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在商店购买商品却不给钱,而对商店中的其他商品并没有占有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姚某、邢某以罚款、收费为借口分别对被害人张某、尹某只提出索要人民币200元、300元,索要数额较小,并没有获取较多财物目的,其提出罚款、收费借口也正体现出其二人报复社会、逞威风的心态。而抢劫罪以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其对人身的威胁行为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在抢劫过程中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财物为目的,往往要穷尽被害人身上的财物。

3、客观行为不同,对占有财物使用的手段存在差异。二者在客观行为虽都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但暴力、胁迫程度不同,使用手段存在差异。“强拿硬要”中对财物占有手段只包括暴力、胁迫两种手段,并且是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基本不使用凶器,既使携带凶器,一般也只是用于威胁,而没有直接伤害行为。如在上述案件中姚某、邢某的暴力行为较轻,只使用拳打脚踢,被害人可以反抗,有逃走的机会。同时应注意“强拿硬要”中的暴力行为不包含重伤以上结果,对于以暴力行为造成重伤以上的,则将视情况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抢劫罪中对财物占有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使用麻醉剂等,也经常使用凶器,足以达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中,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较重,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综合以上,姚某、邢某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强拿硬要”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强拿硬要占有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二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多次强拿硬要的。而此案中姚某、邢某索要财物数额不大,并且未实际获取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