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中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不容忽视的巨大差异。本文以影片《刮痧》为例,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认为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法的认知、正义程序、人治与法治等方面,并从法律社会学角度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剖析了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根源:不同的民族传统及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不同的文化隔离机制,也必然导致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关键词]《刮痧》;法律文化,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44-03
一、问题的提出
影片《刮痧》的剧情很简单,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亲的到来更为这个家庭平添了几分喜悦。这一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一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以儿童福利局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猝不及防的速度进入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将丹尼斯以“免受虐待”之名与许大同夫妇隔离开来。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朋友反目、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最终由于许大同的朋友通过自身亲历了解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并在法庭上通过此证据为其作证,才使得这个故事有了完满结局。
影片主要围绕以许大同是否构成对儿子的虐待行为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来展开。案件的被告是在美国只待了不到10 年的深受东方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人,而控方律师则是地地道道、血液里浸满了西方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美国人。根据影片中案件经历的整个过程来看,反映出来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律价值观念典型地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当事人之间内心冲突的根源和对抗方式的不同,恰好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二、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
(一)对法的认知上的差异
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因此,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的国家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二)对程序正义认识的差异
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找不到影子。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我国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三)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并且毫无偏袒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四)传统思想的差异
亲属伦理方面,在中国法律史中有关于“亲亲相为隐”的内容,即亲属问有互相隐瞒罪行而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权利。而西方文化是以单个人为个体,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一切权利与义务是社会赋予的。
价值原则方面,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把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形态,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家族集体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在这种价值原则的指导下,忽视个体利益和个人权利价值,通过限制个体利益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整体秩序的家族集体本位观念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而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权利本位。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公民,即法律上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有法律人格,不同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造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
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刮痧》这部电影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进一步揭示了法存在于社会之中、受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同时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方式。
(一) 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 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 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 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 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
在历史上,古代中国最多只存在过较为朴实的“民本”或“人本”思想,从来没有西方政治体系中的民主思想出现。即使是在清官明君的时代,“为民做主”成为历代官员的使命,而百姓的地位也没有突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百姓的愿望就集中在希望王侯们代代清明当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方为合法的统治, 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没有的思想。
(二) 经济差异
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典型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正是文化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分殊。
自古以来,农业生产一直是中华民族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稳定、内向、封闭的生产方式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就个体而言,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中国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这种群体本位的群体文化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而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三)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的“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中”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人生处世要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每个人的行为指南,接人待物,举止言谈要考虑温、良、恭、俭、让,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西方国家价值观的形成至少可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即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竭力发展自己表现自我。生活中人们崇拜的是“强者”“英雄”。有才能的强者得到重用,缺乏自信的弱者只能落伍或被无情地淘汰。因此,西方文化体现出个体文化特征,这种个体性文化特征崇尚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的民族传统及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定群体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村落、家庭、宗教等,归根结底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宗教、政治的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通过《刮痧》可以看出,法律的产生与社会关系密切,不同社会背景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没有能力创造社会文化中没有的东西,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相联系。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必然产生法律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对异文化的无知或文化差异必定会导致法律的冲突。并且,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能否和平、圆满地解决,关键在于不同文化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认识这一点对于生活在多元文化世界里的人们至关重要,人们需要学会认识和理解异文化,否则这个世界的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结构和要素[J].社会学研究,1989,(2).
[2]刘学灵.论法律文化[J].社会学研究,1988,(1).
[3]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陈福胜.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8]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M].上海:正中书局,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