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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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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民诉法的修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如何尽快适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的切入点,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实现与新法的有效对接,是当前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关键词:执行程序;执行监督;检察监督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诉法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未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执行程序的监督。而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伤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近年来收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案效果并不明显。新修订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

“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①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由于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略性,使得任何权力都需要相应的监督才能尽可能的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作为强制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民事执行权也必然需要强大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否则就难以确保依法执行。\+②民事执行权的实质是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具备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管理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③因此加强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制约就成为优先选择,实现了检察监督权对民事执行权的制约,即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民事执行权的的合法保障才有可能实现,执行乱的现象才有可能改变。公权力机关中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专业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法律监督;其次,检察监督具有中立性,因为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宪法体制上是平等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能够进行客观的外部监督;最后,检察监督可以做到具体、经常、及时和透明的监督。

(二)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权利救济的必然需要

执行程序设计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难免会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从而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需要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或者实体权利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时,为其提供可资利用的救济途径,执行救济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此。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但其自身将成为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将为其他救济制度的落实提供保障。可见,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又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不足,对当事人、案外人的救济制度存在缺陷,致使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屡禁不止,在现有制度、措施无法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客观上需要从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④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有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的作用。就总体而言,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所欲达到的目的并不存在冲突。鉴于目前民事执行程序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助不力,检察监督还是重要的程序救济渠道,检察监督权对于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权利的补强,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执行架构,确保执行当事人地位的平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及其顺利进行。可见,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不仅是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也是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从社会效果上看,还具有吸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不满的功能,对促成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

三、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遇到的问题、困难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环节,执行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将一些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或长期拖延不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简单、粗暴、错列执行对象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环节中遇到的执行不公问题却申诉无门,丧失了通过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使公民享有的申诉权形同虚设,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可以实施检察监督。明确规定监督的范围从过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包括民事执行阶段。这种监督领域扩展不仅是检察监督理论的落实,也是司法现实的需要。

四、如何有效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1、认真学习,提高办案能力。新民事诉讼法公布后,全体民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法精神,同时利用检察内网、报刊等媒体,积极寻找和借鉴全国各地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及做法,剖析当前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理清思路,明确今后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工作方式。

2、主动出击,积极拓展案源渠道。首先,可以经常深入社区、乡镇、企业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宣传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职能及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意义,解答群众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咨询,营造舆论氛围,扩大社会认知度,从群众反映和申诉中收集案源。其次,建立民行检察部门与乡镇检察室及单位其他部门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最后,是注重强化自行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注意从办理的各类申诉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

3、加强协调,积极营造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良好环境。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一是要积极的与法院及时沟通,消除彼此心中存在的监督与被监督是简单对立关系的错误认识,监督与被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多沟通、多协调,既充分发挥了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也使法院能主动接受法律监督,促使案件依法有效地执行,确保了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及集体上访的执行案件,我们以现场监督方式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同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做到不越权、不越位,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是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的有效途径,是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执行监督的有益经验,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诉讼、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立法进程,谋求检察监督工作新的突破和发展。

注释:

①刘金国、舒国澄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4。

②童心民事执行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③姚磊加强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规范性[J]商业经济,2010(12)。

④王莉,贝金欣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J]人民检察,2007(13):46一49。

参考文献:

[1]黎蜀宁:《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2]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德玲:《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翁晓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