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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利与公益之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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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研究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差异时,往往可以发现两地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着极有趣的不同。思想上的差异必然源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以“禁摩”为例,便可看出利益取舍的不同,但这种是否真的反映民主自由的程度?笔者持否定观点,本文以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由现象出发,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人权自由关系做简单讨论。

【关键词】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 立法取舍

一、问题提出

2007年,大陆某学者应邀访台,到台湾的第一个早晨便被住所附近十字路口的上百辆摩托车的噪声吵醒。他所见摩托车的骑手们头戴安全帽,黑压压停在斑马线后面,速度极快,与其它车辆并驾齐驱,毫不谦让。而那时广州刚刚通过“禁摩令”――台北摩托车“猖狂”的样子与广州形成了鲜明对比。“禁摩”是否真的是城市发展和进步的象征?他向台湾大学的杜教授介绍了大陆的禁摩情况,并问到台湾有没有考虑禁止摩托车行驶?杜教授很惊讶,他说,这怎么可以,这是人民的行路权啊!机车是有很多缺点,噪音大,不安全,污染重。但是,它方便,占道少,价格低廉。“你考虑过没有,使用机车的都是什么人?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仅凭这一点它就不能被禁掉。因为制定公共政策,要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你都禁掉了,他们买不起汽车,怎么办?!”

初读此段的时候,深觉在台湾,尊重个人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写照;反观大陆,私利让渡于公权简直是理所当然!这种官本位的封建残余实在让人内心羞愧!

但是,事实是否如表明看起来这么简单呢?是不是有此禁令的地区就是观念落后不顾人权呢?再举一例,如果地区为了保护环境,禁止使用某一废气排放较多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又如何评价?说到底,这是价值与价值,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公益与私利的对立统一

上文所提出的质疑,在《私利与公益的起承转合》一文中也略有提及,笔者对上述观点的质疑便更深入一层,所思所想更为丰富:

广州是中国的第三大城市,也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的道路承载量与车流量已不成正比。大量摩托车不仅占领了非机动车道,甚至还走上人行道,驾乘人亦不戴头盔,上下班高峰期不仅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还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其时,广州的治安情况也极为严峻,飞车抢劫屡见不鲜。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广州市政府了“禁摩”通告,在部分路段禁止摩托车行驶(而非全部区域)。显然,“禁摩”限制了摩托车主们骑车出行的自由,但是转念一想,大量的摩托车导致交通拥挤,是否影响了行人,乘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人,以及私家车主通畅出行的自由呢?在难以计数的摩托车阵容中提前找出飞车抢劫犯人和在茫茫人海中寻找持危险物品将要行凶之人,难度不相上下。“禁摩”之后,这些摩托车主不是仍然可以选择公共汽车与地铁出行么?

自古以来的自由,显然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以不侵害他人自由为前提。“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是公认的道理。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让更多的人公平地享有自由,每个社会人都必须要让渡出一部分的自由。如果自由不受限制的,那么侵犯自由最大的元凶就是法律。

在广州,由于软硬条件的限制――譬如车主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不强,譬如地铁公交线路不足、基础道路建设滞后,最大的原因莫过于治安维护成本――导致摩托车成为影响交通和市民安全的大害,而在台北,经济发展层次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强,公共交通设施更为完善,大量的摩托车并没有侵害到行人、乘公交人以及私家车主的利益,他们的自由受到保护不仅源自重视私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价值体系,更源自于良好的现实经济环境。

谈至私利与公益,也如自由一般,我们所追求的私利,应当是以不侵犯他人的私利为基础,私利增加同时公益亦能增加。然而实际上“被鼓励的私利”与“人们真实追求的私利”却存在着极大的不同,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追求着无底线的私利。举这么一个例子“牛奶一瓶成本30元,卖50元;消费者买了之后,很有可能预期得到60元的快乐,却只得到了40元的快乐,当然在大陆,也有可能遭遇痛苦,比如三聚氰胺事件、蒙牛黄曲霉素过量事件。

摩托车主与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间的私益与公益冲突,是一个极为平实的例子。摩托车主追求的是摩托车的方便快捷,其他道路使用人追求的是公交车,汽车的方便。同在一条道路上行驶,实际上是没有交集的,理论上却可以抽象出大家的方便这种公益。

如文章所言,此间存在着的公益是可以量化的,如果牺牲摩托车主这一群体的方便,城市道路可能更通畅,交通事故可以减少,保护了其他道路使用人的利益,长远来说,还惠及了此后其他的道路使用人。从边际成本的角度来说,“禁摩”显然有着经济学基础。而在台湾,如果“禁摩”,摩托车主的利益减少似乎并不能为其他道路使用人增加一些效益;同时这种公益作出让步,维护与巩固尊重私权的理念得到肯定,带来的积极影响显然更大。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为何不效仿台湾大建基础设施呢,或者为什么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监管呢,又或者为什么不提高广州人的法律意识呢?这自然是涉及时间、公平与效益、行为理论的问题。这里不作赘述。

三、结论

在遇到私益与公利产生冲突时,由于不同的地区在社会背景、经济水平、价值体系、时代特征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别,作出不同的决定都可能是在维护公平正义、自由人权。广州的“禁摩”与台湾的“不禁摩”,都是社会权衡私益与公利后作出的合理的决定。在今后的思考中,换个角度,我们也许能不再武断地评判某一种政策是多么地违反人权,而是区分中国的人权,美国的人权,对政府的决策做出更为客观的评价。

参考文献:

[1]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杨炼.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J].时代法学,2010(4).

[3]何建辉.立法:利益表达的过程[J].甘肃社会科学,2007(5).

[4]李林.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立法发展(下)[J].法治论丛,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