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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处于网络环境之下,保护隐私权面对艰巨的挑战。高科技的传播手段,快捷便利的传播路径,不仅使政界、商界要人时刻处于公众媒体视野之中,寻常百姓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生活也日渐走向商品化、公众化。民众的隐私权日益受到挑战。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方式己不适应信息社会特定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面对信息社会无孔不入的侵犯隐私权行为,日益触犯道德底线的侵权行为,急需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探索新形式下的隐私权保护路径,构筑隐私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信息公开;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环境
目前,进入发达的信息时代,网络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信息公开透明的环境,也造成了一些不利因素,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隐私权保护的难题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困惑和干扰,民众是采取支持还是反对的态度来对待信息公开的现状,以及以何种心态面对信息公开的大环境;政府部门及执法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范围程度又应如何规范、如何把关、以及如何引导,都是我们应深刻思考面对的问题。
1 隐私权保护在不同社会的演变
目前在我国,虽然针对隐私权一词,学术界尚未形成确切的定论,纵观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概念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但隐私权大体可以理解为个人私事,即个人不希望被他人所知、以及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隐私,从字面上理解包括“隐”和“私”两方面内容,通常指不希望被他人打扰和侵入的私人事务,“私”与“隐”实质为个体以自我保护为目的,针对个人事物进行公共性的脱离的一种权利。隐私与私人事务并存,只要私人事务存在,隐私就存在。
长期以来,隐私一词就被人们所熟知,和人类的本性相连,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保护隐私权也是人类长期以来达成的共识。
但不同社会,人们的意识理念不同,对隐私权保护的路径也不同。在古代社会,人们没有现代社会自觉的隐私意识。隐私仅只作隐私一种生活事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而已。对古人而言,私人生活习惯性地存在于幕后,现实生活决定其只能隔离于社会,这种私人生活是绝对应该“隐”的,不能在公众面前展示,更不能进行讨论。然而,古代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只是本能地选择私人生活“隐”于幕后,却没有寻求隐私保护的观念存在,以至于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隐私的存在。简言之,在古代社会,有隐私的事实存在,但并无隐私的观念和意识存在。所以,古代社会群体性社会生活背景下,隐私仅具有整齐划一的“隐”的必要,而没有特别保护的需求。虽然在古代也曾出现过 “家庭生活充分发展,成为一种内部私人空间的时期”,而这一时期的艺术和科学都非常繁荣。而且,由于受经济发展所限的意识制约,人们社会对个体性的认识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东西方社会各有不同的走向,也产生了各自不同的隐私观念。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类思想认识的进步,一开始就与人类本性相连的隐私,不断地扩大势力范围。人们需要越来越大的私人生活空间,不仅容纳自己生物性所需,更重要的是安放自己的精神和思想自由。伴随着近代重视个体价值的自由思想的出现和飞速发展,追求积极的私人生活的隐私观念也开始出现,隐私权也终于在人们的基本权利系列中有了应有的一席之地。
2 环境信息公开条件下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人们进来信息时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某些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张,网络、微信等无处不在的强大功能,把隐私从“隐”中彻底暴露出来。完备、强大的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使人们的私人生活更有可能出现在公众面前,而且极大地增强了政府处理私人信息的能力。隐私的私密性及隐蔽性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生活在公众的视野里。
而且人们追求品质生活及思想理念的多元化发展,以及个体意识、自我意识的日益强大,我国民众越来越重视隐私权。我国学术界也对隐私权问题日益关注,针对隐私权在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如何保护,进行了探讨。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也重新走进人们的视野,随着网络信息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并且呈现日益壮大之势,各类私人信息日益增多,国家机关应采取的是慎重、审视的态度对待这类问题,但目前现状是个人信息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也缺乏相关部门的管理、监控。因此,目前私人信息频繁被盗,或被商人利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呈现无序漫延状态。针对此种状况应加以规范、制约,避其害,趋其利,使其有序发展,加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使个人信息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之中。
3 结论
针对目前网络环境的便利条件下,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权的现状,应从目前信息公开现状入手,研究此现象存在的利与弊,研究信息公开大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途径,完善相关立法,引导个人信息合法传播,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并建全监督体系,制定相关监督审查制度,积极探究一条使网络大环境下信息公开的规范、有序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J].法商研究,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