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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成因及治理的博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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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是体制原因,制度缺陷导致国有资产博弈结果是国有资产流失,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其成因治理对策。

据有关部门统计,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尤其在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中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如此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究其原因有体制外的,但更多的是体制内的原因。由于制度缺陷,使国有资产有机会逃脱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性原因及对策,意义重大。

一、国有资产流失成因的博弈论分析

(一)国有资产博弈过程的要素构成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它是一门研究相互影响着的局中人进行策略选择时的行为规律的科学。国有资产博弈的基本要素包括:(1)博弈双方,根据委托关系,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所代表的政府构成博奕甲方,非正常组织构成博弈乙方,非正常组织是指通过非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本不属于它的资产或收益的一类组织,如各种企业组织、个人甚至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本身都有可能成为非正常组织;(2)博弈的结果或目标是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有没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3)策略就是局中人双方处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有利于自己的策略行为,如“欺骗”、“诈骗”等机会主义行为;(4)博弈规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包括一切规范国有资产和运营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和制度;(5)裁判是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等; 6.国有资产各方博弈一般是非合作博弈,即最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从博弈论角度看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1.博弈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主体虚位。按照中央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但国资委只能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还是需要授权给专门负责资本营运的国有资产实体去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并且国资委是将过去分散在经贸委、人事、财政等部门相关的国有资产职责集中在一起行使,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和体制惯性,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将成为“干预行为”新的变种,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短时间还不能彻底完成,而且政府、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国有资产主体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处于虚位状态。

2.国资委、企业与资产人博弈目标不一致。国资委的博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目标相冲突时,各级国资委所代表的政府会如何做决策,会不会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损害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呢?应该是很有可能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的博弈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企业实施监督和缺乏有效的违约惩罚性对策,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员工就可能通过“低层合谋”,在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中做出倾向于收入和福利增加的选择方案,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资产人的角度讲,也会产生博弈目标的不一致,由于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如果企业管理者觉得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可能会做出违规的行为。因此,不仅仅国资委、企业与资产人三者之间的博弈目标经常发生不一致,而且就他们各自而言,也经常处于两难冲突的境地。

3.博弈规则不对称、不公平。围绕国有经济建立起来的激励规则与约束规则还没有实现均衡,远没有形成对称的博弈规则。首先,随着国有资产出资人地位的确立,原来地方政府仅仅是利益主体,现在变成了真实意义的产权主体(或准产权主体),一些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采取不同的保护态度,国有资产尤其是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安全性问题将更加突出,搞不好会造成新的更大范围的资产流失。其次,现有的国有企业由于没有形成一个资产合理流动的制度安排,国有股权至今不能流动,这使得企业的国有资产存量无法盘活,资源是否真正有效的配置也不能体现出来。受自我利益的驱动,企业会产生寻利行为,通过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渠道流动,使这种流动在缺乏制度约束与监督的条件下变成了流失。第三,由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行为就难免出现背离所有者意志的现象。第四,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和经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人力资本)不健全,行政干预等人为因素还强烈地干扰着市场的运行。

4.博弈裁判显失公平。由于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裁判裁决显失公平。如,作为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组织力量不足,使得评估过程有可能隐含着“局内人”的利益偏好,使得资产价值无法得到准确的评估,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某些人利用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吞食、侵吞;由于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为了寻利动机,而与国有企业人“合谋”,狼狈为奸,没有真正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

5.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到目前为止,国家已出台了《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众多法律或管理办法,但这些从理性的对策思路所制定的措施一方面本身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者。对企业经营和改制中种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如何界定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成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之风蔓延的原因。另外,由于处罚约束机制的缺乏,当个体发生违规行为,企业不能及时对其进行处罚,也就不能有效地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流失治理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诺斯的定义,制度是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并强制执行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来促使非合作博弈转变成为合作博弈,使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协调到一种策略均衡,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博弈目标的重塑。要想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就应当形成同目标博弈。首先,国资委虽然是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与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一般职能在追求目标上的显著差异,不应把经营国有资产创造的收益来为其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而应把国有资产实现最大化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核心目标;其次,国资委代表政府集中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从理论上讲实现了政资分开,但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政资分开只能是空谈,而对于企业来讲应当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以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国资委必须明确自己的博弈核心目标是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是使国有资产实现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企业定位、权责划分、政企分开等仅是手段,至于企业职工就业等只是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目标,决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重要目标,仅是次要目标。

(二)努力建立对称、公平的博弈规则。从宏观上说,政府在制定有关法规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使有关各方在围绕资产利益分配、再分配或获取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遵循公平的博弈规则。从微观上说,在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产权界定等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应建立并遵循对称、公平的博弈规则,并努力促成各方采取合作的博弈对策。有鉴于此,1.政府必须强化资产处置的规范化操作,必须对列入处置范围的资产进行彻底清理,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售国有企业资产,必须经过资产所有者的同意,并要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尽可能采用公开竞拍,或挂牌上市竞售方式;由原企业厂长经理或经营者群体承接企业资产的,必须先行财务审计,防止其利用职权将隐匿资产装入个人腰包。2.对改制企业要增加企业改制方案和企业改制操作的透明度。企业改制方案、资产清理、评估等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之间的暗箱操作。3.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对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三)提高博弈各方的合作程度。只有提高博弈双方或多方合作程度,才能对双方或多方最有利。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博弈格局应当以对称的高度有序的高级有规则博弈对高级有规则博弈的博弈为目标。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国资委应当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来提高博弈规则和有序合作程度;同时,还应强化执法力度、强化科学管理、明晰权责等来提高其他主体的有序合作程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动态性的,长期性的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增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激励功能。这就要求实行激励性的年薪制,逐步引进股票、高额退休金等长期激励项目,激励经营管理者人员的长期行为,这是提高“人”与政府合作的关键。

(四)强化对博弈主体行为的约束与监控。国家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建立起完善配套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来约束、激励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营运,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纳入法制轨道。国资委、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等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博弈各方的“合谋”行为,使博弈双方均以理性、合作的对策遵循契约中的博弈规则,减少甚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非规范博弈行为的产生。具体来讲,一是必须增大经营者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比如说,提高经营者的货币和非货币的收入;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对经营者的合谋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法规;三是提高本企业和其它企业职工的监督积极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速度。尤其是职工的有效监督应得到有关政府的承认,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的大小应要保证职工为监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