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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释乐》“徒序列”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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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释乐》“徒鼓瑟谓之步,徒吹谓之和,徒歌谓之谣,徒击鼓谓之号,徒鼓钟谓之修,徒鼓磬谓之密”的理解,前辈学人多持这样一种观点:古人认为作乐需八音克谐,即所谓“非歌不弦,非弦不歌”,不歌而弹或不弹而歌则作为“异体”收录在“释乐”中。郭璞最先以“独作”释“徒”,后人多以其为正,辅以其他材料补充说明此观点:如宋代邢爵《尔雅疏》:“凡八音备作曰乐,一音独作不得乐名,故此辨其异名也。徒,空也。郑注《周礼・小师》云:‘出音日鼓,空作一器以出其音者谓之徒鼓。’故郭云独作之也。注《诗》云:‘我歌且谣’。释曰:‘此《魏风・园有桃》篇文也’。毛传云:‘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孙炎曰:‘声消摇也’。注:或歌或号。释曰:‘《大雅-行苇》篇文也’。毛传云:‘歌者比于琴瑟也,徒击鼓曰号’。孙炎云:‘声惊骂也’。”

清代郝懿行《尔雅义疏》云:“凡八音备举曰乐,一音独作不得乐名,此别其异称也。鼓者,击也,动也。…・・徒者,空也,但也,尤独也。徒鼓瑟谓之步者,步犹行也。……谓之和者,吹竹其声繁会,取相应和为义也……有章曲曰歌,无章曲曰谣。……鼓声使人警动,故谓之号……声宏大而远闻,故谓之修矣……磬经蹇俱声相转。”

可见,在他们看来,八种乐器的演奏效果各具特色。钟声铿,石声磬,丝声哀,竹声滥,彼此之间在同律的基础上协调,才使表现乐曲的各部分组成完整的乐曲,达到“八音之和”的效果,从而形成完整的“声乐之象”。

通过阅读,我们难免会产生以下疑惑:一是对《诗经》某些语句的解释。既然古人认为曲和才能称为音乐,为何我在“歌”时要违背常理而独歌呢?既然“歌者比于琴瑟”,为何又要单独鼓瑟呢?二是对这些所谓不合常规的演奏方式的命名缺乏理据,让人觉得牵强。只弹瑟为何称为“步”呢?“和”,《说文》释为“调也”,应为多种乐器弹奏以和乐也,为何在此仅指称“独吹奏”?郝懿行认为钟声宏大而远闻,因而称为“修”。《释乐》“大钟谓之镛,其中谓之剽,小者谓之栈”。大多数学者认为钟有大小。声亦有大小,中等大小的钟之所以命名为“剽”,就因为其声音轻疾,显然不能以声大来释“修”。三是据我们所知,古代吹奏乐器种类很多,《释乐》中有巢、和、沂、蹦、言、签、篙、渣、够、产、仲、箱。这些吹奏乐器能发出各种不同的声音,或许可以组成和谐的音乐,为何在此要用“徒吹谓之和”来指称不合常规的音乐演奏行为呢?

这些疑惑似乎在告诉我们不能沿袭古人之说,将“徒”释为“独作”。要得出《释乐》“徒”序列的更合理阐释,我们仍需要借助古代文献资料。

《周礼・春官》记载了古代音乐机构的组成及各乐官的功用。从中我们可得知周朝的王家音乐机构,由“大司乐”领导,其成员除“旄人”所属的表演民间舞乐的人数无定,不能计算外,其余有明确定额的1463人。其中除少数负管理之责的低级贵族(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外,有1277人属于平民阶级(胥、徒、上瞽、下瞽、视嘹、舞者)。他们是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与表演的主要力量。在1277人中,徒又占多数,有670人。

由于宫廷音乐机构中平民阶级是创作和表演的主体,因而对他们的表演行为进行记录是完全可能的。《释乐》中“徒”序列很可能就是对这些人的演奏行为命名:“徒鼓瑟谓之步,徒吹谓之和,徒歌谓之谣,徒击鼓谓之号,徒鼓钟谓之修,徒鼓磐谓之寇”。如果我们假定“徒”为平民阶级,那么“步”、“和”、“谣”、“号”、“修”、“密”又当何解?

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些词的意义,我们必须清楚当时礼乐制度的产生及其功用:一,礼乐制度的产生在于区别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以巩固贵族统治。二,音乐只是礼制的辅助工具。《乐记》有言:“乐者为同,札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周礼・春官》中提到的乐官也仅上及中大夫,且只有二人。这说明音乐是当时统治阶级表达“以君为纲”、“上下和谐”思想的重要工具。

查检古书训诂,“步”有追随、跟随之意。明代屠隆《昙花记-讨贼立功》:“副帅好当前队,老夫愿步后尘。”笔者认为,“徒鼓瑟谓之步”中“步”也是这种意思。其整体含义是这些平民百姓弹奏瑟只能听从乐官,即下层贵族的指挥。叶舒宪在《诗经的文化阐释》中提到由于官方御用体制的存在,瞽盲乐师们的活动完全是大规模集体活动,上有大小师的督导监控,下有视嘹的协作配合。他们的演奏和歌诵只能是机械性的复制。由于过分强调音乐配合礼教的作用,音乐受到很大束缚,乐工也不可能发挥其创作个性。“和”在古代是个多音多义字,在此应该念为he,去声。其含义是以歌唱等相应和。战国时期宋玉《对楚王问》:“国中属而和者数千人。”古代南郭先生“滥竽充数”的故事也说明“和”这种演奏行为的存在。“和”这种演奏行为大概类同于现代音乐中用吹奏乐器“伴奏”。这说明当时平民百姓虽然是演奏主体,但在统治阶级看来,贵族才是音乐演奏和创作的主人,平民百姓只是应和发声而已。这抹杀了他们在音乐艺术上的贡献。

清代于鬯《香草校书・尔雅》认为“谣”与“繇”通。《说文》:“繇,随从也。……繇与随、从三篆为转注。……亦用为徭役字。徭役者,随从而为之者也。”足见“谣”亦有前文“步”或“和”义,即平民唱歌只能听从他人指挥。“谣”这种演奏行为大概类同于现代音乐“合唱”中的“和声”了。

《诗》言“我歌且谣”,亦言“或歌或号”。宋代陈呖《乐书》:“或歌于堂上,或粤于堂下。”前面谈到“谣”是“和声”,那“雩”在此可能指音乐的“前奏”。古人在作乐之前要击鼓,鼓则众音举。《乐书》又云:“盖歌,乐之正也。号,非乐之正也。特歌之助而已。”言“或歌或号”,非言“或击或号”,也是众人在唱歌前(时)击鼓的一个明证。

在经传中“修”、“惰”通用。“惰”“循”因字形相似在古典文献中经常误用。日本山井鼎撰,物观补遗的《七经孟子考文补遗》:“‘使有司循其沟树’,作‘使有司惰其沟树。’谨按:经传惰循字相似而误疏。”《江南通志》亦载:“彭惰,字子阳,昆陵人,守吴令。见《后汉书・独行传》。而张勃《吴录》所载彭循事其姓字爵里并同,但惰循互异。按《汉史》云:‘郡言州请修,守吴令,’而《吴录》又云:‘太守闻循勇谋以守令。’语皆相符,当是一人。……又三国时魏有郭惰,见《三少帝纪》,而蜀后主传作郭循。宋胡三省言‘循当作惰’,并引洪适隶释之文为证,言汉隶法修循二字只争一笔,正与此类也。”根据前文对“步”、“和”、“谣”的理解,“徒鼓钟谓之修”中“修”视为“循”的误用,意为遵循、依照。

《香草校书・尔雅》云:“窖之为言蹇也。走部云:‘蹇,走儿’,皆自后进前之谓。学之义也。”按照这种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磐师中的平民百姓被视为贵族们的徒弟,向他人学习击磐。

以上我们从“徒”释为“平民百姓”出发,分析了《释乐》“徒”序列。按照《周礼・春官》音乐机构的介绍,乐官有钟师、磬师、笙师等,作为解经训诂之作的《尔雅》介绍这些人的演奏行为很必要。当时的统治阶级把礼和乐作为区分等级、调和矛盾、加强思想统治的重要工具。他们认为,音乐机构中人数最多的平民乐工不可能成为“乐文化”的主体,乐工是由地位较高的乐官教习而成,乐官才是音乐文化的创造者,因此他们用一些意为“跟随”、“学习”、“应和”之类的名词来表示平民百姓的演奏行为。翻开《二十四史》中的任何一篇《乐志》、《礼乐志》,满眼都是帝王和达官贵人的音乐事迹,也可以说明“正史”的书写与记载对平民百姓的音乐创作、表演才能持歪曲和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