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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问题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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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实质上是由农产品质量信息在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对称造成的。因此,农产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是促使信息透明,二是生产环节内部化。基于这种认识,本文采用博弈的方法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最后运用委托―和重复博弈模型提出了以设立农产品信息收集整理机构、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发挥媒体的信息披露作用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农产品安全治理思路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激励;政府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是政府一直着力解决但效果一直不明显的一个重大问题。2015年4月1日,在山东青岛即墨、胶州等地,有消费者购买西瓜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全市共有17人出现中毒现象,一名孕妇甚至因为毒素侵入到血液中,胎儿不保。经执法人员查证,患者食用西瓜均为海南万宁出产的“冰糖黑美人”西瓜。农产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统计显示①,2014年国家计生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60起,中毒5657人,其中死亡110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健康意识不断增强。然而,从生产角度看,农户多是分散生产,企业品牌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相对不弱,社会责任感不强。因此,农产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许多贸易摩擦。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扣留、禁止入境的事时有发生,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欧盟累计通报我国出口柚子农药残留超标12起。2013年我国出口到加拿大的芋头因带有有害微生物被禁止进口,同年出口日本的鱿鱼圈因检出大肠杆菌超标被禁止进口。2013年福建某公司出口新加坡的蛋品多次被通报检出苏丹红。农产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大因素。若要保持和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必须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安全水平。

二、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信息不对称

(一)农产品的信用品质特征导致安全信息难以获取

在我国农产品多是分散经营,农户不具备专业知识以及没有足够的资本购买专业检测设备检测土壤、水质、农药残留量。

尼尔森[1]等经济学家根据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信息的获取途径,把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搜寻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前就能通过所掌握的信息识别商品质量,如服装、书籍等。经验品是指购买和使用后才能掌握商品质量信息,如电脑、手机等。信用品是指使用后也不能准确判断商品质量,如保健品、药品等。

农产品兼具以上特征,农产品的搜寻品的特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通过眼看、鼻闻、手摸等感官方式获得的部分信息,如农产品的颜色、光泽、品牌、气味、包装、价格等。这类信息可以靠感官确定,不容易缺失。农产品的经验品的特性要在消费者食用过后才能为获得的农产品安全信息,如农产品的口感、新鲜程度等。经验品信息一旦缺失,主要影响到消费者食用感受,不会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农产品信用品特征主要是指消费者食用过后也无法了解的关于农产品安全的信息,如农产品中含有的各种营养成分(蛋白质、维生素含量)和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等过程中受到天然或人为的污染(农药残留、各种添加剂、激素、细菌)。由于信用品信息不易观察,食用后也无法立刻了解,因而这类信息容易缺失,并且缺失后所造成的危害最大。

(二)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本文将农产品行业的相关利益者界定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四方面,我国农产品生产者众多并且多数为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因此文中将其与企业区分开来。

1、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作为农产品生产者,农户相对于企业而言拥有农产品安全信息方面的优势,农户清楚地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基本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产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农户把自己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冒充为安全食品以获得低成本情况下的高价格。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会使加工企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假设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成本为cs,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成本为cu,cs>cu。由于加工企业无法辨别农产品的安全情况,收购农产品时有两种价格选择,一是选择支付高价p1,二是选择支付低价p0。加工企业得到安全农产品的效用为us,得到不安全农产品的效用为uu,us>uu。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户和加工企业获得的剩余如表1所示:

企业农户支付高价支付低价

生产安全农产品p1-cs,us-p1p0-cs,us-p0不安全冒充安全p1-cu,uu-p1p0-cu,uu-p0

对农户来讲,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无论企业支付高价还是支付低价,由于p1-cu>p1-cs, p0-cu>p0-cs,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剩余总会大于生产安全农产品,因此生产不安全农产品会成为农户的绝对优势策略。这导致农户失去了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激励,走向生产低成本不安全农产品的决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农户选择生产安全农产品还是不安全农产品,由于us-p0>us-p1,uu-p0>uu-p1,低价收购是加工企业的绝对优势策略,这就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失去了支付高价购买优质农产品的激励,走向低价采购的决策。即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了表1所示的(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支付低价格)的纳什均衡,从而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质优价的价格机制失灵。总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生产不安全农产品(道德风险),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支付低价(逆向选择)。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对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加工人员健康、添加剂、保鲜与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农产品的安全性,加工企业完全掌握加工过程的所有信息。消费者处于农产品产业链终端,由于搜寻时间、精力、能力、费用等的约束[2]消费者拥有较少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剂、微生物、重金属含量等信用品信息,因此造成了农产品加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使企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将不安全农产品冒充安全农产品,制定高价格获得高的收益。此博弈类似于农户与加工企业的博弈,只要把表1中农户换为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换为消费者,同样的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冒充安全,支付低价)。

3、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阶段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管理模式[3],食品监管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部、质检部门等机构负责。这种监管方式职能交叠、权责不清,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甚至出现监管盲区。这也是农产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为应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原先“分段式”管理变成了“一站式”管理。但就目前来看,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用农产品纳入管理范围[4],加工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分别由食品监管仍有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农业局监管,多头监管仍为得到妥善解决。

三、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思路

(一)企业设立专业部门收集整理农产品信息

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于农户相对于企业占有信息优势,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的来源,产地,环境及主要成分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5]。一旦有消费者反映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企业成功找出该批次问题农产品的生产者概率大大提升,方便企业成功追责。假设农户在知道企业建立专业部门的前提下,作出生产安全还是不安全农产品的决策。企业建立信息收集部门后成功追查到农产品来源的概率为f(0

此时,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期望收益为f*(p-cs)+ (1-f)*(p-cs),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期望收益为-f*cu+(1-f)*(p-cu)。当f*(p-cs)+(1-f)*(p-cs)>-f*cu+(1-f)*(p-cu),即p>cs-cuf时,农户有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激励。这意味着当企业成功追查的概率越大,该约束条件就越容易满足,企业就越容易激励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特别是当追查成功的概率为1时,加工企业对安全农产品的支付只要满足p>cs-cu时,就能激励农户生产安全的农产品。因此,企业专门设立农产品信息收集整理部门,能够有效的激励农户生产安全的农产品。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6]

实行一体化之前,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是两个各自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体,两者之间进行博弈。农户相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拥有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即农户生产不安全的农产品,企业支付低价。纵向一体化之后,农户与加工企业形成了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可以有效的解决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将解决此环节逆向选择问题。此外企业可以发挥其专业人员优势,资本优势,有能力对农户的生产进行专业的指导,在农产品流入消费者之前进行检测。这也有利于解决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政府对农产品事前监管与事后追责

企业相对于消费者占有信息优势,这会使低质量商品挤出高质量商品,导致价格机制失灵,政府监管成为必要。政府拥有相关专业人员和高精度设备,对农产品农药残留、微生物含量、重金属含量以及各种添加剂进行检测,并相关农产品质检报告,实现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假设政府在农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先做检查,成功检出农产品是否安全的概率为F(0cj。检查结果不安全的农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其余情况下按市场价格P销售。企业的利润情况如表3:

此时,企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期望收益为F*(P-ci)+ (1-F)*(P-ci),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收益为-F*cj+(1-F)*(P-cj)。当F*(P-ci)+ (1-F)*(P-ci)> -F*cj+ (1-F)*(P-cj),即P>ci-cjF时,企业有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激励。这意味着当政府检查成功的概率越大,较小的市场价格,就能够激励企业生产安全农产品,即消费者支付较小的价格就能得到安全的农产品。特别是当检查成功的概率为1时,市场价格P>ci-cj时,就能激励企业生产安全的农产品。因此,政府检查的努力程度越高,消费者以低价购买到安全农产品的可能性越大。

政府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不安全农产品的责任方处以罚款,以改变其在整个博弈过程中的支付矩阵,从而激励其生产安全的农产品。当消费者发生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政府对相关企业进行追责,成功追责的概率为S(0

企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期望收益为S*(P-ci)+ (1-S)*(P-ci),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收益为S*(P-cj)-SA +(1-S)*(P-cj)。当S*(P-ci)+ (1-S)*(P-ci)> S*(P-cj)-SA+ (1-S)*(P-cj),即A*S>ci-cj时,企业就有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激励。这意味着当政府追责成功的概率越大或者对不安全农产品生产者处的罚金越大,就越能够激励企业生产安全的农产品。因此,政府追责的努力程度越高,对企业处罚金额越大,企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概率越大。

(四)发挥媒体的力量,扩大信息披露的受众比例

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企业在每一期都可以选择生产安全或不安全农产品,当企业前一期选择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经媒体披露有α(0cj,贴现率为δ。第一期与第二期企业不同决策及其支付如表5:

R的第一个下标表示第一期,第二个下标表示第二期,数值为1表示生产安全农产品,0表示生产不安全农产品,如R11表示两期都选择生产安全农产品。由于R10> R11,R00> R01,只要企业第一期、第二期都选择农产品安全农产品的总收益大于第一期和第二期都选择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总收益,即R11> R00,企业第一期选择生产安全农产品就是第一期选择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占优策略。解不等式得P>(1 + δ)*(ci -cj )2αδ + ci + cj 2。意味着接受信息的群体比例α越大,消费者就可以支付越小的价格P来激励企业生产安全的农产品,特别当α=1,即不安全农产品信息能在披露后被所有消费者接受到,只要消费者支付的价格P>ci+(ci-cj)2δ时,企业就会选择生产安全的农产品。

(五)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能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没有将食用农产品纳入管理范围。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中,农产品应当包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管范围的加工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范围的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工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农业局监管。分类监管的做法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依然没有摆脱“多头监管”的模式。如果能将食用农产品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不会出现农产品的交叉监管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瑾 杨利琼 秦向阳 丁萌.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0(09).

[2]王俊豪 孙少春.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管制――以“苏丹红”事件为例[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09).

[3]古桂琴.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及其启示[J].食品与机械,2015(01).

[4]何莉.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J].食品与机械,2015(01).

[5]Luis Arturo Rabade and Jose Antonio Alfaro: Buyer-supplier relationship’s influence on traceability implementation in the vegetable industry[J].Journal of Purchasing And Supply Management,2006(12).

[6]Alessandro Banterle and Stefanella Stranierl:The consequences of voluntary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supply chain relationships[J].Food Policy,20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