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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绥化史某某无罪案
(一)书指控的内容
200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自家屋内将来其家看电视的邻居女孩孙某某(1990年10月9日出生)以语言相威胁将其奸淫。
(二)诉讼过程
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27日提起公诉,本案法院判决包括:北林区人民法院(2002)绥北刑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绥中法刑少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北林区人民法院(2003)绥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绥中法刑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06)绥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做出(2006)绥中法刑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史某某无罪。
(三)证据情况
在事实认定和司法审判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有: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内容为200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史某某在自家屋内将其奸淫,她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
(2)被告人史某某在侦查环节第二、三、四次供述笔录,均供认其被害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当庭称其没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之前笔录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形成,目前身上有外伤。
(3)证人冷秀莲、冷秀娟的证言(被害人母亲及姨妈),可证明听孙某某说被史某某奸淫的事实。
(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黑司医鉴字(2002)第06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关于骨龄鉴定)、绥化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可证明被害人孙某某生于1990年10月9日的事实。
(5)书证一组:报案材料、破案经过等,可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经被害人孙某某举报,被抓获的经过。
(6)省公安厅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结论为史某某与孙某某所生的婴儿无亲子关系。
(7)黑龙江普锐斯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结论为史某某的伤情暂定轻伤,史某某所述过程(是指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可形成此伤情。
(8)证人靳大忠、李远伟(系史某某邻居)证言,证实史某某被抓之前,身体状况良好,胳膊活动自如,前几天还帮人抬冰箱。
(9)证人王雷、张宇森(系史某某同监号的狱友),证实史某某刚进监号就有外伤。
在该案件中,由辩护方提出的四组证据,其内容多为被告人受到逼供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恰好为间接证据,也正是这些间接证据打破了原有证据态势,左右了整个案件的进程,从而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案件中间接证据适用的实证分析
案件的直接证据只包括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侦查环节第二、三、四次供述笔录,当庭无罪的辩解。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方提供四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它们都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一份鉴定为孙某某所生婴儿与史某某的亲子鉴定,证实被害人所生的婴儿与史某某无血缘关系(孙某某为,其一直称只与史某某发生过性关系)。这份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陈述中存在着虚假陈述的内容,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推理过程是孙某某陈述称只和史某某发生过性关系,那么她其所生的婴儿只能是史某某的孩子。现在鉴定确定所生婴儿与史某某没有亲子关系。这表明,至少其所陈述“只和史某某发生过性关系”说法是错误的。这一事实反映出所谓“孩子(指孙某某,案发时不到十四周岁)是不会撒谎的”说法不适用于本案,同时部分陈述内容确认为虚假,其他陈述一定真实吗?这会导致整体陈述的可信度下降,证明效力降低。
第二份鉴定为史某某的伤情及成伤机制鉴定,2005年因国家清理超期羁押史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史某某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暂定轻伤,史某某所述的过程(被刑讯逼供过程)可形成目前的伤情。还有史某某邻居靳大忠、李远伟关于史某某被抓之前身体无外伤、胳膊活动自如,还帮人抬冰箱的多份证言。结合史某某同监号犯人王雷、张宇森的证人证言,证实史某某刚进监号就有伤。这一组间接证据印证了史某某当庭关于受到刑讯逼供侦查环节辩解,对其辩解起到了证据补强的效果。应当说,史某某刑讯逼供的辩解得到这一组间接证的佐证,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能性。
史某某案件的间接证据,有的间接证据弱化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效力,使人对其陈述内容心存疑虑,对其陈述的整体内容都会表示怀疑。有的间接证据强化史某某辩解的证明效力,间接证据支持了史某某辩解的内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通过间接证据的证明,证明效力此消彼长,间接证据打破了原有证据态势。
三、结论
犯案件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这两个直接证据是相互对立的,而且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是案件事实,也可以是供述或者陈述的可信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分别讲述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故事,哪一个故事更具有可信度,这既要从故事的详细性、稳定性、情理性来进行评判,而且还要看就双方陈述的争议部分或者一方有意隐瞒的部分,有无间接证据进行佐证。
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是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间接证据必须组合起来,才能改变案件事实认定。在本文所举的案件来看,也都是多个间接证据综合运用。
随着证据规则意识的增强,辩护人必须提升对间接证据审查、判断、分析、推理、补充完善的能力,强化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运用能力,以适应时展和法制进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