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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移民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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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宁党〔2003〕1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下山移民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84号)精神,为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实现山区农民脱贫,保护山区生态环境,推进农村城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以享受市扶贫政策的城关、力洋、胡陈、茶院、越溪、一市、桑洲、岔路、前童、黄坛、双峰、大佳何、深?l等13个山区、半山区镇乡为主。主要对象是: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和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高山村。

第二条下山移民的目标。2003―2007年,107个行政村和62个自然村共13871户46362人中的12800户42612人实施搬迁。

第三条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

(一)有条件的镇乡规划设立移民新村,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

(二)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农民自行购房向城镇转移;

(三)鼓励购买中心村或镇乡所在地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部分农户的闲置房,实行分散或梯度转移;

(四)鼓励零星小村就近迁并到中心村或人口相对集中、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由镇乡建设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搬迁、自谋职业、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搬迁、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安定的原则。

第五条下山移民的申报程序。自愿下山的农户,向所在村书面申请,经村班子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在镇乡政府批准后,农户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有关退宅还耕和经济补助协议。

第六条资金补助。下山移民每户平均由市、县各补助5000元。各镇乡在实施资金补助中可根据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可用于移民新村建设,也可视情补助到户。

第七条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八条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退宅后的旧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整理由所在村组织实施,所在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监督和验收工作。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筹措经费,搞好下山移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为下山移民办理相关手续,使他们在户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参军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要将下山移民子女纳入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村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已搬迁的农户,户口可迁入安置地,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同时,可由本人申请,经安置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同意,成为安置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当地社员的同等待遇。也可办理农转非,享受安置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下山移民安置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县农办和县农林局要加强指导,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三条对吸纳下山劳动力较多的工商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为了搞好下山移民工作,县里成立了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有关镇乡也要相应建立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山移民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办公室,负责搞好新村规划、政策处理、资金发放、落户审批、代办手续、建房用地安排、代办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有关镇乡搞好移民新村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县规划局要帮助镇乡搞好移民新村规划工作。移民新村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符合,并坚持合理布局、美化环境、注重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新村房屋建造采取联建(代建)的方式,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力争经过几年的建设,使全县的每一个新村都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第十六条移民新村的用地,根据规划的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免缴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七条镇乡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下山移民经费专户,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新建移民新村的,城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各种扶持新村建设的资金应全额用于移民新村建设。

第十八条有关镇乡要根据《**县下山移民2003―2007年规划》和本办法制定各自的下山移民规划、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计划。镇乡的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县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