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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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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目前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的现状,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辨析、行使范围、效果等方面进行债权人撤销全制度的研究。通过分析论证,明确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根据该性质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所保全的债权应是自己的债权。且通过比较与债权人撤销权同源的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所获利益应该具有为自己债权担保的性质,因此可以在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研究对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合理解读与建议,对保障债权人撤销权利制度的践行具有积极意义,促进了该项制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折衷说 优先受偿

中图分类号:D923.34 文献标识码:A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债权人撤销权纳入其中,从而加强了对债权的保障,填补了我国债权立法的一大缺陷。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化解经济交往风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能扩大至债务人的整个处分行为,避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损害债务人的自由,但仅此一句导致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同时与此密切相关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归属,立法也未明确。由于这些立法与实践的偏差导致债权人撤销权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频率远远小于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撤销权性质辨析

论述债权人撤销权首先要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界见解不一,存在三种学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和折衷说。请求权说又可称为债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因债务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使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回到初始状态,涉及到作为知情受益人时,债务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需要返还。依据请求权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就是一个给付之诉,债权人请求的对象是债务人或者受益第三人,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根据。

形成权说又可称为物权说,债权人撤销权为一个形成之诉,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知情的受益人为被告。撤销的结果只是债务人与受益人间行为的依据被撤销。如果债务人不受领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债权人只能再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债权。不符合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而且按照形成权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所有的法律关系均绝对地消灭,必然会冲击交易市场,威胁到交易安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两种性质。形成权的性质表现在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方面;请求权的性质表现在债权人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方面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相较于另外两种学说,折衷说更能体现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首先,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果能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只须诉请撤销。其次,如果单纯的撤销不能达该目的时,债权人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不足有弥补的作用。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的行为使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损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来行使撤销权之争论。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一般债权人,而非保护个别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只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责任财产减少足以危害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行使范围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按照这种观点,债务人的诈害行为的标的物以全体债权人的所有债权为限恢复原状,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自然就得到平等的受偿。

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范围来行使撤销权则会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难度。在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的委托授权。否则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规则。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个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法律也规定如果若干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标的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若已有一个撤销权之诉的判决,则可以适用判决的既判力,将这份判决同样适用于第二个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

3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归属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上的撤销权同源,在破产制度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追回的财产归于破产费用,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破产法上管理人的职责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合同法上的债权人并非绝对的具有专业能力,行使撤销权是为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因自己的争取而获得自己债权的保全。所以二者虽同源,但也需区别对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作了规定,即直接受偿规则,打破代位权入库规则的传统民法理论,但没有涉及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因此学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归属规则产生争议。

3.1入库规则分析

“入库规则”首先严格限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只有在债务人行使了诈害行为使自己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其次,通过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胜诉只是,将所得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以此平衡全体债权人的和撤销权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使合同保全制度变质。

但是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首先需要证明的是债务人的有害债权行为,涉及受益人时,更需要证明受益人的主观是否知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些都是由提讼的债权人证明。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会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与财力,如果经过债权人的努力,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最后由全体债权人分享,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人债务时,提讼的债权人自身债权未能实现,将会打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的积极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出现首先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引进的制度应考虑法律移植的差异性及本土化,而如果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归属沿袭国外的入库规则,将起不到立法鼓励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支持入库规则的学者认为该规则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然而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都有权对债务人的危害债权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他们的诉讼机会是均等的。入库规则体现的传统民法上强势意义的平等,现代民法的立法趋势已经转变为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的同时,更加注重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所以真正从公平角度评判,入库规则不太公平。

3.2直接受偿规则分析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确立了直接受偿规则,是对传统“入库规则”的突破。因此,在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归属时,很多学者提出要仿照代位权制度中的直接受偿规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于追回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自己的债权为限有直接受偿的权利。

支持直接受偿的学者认为该规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按照直接受偿规则,撤销后的债务人财产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忽略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的履行期限。代位权遵循直接受偿规则是因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在债权已到清偿期时。在债权人撤销权中,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时且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追回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直接受偿意味着需要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进行分割。当该财产是一个不可分物时,需要折价拍卖、变卖,阻碍了债务人利用该物取得未来利益,同时也放弃可能全部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机会,忽略了其他债务人。虽然直接受偿规则能调动债权人保护权益的积极性,实现立法的目的,但是在忽略了法律尽可能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一理念。

3.3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比较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充分体现了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在债权的效力方面,公平受偿原则保障各个债权人有公平的受偿机会,只要债权人适格,则受偿机会均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也会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中有担保的债权处于受偿的优先地位,之所以将有担保的债权作为优先受偿的对象取决于担保债权所具有的物权性。在债权与物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即使以各个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为立法目的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也处于优先地位。

相较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入库规则的理论基础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所得利益为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作为一种共同担保,也具有担保性质。但单纯的适用入库规则又有诸多弊端,而直接受偿规则会过分突出了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的地位。因此结合直接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的优势,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可以将两者结合,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追回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就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所获得的利益相当于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所作的担保,在债务人清偿债务时该债权人有权利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应当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体系,以逻辑形式理性为依托而展开才能避免失衡。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既有可能对交易安全造成威胁,因此需要严格的限制其行使。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制在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之债权限额内,对诉讼所得的利益优先受偿,可以避免过度干涉债务人的行为,鼓励债权人保全债权。

参考文献

[1] 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3).

[2] 徐山平.债权人撤销权入库规则质疑[J].求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