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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监督”有悖法治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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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魏永征教授发表在2002年4月29日《经济观察报》上的《“媒体审判”有悖法治精神》一文(下简称“魏文”),我觉得文中的一些基本观点乍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认真推敲,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现提出来与魏教授商榷。

媒体舆论监督是“媒体审判”吗?

魏文中首先认为“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是“媒体审判”。接下来列了一些具体“媒体审判”现象,如:媒体说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通过嫌疑人的父亲的口说“儿子犯了这么严重的罪,怎么判都不过分”;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网民表示“所有酷刑都加在歹徒身上也不解心头之恨”,“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等等。的确,这些现象在现在的一些报道中是存在的,而且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但这些报道是“媒体审判”还是属于新闻媒体监督的一部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如果说是“媒体审判”的话,那既然已经由新闻媒体“审判”了,那又何必要司法审判呢?所谓的“媒体审判”能起到审判的作用吗?那么多的新闻记者被打,如果新闻媒体“判”打人者赔偿100万,打人者会拿出100万吗?新闻报道评论是“媒体审判”还是舆论监督,这是不言自明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同志曾说:“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表达意见、表达自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自由。”⑴这表明社会主义的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同时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能称其为新闻媒体吗?没有媒体舆论监督,我们的社会能保持正义吗?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报道事实、评论事实,或设置议题、组织讨论。对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道,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报道违法事实时,媒体往往容易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媒体在这方面惹上官司的也不少。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叫做“新闻报道侵权”。

媒体侵权报道是“媒体审判”吗?

魏文中的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媒体审判”,应当属于媒体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媒体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⑵媒体侵权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这种媒体侵权行为是不是“媒体审判”呢?倘若是的话,那法院的审理不就变成了“二审”?我国的诉讼法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就此而没有了上诉的权利,这不是很荒谬吗?

新闻报道中的确有一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现象。有的报道内容失实,有的评论主观片面、过于感情化,甚至有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对他人进行攻击、诽谤。这些行为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相对人受到损失。当媒体的报道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受害人该怎么办呢?我想,有法制意识的人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媒体的侵权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来追究其责任。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免责条件、责任形式等。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的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司法解释、新闻道德规范等,也为追究媒体侵权行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新闻媒体侵权行为,本来就是一个民事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怎么会是“审判”行为呢?

“媒体舆论监督”有悖法治精神吗?

我这里不用“媒体审判”一词,是因为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不是“媒体审判”,媒体侵权报道也不是“媒体审判”。魏教授文中的“媒体审判”现象当属媒体报道的一部分,也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法治精神是一个涵义很丰富的概念,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其中最根本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公正。魏教授文中说的法治精神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吧。“司法和媒体报道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共同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用舆论批评违反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⑶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一个必须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两千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就说过:“法律就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如今的司法独立,可以说是这种理性精神的体现。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⑷而且司法独立还指法院审级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责任在新闻媒体吗?

法官审案,理应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不受法院的干涉,当然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当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他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说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乏独立的地位与理念。

魏文中说:“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真的要靠媒介‘推动’,那么我们的法治状况就很不妙了。”这句话的确不错。但现在的法制建设能没有媒介的“推动”吗?我们的司法状况真的很好吗?如果真的很好,为什么很多人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首先想到投诉的不是法院,而是报社?张金柱、蒋艳萍案,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报道,能把他们绳之以法吗?

“黑哨”事件,是近来社会舆论的一个焦点。“黑哨”之所以成为一个舆论焦点,这是与新闻媒体的报道分不开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使社会的目光聚集在涉黑裁判的龚建平身上,媒体说要追究龚的刑事责任,马上有人说媒体影响司法独立。这些人只盯住新闻报道上的个别词句做文章,却没有看到媒体的积极作用。殊不知,正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震慑了不少的“黑哨”。据说,近来“黑哨”退钱成风,竟达到上千万。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怎能净化绿茵场上的风气。

裁判收黑钱是受贿、犯罪吗?刑法上没说。其实,没说就等于说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就不是犯罪。有人偏要想办法,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来给龚建平定罪。惩罚了一个龚建平,就惩罚了一个社会不公现象。但放弃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整个国家法制大厦有倾倒的危险。难道这个责任就应该全由新闻媒体来承担?司法机关就没有一点责任?

对惩罚像龚建平这样涉黑裁判,找不到法律上的条文来支持,这正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要是没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可要慢多了。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不小,而魏教授所谓的“媒体审判”实为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明确权利与义务

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追究其责任。“新闻官司”的时常发生,“新闻官司”的审判难度大,说明了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现在急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新闻媒体的可为和不可为。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同样地也要通过法律给予新闻媒体相应的权利。

尽快用法律形式来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大势所趋。对新闻媒体的不规范现象,有关部门不应只采取“堵”的办法,而应采用“导”的办法,制定相应规则,使媒体能按规则行事。

注释:

⑴1989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⑵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第4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1版

⑶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第158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⑷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第9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