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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富余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传统的农村居民点里的宅基地逐渐腾退,出现大量的“空心村”、“闲置房”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下降,土地集约节约度呈现下降趋势。因此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宅基地管理,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现状分析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1-0041-0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也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修编了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性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大,存在“摊大饼”现象。一些临近县城和风景区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农民的用地需求程度高,想方设法多建宅基地,通过搞“农家乐”“采摘园”等形式多种经营,扩大经营收入。
3.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农民进城进入第三产业后在城里买房,有了固定的住所,农村的宅基地无人居住,闲置现象严重 。
4.农村居民点改造后形式单一,不能体现传统的风貌特征和村落形态。在村庄的个体改造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村庄出现了不同的问题,旧村改造方式虽然达到了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但是传统的居住模式形态和风貌荡然无存。对新旧杂居的村落改造中忽视了老房屋的历史价值和风格特征。对“空心村”的整治过程中由于传统老房子的破旧和维修的不方便而直接拆掉,即使新建新的房屋和很少考虑整个老村庄的整体风貌,在建筑形式上也同当地的传统形式相去甚远。
5.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审批不够严格细致。未能做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级审批。
6.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到位。未能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7.宅基地使用证发放不规范。因人力、测量技术等多种原因,多采用手工填写土地使用证、绘制宗地图,经常出现更改、勾抹、涂改等现象,宗地图手工绘制也会出现界线重叠、界址不清、面积不准确,引发邻里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8.宅基地档案管理混乱。由于基层国土所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没有专职档案人员,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宅基地档案的存放、借阅、使用过程中存在更改土地登记卡、用地审批表档案资料。
二、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有共享”的特殊产物,在局部地区充分试点的基础上,严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加快宅基地流转的进度,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因此改革现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供了政策的依据,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引导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
1.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缺失,造成基层国土部门的实际操作无法可依,上级部门尽快联合住建、金融等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宅基地流转、抵押等行为,显化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属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让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享受到深化改革的实际成果。
2.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基础设施的投入,迁村并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现有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都要靠农民自己投入,生活水平要在十报告中提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宅基地的流转应该突破原有的宅基地无偿并且固定使用的方式,撤并零散的居民点,国家给予政策资金的补助,填补“空心村”,改善农村道路、电力线、垃圾处理、上下水,兴建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基层设施建设,使其具有适宜居住的条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如以经选新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营退还给村集体。加强宅基地的产权管理,切实规范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一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不合法的坚决不予登记,杜绝一户多宅的现象,未经过登记的宅基地不准买卖。二是按年度进行农村宅基地审验和变更登记,对查出的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等违法现象坚决不予认可。三是在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和管理上,可以考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对农村村庄中的迁出户、一户多宅户、超占户实行有偿使用,这样通过经济杠杆可以增强农民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减缓空心村现象。四是对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李昕 许月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农民致富之友201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