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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属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科级正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受组织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成审计小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活动。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任前审计。
(一)离任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提拔、转任、辞职、免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二)任中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审计。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年以上的乡镇主要领导、重要经济部门的领导都要进行任中审计。
(三)任前审计。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拨前的审计。任前审计需在干部提名阶段完成,审计结果一并报县委作为任命的条件。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必须对干部实施任中审计和任期审计。每年1月由县委组织部按确定的审计对象提出审计计划,向审计机关下达委托审计通知,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在20日内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审计小组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人员和单位不得拒绝、妨碍,其他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
第九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应当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5日内送交审计小组。
第十一条审计小组在审计时,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并在提交报告之前征求被审计领导所在部门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将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查办经济案件立案、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