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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广告行业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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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至今,发展迅速。在光鲜的背后却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传出。一些地方电视台和报纸刊播药品、医疗、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日益严重,其中有不法者蓄意行为,也有很多因不熟悉法律法规而铸成大错的广告人。

由于我国地域广、广告类型多,监管力量不足,广告违法情况依然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媒体,广告涉嫌违法违规比例较高,面对这些行业问题,行业自律则是净化广告市场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为此我刊根据近期“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的违法违规广告公开点评会”,选取三则典型的医疗类违法广告案例同广告人一起分享,为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继春堂医药保健品厂生产的圣首牌荞芪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谎称药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和治疗糖尿病的作用,使用患者名义证明效果,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部门批准擅自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

2、保健食品广告未按规定进行标注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标识、不适宜人群、忠告语等。

3、全新治疗糖尿病的产品;平稳降血糖,快速阻断并发症,全面保护心、眼、肾;做良心药;我们敢向全国的糖尿病患者保证

《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

4、咱老百姓买药都被骗怕了,就怕假广告坑人、假患者骗人、假专家误导人,荞芪胶囊做真实广告,做良心药,做实在人,能做到的实事求是,做不到的绝不夸大其辞;经临床验证,效果真实可靠;我们敢向全国的糖尿病患者保证,当天见效,三天就能基本消除多尿多饮、乏力等糖尿病症状。我们敢向全中国糖尿病患者家人保证,3个月之后,能让你的家人能够逐渐减量服用,还你一个健康幸福美满的家庭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得含有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国家药理分析权威机构普尼测试中心;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天津药物研究所;国家药物代谢物研究中心;台湾科研机构;全国500家医院、3000名医疗人员;患者宋希花、李云香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谁敢说假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款:不得利用国家医疗机构、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6、在医院开的二甲双胍、弗(孚)莱迪,不怎么样,后来买了艾唐梅林,吃了也没怎么地……以后又在电视上看了荞芪胶囊,吃了第二盒就感觉好了,第三盒就能看出来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案例二:肝宁片药品

海外制药生产的肝宁片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广告中隐含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名义做证明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在非医药专业媒体刊登处方药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未按规定进行警示和标注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临床效果提示:第一阶段……肝功能逐步恢复正常;第二阶段……大小三阳逐步转阴;第三阶段……彻底恢复健康。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一)项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肝功能恢复正常占94.63%,大小三阳转阴占67.46%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二)项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5、买6个疗程送3疗程;每日给前20位电话预订6个疗程的患者赠送价值298元的百岁磁化杯一个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 :不得含有有奖销售内容。

6、3盒无效退款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四)项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保证内容

7、入选《2008-2012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首推用药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第(五)项:不得含有推荐、指定、选用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8、不像一般的肝药是靠广告吹出来的效果;吃了很多药,肝功能转氨酶反反复复,没有根本降下来,吃了一个月肝宁片,肝功能正常了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第(三)项 :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能比较

9、国家药监局批准;国家药监局提醒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项:不得使用国际机关名义

10、100家权威医院113600人临床统计;患者宋菊、患者刘梅……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案例三: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医疗广告

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宣传相关诊疗技术方式,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1、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本栏目由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协办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专题节(栏)目医疗广告

3、PPH―国际肛肠技术的王牌技术、卫生部推荐的“肛肠病安氏疗法”、微创无痛“黄金组合”技术改写痔疮治疗史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4、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安阿h教授;中国肛肠协会副会长、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李国栋教授;中国医师协会肛肠分会副会长、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张燕生教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代表目前国内中西医结合治疗肛肠病的临床最高水平是被卫生部唯一批准的向全国推广的……及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广告法》第七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七条第(二)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