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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论边缘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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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文艺理论逐渐呈现出一种边缘化的发展态势。所谓文论的边缘化,无非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文艺理论距文学本体越来越远,日益哲学化、思辨化;二是文艺理论越来越成为文论家自买自卖的东西,它被大众乃至许多创作者所冷待。有人认为,文论边缘化标示着我国我民开始务实,而不再耽于虚妄与空想。关于此论,笔者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文论是艺术哲学的一个子集。艺术哲学是以艺术活动的规律为其研究对象的。既然艺术哲学是以关注人的终极幸福为指向,那么,作为它的子集的文论,也同样具有这个特性。这样,如果说文论边缘化标示着人类务实的取向,其实就是说放弃对人类自身终极幸福的关怀是务实。这显然是谬论。所以,文论的边缘化并不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文论的日益边缘化呢?我们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进行探视。

从宏观视角看,是由于文论的发展对于社会――文化大背景的相对滞后性造成的。所谓相对滞后,是指文论不能发挥其对创作实践、欣赏实践的指导功能,对于疏导听众的思绪有所隔膜。

在中国当代基本来说还没有成熟的文论。它的组成大致是几个外源:首先是那些舶来品。西方文论在二十世纪如潮水般涌入中国,而西方文论是在西方以工具理性为指导的物质文明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它们便于操作,便于展演,兼之这是位远道的和尚,故而一度十分得宠。只是,大家还须知道,远道的和尚,之所以人们说他会念经,无非是因为他的新法因其陌生而使听众耳目一新。更重要的是,这些新鲜的经义不是从我们自己的土壤上生长出来的,在它获得移植、嫁接以获得生命之前,它只能是多余的东西,顶多只能做为我们的参照。时至今日关于套用西方文论指导中国人审美实践的局限,时人已颇有感觉。

当代文论的另一个债主是中国古代文论。自五四学衡派到当今国学派,不少先生奉古代文论为圭臬,推崇备至。又由于古代文论的言说方式使国人听起来熟悉亲切,故而因乡音颇重而时时有掌声可闻。只是古代文论是从古代文艺创作实践中概括出来的,而人们的审美感受由于物质生活的巨大变化亦同样发生了嬗变。这样,古代文论与当代人的审美感受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具有直接对应性。以故标新,往往会落入刻舟求剑的尴尬。所以,古代文论所标举的一些美的境界、标准为越来越多的新人拒绝便是明证。

指导实践的理论要从实践中来,这是公认的知识学原则。应该承认,古代文论、现代文论、西方文论都包含着艺术哲学的一般性真理,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思想材料和方法上的借鉴。只是,引进借鉴和继承批判都不能取代到具体实践中去获得认识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论家要产生卓越的文论,首先,要求他有卓越的、时代性的文学观念。这就要求他的前提身份应该是艺术家,而不是知识家和翻译家。不端正这个认识,也许我们永远不会有我们自己的文论。因为这样产生的文论只能是些假大空的无稽之谈,“不配有更好的命运”。

从微观视角看,文论系统自身也存在问题。这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文论哲学化的走向上。文论哲学化,一方面,说明该学科正朝着科学化发展,另一方面,又有思辨化,脱离实际的倾向。只是,当代文论所表现出来的哲学化倾向,在包含了上述两重意思的同时,对于后者表现出更突出的倾斜。在这个倾斜的影响下,文论日益成为自系统,在思维中兜圈子。久而久之,必然走向贵族化,走向枯竭。

如果说由于文论哲学化造成的文论边缘化还部分地是由于文论自身思维特征的局限,那么,因文论操作方式导致的文论边缘化又提醒我们要检讨一下文论家们的文论操作实践。

我们没有自己的文论,因为条件不成熟。这样,搞一些借鉴也无可厚非。然而,借鉴并非是拉大旗、作虎皮,文论家在取经时应该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在布道时更应嘉善而矜不能。而我们的一些文论家的心态并非完全如此。他们不愿做小事,只好说大话。他们指责你不会“陌生化”,批评我不懂“新批评”,但他却不说其分晓。你和我因为不懂,开始以为他的文论高深神圣,时间长了,发觉崇敬不是医生,不能救死扶伤,而且也渐生疑窦――“他们也许自己也不懂”,于是,只得自病自医。相应地,文论家们便自叹“边缘化”,指责人们非理性。鉴于此,笔者斗胆向经营文论的先生们进一言:做点小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大事当然也应该做,但需要等待时机,准备条件,别着急。另外,文论不是大棒,别总拿它当大棒使,应把它当手杖,让大家的手都去拄它,它便自然不会“边缘化”了。

导致文论边缘化的原因还有不少。但是,无论怎样,我们都应对之保持清醒严肃的态度。这不仅因为文论边缘化趋势会影响我们的学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它还意味着人们对艺术的冷漠,意即对美的生存、发展方式的摒弃,这无疑是大家不愿见到的。

参考文献:

[1]《西方文论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2]朱立元:《当代西方文艺理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4]《文学理论学习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陈菁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