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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处理在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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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得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多。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其次,就要关注企业的账务处理,不同账务处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属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的财政性资金,要关注其会计处理是否进入利润表,同时,也应关注其对应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支出是否进损益,确认以上事项后,再考虑具体的纳税调整调减。

关键词:会计处理;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金融危机;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1-0106-02

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各级政府为帮助企业度过危机,对企业提供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比往年大大加大。反映在企业账面就是收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多,企业的账务处理有的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其税务处理也简单明了,但有的企业账务处理五花八门,各有奇招,由于会计处理的特点,给税务处理也带来了不小的难点。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应关注其会计处理。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又对财政性资金所得税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很好地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对各种名目财政补贴是否征税有了具体衡量条件。另外,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几点:(1)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只有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两种情况时,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支用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均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当然支用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3)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行资金使用后没有结余,从最终所得税负担来说,两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没有差别,只是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举例来说,某企业2008年收到收益性补贴100万,如果该补贴应作为征税收入,则当年应增加应纳税所得100万,2009年企业动用该补贴,则减少应纳税所得100万,合计增加的应纳税所得为零;如果该补贴为不征税收入,则不增加应纳税所得,但2009年支出时,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合计增加应纳税所得也是零。但由于前者2008年增加应纳税所得100万,2009年减少应纳所得100万,如果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则存在所得税的时间价值问题。

表面看起来似乎很清晰明确,但实务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纳税处理非常容易出错。

财政性资金,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概念类似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一:2007年末,某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需要,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200万元的改造资金。2008年4月1日,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万元,5月20日购入相关设备480万元,使用年限5年。

2008年4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并确认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200×25%)

贷:所得税费用 50万

2008年5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万

贷:银行存款 480万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每个资产负债表目,按年分摊收益,并转销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收益 40万

贷:营业外收入 40万

借:所得税费用 10万(4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

在税务处理上,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确认为收益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但以后年度,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0万元,以后4个年度汇算清缴时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40万元。

但是许多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将收到的该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在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时,做如下分录:

1.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专项应付款用于购买资产时的分录:

2.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3.借:专项应付款

贷记:资本公积

该情形下,就要根据具体的会计处理,来进行税务处理,在收到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时,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但企业不分期确认递延收益,而是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进入损益,因此,相关资产在使用期间就不用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专项应付款存在贷方余额的情况,如果该余额需要上交相关部门,处理时将该余额纳税调减处理。如果不用上交,企业一般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转入营业外收入由于该金额在收到时,已经作收入处理,此时,就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转如资本公积由于对损益没有影响,税务上也就不用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认为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时,其损失或收益均进入损益,不用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处理。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用进行税务处理。

但实务处理中,很多企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情况就复杂多了。

例二:某企业2008年,收到政府的研究开发费补贴200万,收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专项应付款 200万

期间使用了150万,其账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为50万。

2008年,企业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注册税务师认为本年收到应并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企业账面未作收入,于是进行了纳税调增200万的处理。但是,笔者认为其忽视了其费用支出,由于企业支出时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未进入损益,因此,对未进损益,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的150万作纳税调减处理。

总之,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其次,就要关注企业的账务处理,不同账务处理,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属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的财政性资金,要关注其会计处理是否进入利润表,同时,也应关注其对应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支出是否进损益,确认以上事项后,再来考虑具体的纳税调整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