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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妨碍法官合理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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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做到量刑均衡化被称为刑法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阻碍量刑均衡化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诱因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从内外因角度分析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诱因,希望能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量刑;自由裁量权;诱因;交通肇事罪

所谓量刑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正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法官在刑法法定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其实质是法官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犯罪人分配刑罚、酌定刑种及其轻重的一种权力。量刑自由裁量权既然是权力的一种,就可能被滥用,若被滥用就应当限制。要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就必须明确影响法官正确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以便对症下药。妨碍法官正确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内在原因

内在因素主要是指刑事法官的人格因素。毫无疑问,法官量刑是在其人格支配和控制下进行的,量刑结果是量刑信息与法官人格交合的产物。“每个法官的人格因素,也许应为其与另一法官的判处方法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负责。”法官人格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法官作为普通人,其人格具有一般人的人格的共性;另一方面,作为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其人格的一部分会对专业工作产生驱动性人格,必然不同于普通的人格,其中多数是关于量刑方面的特殊人格,也即量刑的心理定势。所谓法官的量刑心理定势是指法官在长期的审判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对量刑的原则、方法等方面的认识,并将其反射到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结果中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心理定势。而导致量刑心理定势形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及法律文化。法律和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对法官量刑影响最深刻的部分,直接决定法官在审判中的绝大多数行为。法律文化除了塑造法官的法律性格、人品及道德观以外,对量刑心理定势的形成也是一种强化剂,以巩固法律本身对量刑心理定势所施加的影响。比如在某地发生交通肇事,犯罪人只要给被害者家属赔偿了一大笔钱,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一般都会判缓刑。这样的一种法律文化势必会对该地区的法官,在审判该类案件量刑时产生重要的影响。(2)责任感和自我优越感。责任感的产生使法官觉得自己掌握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大权,自己的一次判决可能影响犯罪人的一生,因而感到责任重大。这样他势必尽职尽责,判决时处处与人研讨,参考相类似案件的量刑结果,尽可能做到量刑合理。自我优越感会使法官觉得自己有能力、有条件应付所有人,因而想对某人施恩或抱怨都有可能从其量刑结果中反映出来,导致法官无原则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肇事者一般会获得两年以下判决,而不是二年到三年之间,这多少体现了法官的责任感或自我优越感。(3)法官的经历。法官经历主要包括法官的家庭经历、学校经历和社会交往的经历。法官的个人经历对其在量刑过程中形成的量刑心理定势起着不小的作用。比如法官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恰巧其母亲是在他小时候因车祸不幸离世,这在法官的成长经历中可谓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从此每当在电视或报纸上看到跟他有类似经历的儿童都会引起他强烈的同情心甚至共鸣。当其走向法官岗位,每当碰到交通肇事罪要定罪量刑时,只要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他总是判处较重的刑罚,此刻法官的经历对其量刑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4)审判经验。审判经验是法官量刑心理定势的核心来源,也决定着量刑心理定势的稳定程度。通常情况下,审判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较长的法官,在量刑时其心理定势更加稳定与坚固。因为量刑的心理定势最初的来源是基于一个个的具体案件积累的经验,所以审判此类案件数量越多,心理定势也越稳定。一个经常审理交通肇事罪的基层法院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时,能够有条不紊地摘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而排除那些干扰因素,进而作出合理的量刑判决。但对于刚进入法官队伍的年轻法官来说,即便是一个没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节的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他也总显得犹豫不决,不知怎样量刑才算合理。(5)学习或研究能力。量刑的心理定势是在不断的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状态,一个个相类似案件的事实、情节及量刑结果等会使主审法官逐渐形成一系列的审判脉络或经验,经过修正或强化后,会变得越来越清晰以臻稳定。因此学习和研究的能力大小会直接影响心理定势的形成,那些善于思考和总结的法官获得心理定势将越稳定。如对于某一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审理,法官通过分析和总结发现一些情节有别于原来审理过的类似案件,而这一情节却是影响量刑是适用实刑还是缓刑的关键因素,那么对于这种情节将是他未来审理其他过失类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二、外在原因

(1)刑事相关法本身的局限性。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一次次的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以先前在社会上轰动一时的黎景全驾车撞人案为例,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关注,最重要原因在于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且被告被判处死刑。但问题是如果依据交通肇事罪处理,被告最多只能被判处七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但这样的量刑结果显然与被告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此时法官便想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该案暴露出刑法中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鸿沟竟可以如此轻易逾越,给法官定罪量刑带来不少的麻烦。(2)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没有可资操作的量刑规则。当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同时出现时,许多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再加上对个案信息的判断,凭借审判经验,最终作出的量刑判决。然而,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方法经验不同,最终量刑结果也会不同,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此外,在交通肇事罪中,影响量刑情节自首和立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将有些不是自首的情节当作自首,影响了法官的量刑。(3)忽略量刑理由公开说明的传统习惯,使法官的量刑随意化。大多数交通肇事罪判决书中对于案情介绍、证据的采纳情况、定罪理由的解释与说明都比较全面和公开,而量刑理由却一笔带过,甚至根本不公开。量刑理由因“无需说明”,久而久之会使法官觉得自己的量刑只要在相应幅度内就无可厚非,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法官的量刑随意化行为。(4)社会舆论、案外人员以及权力介入等外界因素左右法官量刑。一个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竞相报道。报道之后往往会形成较强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会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形成干扰,导致量刑结果不是法庭审判的结果,而是“媒体审判”的悲剧。案外人员可能是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能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人情关系的介入,可能导致法官作出有利被告人的量刑,造成重罪轻判。对于党政机关人员的干预,由于他们对案件事实缺乏全面了解,可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影响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权力介入专指行政权强行介入司法领域,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影响法官正确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

综上,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犹如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刑法的个别化,充分发挥刑法的价值、功能,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的权威;运用不当则会削弱刑法的作用,破坏司法公正,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在充分分析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诱因后,怎样去合理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成为司法审判的重中之重。

参 考 文 献

[1][美]汉斯·托奇著.《司法和犯罪心理学》.周嘉桂译.群众出版社,1986(159)

[2]安永强著.《量刑偏差的心理分析——量刑规范化的心理基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