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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局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令)及安庆市工经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技监局、环保局工经资源[**]181号《关于加强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就我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限期禁止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是减少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对于节能减排,造福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应大力推进我县使用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新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二)造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国家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的有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后,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社会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是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应对售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负责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定期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并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五、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禁止使用未取得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价格信息由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生产、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按预拌混凝土(砂浆)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进行工程决算。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三级(含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用散条件不准参加招投标,且在工程水泥总量中使用散装水泥量须达到70%。
八、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达到或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年起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年实施城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应按照省、市“禁现”具体时间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九、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交通、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以保证其在城区内正常通行。
十一、建设单位(个人)在申办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或水泥制品、预拌(砂浆)混凝土企业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征收。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县散装办审核散装水泥使用量和办理退还专项资金手续,再由县财政部门返还资金。
十二、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国家财政部财综[**]23号文,省政府**政[**]80文印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县政府岳政[**]37号文印发《**县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本意见由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