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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不应有“当场击毙”的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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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前的道路两旁,沿路几百米挂上了几十条横幅,“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抢劫可以判死刑”、“打击两抢犯罪构建和谐龙华”等标语在椰子树下异常醒目。

“当场击毙”,算不得标语上的新词,笔者百度了一下,竟然找到相关网页358000多篇,“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虽然警方打击暴力犯罪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作为宣传标语,笔者认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有不妥之处。

从标语本身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的标语具有三重不妥。所谓标语,就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标语虽然不同时代都使用,但它具有明显的时代标记,特别是公权机构发出的标语更是如此,它折射着时代精神,体现着执政的方向和智慧。就“当场击毙”这类标语的语法来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授权式”的标语,都是缺少主语的标语,因此很容易出现授权对象不明的悖论,究竟是只有警察才有权“当场击毙”,还是所有公民都有权“当场击毙”?同时,“当场击毙”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背离,“暴力”是和谐社会的敌人,“当场击毙”毫无疑问属于暴力标语,无论如何,避免暴力标语和暴力宣传是公权机关的基本原则。因为标语具有宣传鼓动的作用,“当场击毙”可能让公民和警察滥用暴力,形成以暴制暴的局面,这又和标语宣传的初衷――震慑犯罪分子――相背离。

从法律的程序角度上说,“当场击毙”也存在诸多不妥。从警察的角度来讲,虽然《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警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规定,但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起到震慑作用或者击伤即可。如果说人们默认“当场击毙”是警察使用武器中的一种,可以理解的话,那么警方把“当场击毙”作为标语来使用,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他没有得到立法机关(人大)或者释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成了“自我扩大法律规定或者解释”,违背了程序。再说,“当场击毙”真正的授权对象是警察,要宣传也只需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即可,何必作为一条社会标语来使用呢?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更是不妥。首先,犯罪嫌疑人还仅仅是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角度上,警察除了应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之外,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场击毙”不是保护,而是一种伤害,这是不妥的。其次,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认其有罪”,更不能对其执行刑罚了,警方之所以挂出这样的标语,是因为他们同时挂出的“抢劫可以判死刑”,“可以”并不等于“一定”,那么“当场击毙”就有“有罪推定”、“未审先判”、“未判而就地正法”的嫌疑。

真正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构建法治社会应先从公权机关开始,公权机关必先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标语表面是个宣传口号,背后却体现着思维的导向与模式。要打击犯罪,改善治安,并非“当场击毙”不可,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持久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不给暴力犯罪生存的土壤。因此,“当场击毙”的标语还是不挂出来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