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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说明浙江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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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和乡村康庄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村公路包括村道建设很快,至2006年底,全省村道里程已达四万四千多公里,极大地方便了村民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的管理和养护比较薄弱,村道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国家公路法和2005年年初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没有将村道纳入公路范畴,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际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仅有少数村能够切实承担起村道的养护与管理责任,绝大部分的村道缺乏必要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对破坏、损害村道等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管理与制裁。2005年9月,国家下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5]49号),明确将村道作为农村公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县级政府承担起管理养护职责。因此,需要对我省条例作出修改,将村道纳入管理范围,明确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村道的路政管理和保护。

二、起草工作基本情况

经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后,省交通厅向省政府提出了修改条例的建议,省法制办经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形成《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

本次修改只对条例第五十八条有关村道管理问题作出修改,主要内容是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范围,并确定村道路政的具体管理主体。[2005]49号文件明确要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职责;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这一精神,草案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路政许可与处罚事项,适用于村道”(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考虑到我省许多地方的乡镇政府一直承担着乡道管理与养护任务,有一支队伍,也形成了一套稳定的工作机制,可以将其管理范围适当扩大至村道。如果将村道管理全部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大量的管理人员,条件不具备。经反复研究后,草案将村道路政的具体管理主体确定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并对其具体职责作了以下划分(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草案明确村道超限运输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村道路政许可由乡镇政府负责。地方立法上可以作这样的授权。其中,将村道超限运输许可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主要是考虑公路网络化和车辆运输流动性的特点,对超限运输行为很难实行区间、路段分割的许可管理。其他路政许可事项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交由乡镇政府具体承担。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明确村道路政处罚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负责。

此外,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明确其协助管理的义务(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

以上说明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