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股权众筹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脱媒,建立了一种直接面向小微投资者的竞争型金融业态,使金融的资金融通的功能得到优化,也传递了较大的金融风险。股权众筹融资,给了梦想放飞的机会,但在实践中,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如涉及到的非法集资问题、非上市股东人数的限制问题以及公开发行的核准问题等,必须从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小额发行及其豁免、投资者分类及其投资额度的限制和股权众筹集资门户的行为义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其法律规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22-01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众筹(crowd founding)是指为了实施某个项目,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大众小额融资,学术界将其称之为“公众小额集资”。而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的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的收益。它是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的融资模式,对其的另一种解释叫做“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

(二)特点

1.股权众筹区分于非要求财物回报的众筹,有投融资的功能;

2.股权众筹在大多数国家都有监管措施或者准则;

3.目前对于股权众筹进行单独立法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

4.股权众筹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小,投资者分散;

5.股权众筹属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1.凭证式众筹:是指在互联网上以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方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在出资时取得相应的凭证,而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是投资者并不成为股东。

2.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经由熟人介绍,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由出资人支付资金,并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3.天使式众筹:区别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天使式众筹更加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它是指出资人在互联网上寻找想要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支付资金后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在此时通常对于明确的财务回报有要求。

三、股权众筹所涉法律风险

(一)涉及《刑法》中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有无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二是是否面向社会公众。股权众筹很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二)涉及《公司法》

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相当于吸引新的股东开公司,涉及到了《公司法》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三)涉及《证券法》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并在交易所,依照交易所规则交易。

(四)海外借鉴《乔布斯法案》

2012年4月,美国颁布了《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实行注册豁免机制,增强发行的便利性。该法案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1.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2.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需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过l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

四、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

为了使互联网金融为普通人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会和聚集闲散资金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应当为融资者入市提供便利,对股权众筹各集资门户的资质和准入条件进行规范。在资质上,股权众筹应当满足工信部对于平台技术和信息审核的标准要求;在准入上,对于私募型众筹平台,应当相对宽松,准入门槛不适宜过高,采取备案制;对于公募型平台,应当采取严格的准入机制即注册制。

(二)股权众筹小额发行及豁免

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交易之竞争性,充分发挥培养小微初创企业的功能以及保持市场充分流通,对融资者的融资限额应当加以限制。在借贷或发行限额上,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在一个或者多个股权众筹集资门户内,为单个项目发起的累积融资总额,不应当超过1000万或者3000元人民币。依据《证券法修改草案意见稿》的规定:通过股权众筹集资门户公开发行证券的小微初创企业,其公开发行可以豁免注册。

(三)投资者分类及其投资额度的限制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要使得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之间保护的平衡得以实现,就要把握好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是互联网金融满足小微投资者之关键。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可以考虑将投资者分为非成熟型投资者和成熟型投资者。非成熟型投资者可以作如下界定: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在2个以下,其投资总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常住房产和养老保险金)的特定限额。非成熟型投资者在12个月内累计对同一个融资者的投资上限,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股权众筹集资门户的行为义务

股权众筹门户不得公开劝诱非成熟型投资者。股权众筹门户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不得在其门户内劝诱购买、出售或要约购买债权与证券。股权众筹门户和股权众筹发起人必须以100%通俗的语言向投资者说明书、履行说明义务。若股权众筹门户要经营投资咨询业务,则需要符合金融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同时应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向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申诉,以求尽快获得赔偿,平息止争。

参考文献:

[1]胡本岳.论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15).

[2]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格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

[3]周灿.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J].财经科学,2015(03).

[4]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5]钟维,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