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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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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通过对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系统调查,分析目前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编号:JRSHZ-2014-06009);河北农业大学社科基金“保定市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编号:LG20120303)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0日

建筑业农民工约占河北省农民工总数的1/5,建筑业一线工人95%以上是农民工。长期以来,建筑业农民工是否享受到应有的社会公平,其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本课题组对河北省有代表性的30个建筑工地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权益保障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996份,其中有效问卷960份,有效率96%。

一、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综合评价

随着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从政府层面,维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等逐步完善,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体制和机制框架基本建立。政府通过法制、制度约束承包商和开发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依法给农民工投保,并在每年年末集中清理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为54.1%,签约比例有所提高。工资支付方面,93.2%的受访者可以及时支取工资,这说明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从企业层面,为了提高建筑质量保证生产安全,也注重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61.5%的受访者进行过职业培训,90.1%的受访者接受过职业安全教育,这充分说明企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

二、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身份平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建筑业农民工应该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但在社会保障法律和社会生活中,他们却成为地位低下群体的代名词。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平等权无法保障根源于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始于1951年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广大农民的利益换取了城市和社会的发展。然而,这一制度历经几十年,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地位,直到现在才有所松动。政府开始直面这一不平等的制度,真正实现农民工的身份平等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些规定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建筑业农民工工作时间几乎只与工期和天气情况有关。为了赶工,加班是经常的,即便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补休、节假日加班费更是他们想都没有想过的待遇。调查中,高达95%的人没有想过要拿加班费或补休,98%的人加过班。由此可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益亟待改善。

(三)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卫生保护权需要保障。建筑业属高危行业,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保护权益更应得到切实保障。然而,调查中发现,农民工除接受安全培训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非常有限。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满足规定并且设备维护也很不到位。95%的调查者没有工作服,68.2%的受访者在从事危险生产时存在防护不全的情况。此外,建筑业农民工的生活卫生状况也非常堪忧。调查数据显示:81.6%的农民工居住在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或刚建好的建筑中,普遍没有洗浴等基本设施,饭菜简单并且没有营养,就餐环境恶劣。

(四)建筑业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被调查者中,30.1%的建筑业农民工长期定居在城市,定居城市的受访者中高达85.7%的人对孩子的就读学校不满意,认为孩子没有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城市制定的就近入学政策只适用于有城市户籍的孩子,没有城市户籍的建筑业农民工子女则要单独规定入读学校,如果没有城市户籍,农民工租住地与学校离得再近也不能入读。可以说,农民工子女的公平受教育权几乎完全被剥夺了。

三、解决河北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加速户籍改革,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身份平等权。二元户籍制度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基础上的制度,是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但要与国际接轨,以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代替固化的二元户籍制度,而且要改变与户口紧密联系的重大利益差别,构建真正公平的、符合《宪法》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基础。

(二)加强监管,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休息权、安全卫生保护权的实现。对于工人的劳动时间以及安全卫生保护,《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却明知故犯,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河北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时监察、正确引导。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惩罚。此外,政府作为监督者可以利用政府网站将监察结果公开,使广大农民工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

(三)加强配套政策建设,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子女接受公平教育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对于长期居住的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市民子女同等待遇,一视同仁。政府部门应从自身做起,破除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态度,从制度建设方面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环境,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董润润,刘静.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3.

[2]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J].工会信息,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