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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体总)枢纽式管理建设,促进我市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体育总会章程》,进一步完善市体总会员制组织网络,增强全体会员的凝聚力,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努力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订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团体会员
第二条凡承认并遵守市体总章程的体育社团(包括区县体育总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热爱体育事业和从事体育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体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
(二)本单位合法的资质证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上报市体总。市体总在接到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成为市体总正式团体会员,享受市体总团体会员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第三章会费
第六条团体会员必须按规定向市体总缴纳会费。
第七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体总具体情况制定会费标准:团体会员每年会费最低为500元(具体按市体总会费交纳通知执行)。
(一)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二)每年新加入的团体会员在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市体总批准入会后,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入会时间以市体总批准入会的日期为准;
(三)入会后至来年年审时间不足半年者可免交来年会费。
第八条会费使用
(一)市体总将严格按总会章程中规定使用会费,设立专门帐目,每年年底在体总网站上向会员公布会费收缴和开支情况;
(二)市体总会费收入的使用须经市体总领导签字批准;
(三)市体总会费使用范围:
1.按章程规定组织会员开展的各种活动;
2.会员的管理费用支出(表彰奖励、办公、交通等);
3.市体总规定的其他活动需要的支出。
第四章注册办法
第九条团体会员注册(年检)办法
(一)团体会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注册(年检);
(二)团体会员注册(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
(三)市体总团体会员注册(年检)时,须向市体总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市体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册(年检)合格的团体会员,继续享有市体总团体会员的权力,履行其义务。注册(年检)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同时暂时丧失,直至会员资格恢复;
(五)体育类社团必须参加**市社团局实施的年度检查,并按市社团局年度检查《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团体会员权利
(一)有参加市体总团体会员代表会议的权利;
(二)有申请承办相关体育比赛和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代表市体总组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和出国考察的资格;
(四)有获得市体总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的权利:
1.团体会员向市体总上交退会申请书,说明退会原因和理由;
2.市体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团体会员;
3.团体会员在接到市体总批准退会的正式通知起为正式退会。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市体总章程和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市体总决议;
(二)维护市体总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参加市体总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按规定使用市体总名称;
(六)协助办理市体总统一的会员证;
(七)接受市体总的指导、参加年度审核;
(八)承担市体总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坚持大事报告制度,向市体总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奖励
市体总每两年在团体会员中评选先进团体会员,审定团体会员推选的先进个人,并对其进行表彰。有下列情形,市体总视情预以表彰和奖励:
1.参加重大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2.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争得荣誉;
3.为市体总提供经费资助有突出表现;
4.其它对市体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
5.体育类社团评估获优良。
第十三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体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属团体会员警告、限期改正或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1.不遵守市体总章程,不执行市体总决议;损害市体总声誉、权益;
2.不按时缴纳会费;
3.不参加市体总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比赛、活动;
4.不接受市体总的工作指导、检查,不参加年度注册审核;
5.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其它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体总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